婚姻法法律原文(婚姻法条文及细则)

时间:2023-04-11 19:20:56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法法律原文(婚姻法条文及细则)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因此,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编的变化备受社会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背后又体现了哪些立法精神?

2020年9月24日,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普法讲堂停靠月坛街道、什刹海街道、白纸坊街道及三塔社区,邀请民二庭副庭长陈依卓宁、法官程乐为居民朋友讲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变化。本次活动也是京法巡回讲堂系列活动之一,来自四个街道的百余名居民朋友和媒体记者通过专项微信群参加活动。活动由民二庭法官助理曹慧君主持,全程在“一直播”平台同步直播。

直播结束时,网络播放量已达6.8万人次。

一方患抑郁症婚前未告知

《民法典》支持请求撤销婚姻

黄先生和李女士于201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3月登记结婚,因黄先生和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李女士的情况了解不多。结婚后,黄先生发现李女士的精神状态有较大异常,根本无法进行正常沟通。婚后第二个月,李女士突然发病,试图自残,黄先生的父母将其送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李女士的住院诊断中记载,李女士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并且11年前就已经患病,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10年、2011年在该院都有住院治疗记录。黄先生得知此消息后,非常惊讶和气愤,认为李女士既然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就应该在婚前如实告知自己,这种隐瞒和欺骗行为伤害了两人的夫妻信任基础。黄先生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妻子婚前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要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抑郁症有多种类型和症状,部分抑郁症患者通过合理、正规的治疗后,是可以治愈的,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畴,双方婚姻合法有效,最终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黄先生在确认婚姻无效诉求被驳回后,将诉求调整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然患有抑郁症,但只要原告多关心被告,双方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因此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离婚诉求。

那么《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将会有怎样的变化呢?《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原《婚姻法》规定的“胁迫”作为可撤销事由基础上,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情形。同时取消了原《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作为婚姻无效的规定。“这一删一减,既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尊重了患有重大疾病自然人结婚自由的权利,又保护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尊重了婚姻应建立在夫妻双方诚实互信基础上这一基本原则。” 陈依卓宁法官说。

本案中,李女士在婚前因重度抑郁症曾多次住院治疗,本着诚实互信的原则,其应在婚前如实告知黄先生,《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若遇到与黄先生类似的问题,被隐瞒一方只需要证明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如被撤销则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经过各方调解双方能够放下心结,也可以选择不行使撤销权,继续维系双方的婚姻。陈依卓宁法官还表示,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抑郁症病发率逐渐增加,有些轻度抑郁症患者甚至不知道自己换了抑郁症,因此并非只要是抑郁症就可以视为重大疾病,能否认定为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婚姻可撤销,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认定。

起诉离婚被判驳

《民法典》规定分居一年应判离

张先生与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不错。婚后因孩子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二人经常发生争执,矛盾冲突不断,影响了夫妻感情。张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陈女士表示会努力修复双方感情,再加上双方家长劝和,张先生撤回了起诉。但此后,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明显缓和,张先生干脆向单位申请,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一走了之。一年多以后,张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虽然分居已满一年,庭审中,陈女士称双方感情基础牢靠,虽然会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争执,但都是为了孩子,为了整个家庭,所以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先生一直与陈女士处于分居状态,但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客观原因,且分居时间未满两年。鉴于陈女士积极挽回婚姻的态度,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判决结果会有什么变化呢?《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程乐法官表示,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诉求后,只需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分居满一年,并向法院再次起诉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家务劳动价值不容忽略

《民法典》扩大离婚经济补偿范围

张先生和陶女士在工作中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二人生育一子。为更好地抚养孩子、照顾丈夫,陶女士辞去工作,做起全职太太。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纠纷,矛盾无法调和,陶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陶女士,张先生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陶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20万元。庭审中,张先生表示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陶女士,并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坚决不同意给付陶女士经济补偿。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是否应给付陶女士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将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确定为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本案中,张先生和陶女士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所以应推定为采取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无法适用《婚姻法》第4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陶女士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判决结果会有什么变化呢?《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同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在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肯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程乐法官表示,《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若遇到与陶女士类似的问题,如遇到与陶女士类似的问题,法院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后,认定其确实承担了较多义务,则一方要求承担家务劳动较少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得到支持。

“家和万事兴”,家不只是身体的居所,更是心灵的归宿。活动最后,法官向居民朋友发出温馨倡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固然重要,但法律更倡导的是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次活动受到居民朋友的一致好评。活动结束后媒体记者和居民朋友在专项微信群中就“协议离婚需要的注意事项”“重大疾病认定范围”等问题进行提问,法官一一详细解答。居民纷纷表示学习了法律知识,收获满满,期待下一场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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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田婧 曹慧君 |

| 供图:潘歆宇 |

| 编辑:潘歆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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