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婚姻法律(广东婚姻法律咨询)

时间:2023-04-11 20:10:08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婚姻法律(广东婚姻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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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海报设计: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倩

咨询人:张先生

朋友的父母老两口与儿子儿媳一起住,房产 装修投入比例6:4,房产证上原是父亲与儿子的名字。2021年7月,父母商量过户给了儿子,是转让过户,目前房产证名字变更为儿子和儿媳的名字。现在老人家想咨询如现在签订补充协议,是否可以?约定的内容是否可行?

1.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以下三个方面,以便安心继续居住养老。一是双方认同原来老人家过户前投入金额和拥有产权的事实;二是认同过户的这个事实;三是老人家拥有居住权,直到老两口离世。

2.过户后再来签这个协议有效吗?

3.过了户,要求现有持证人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要保障两个老人家的居住权,合法吗?

4.还有其他需要提醒的方面吗?

解答人:游植龙,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1、无论是过户前还是过户后,父母和子女、子女配偶间就出资购房等事实及过户后相关权利义务签订协议,是可以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协议可以包括各方出资的时间及金额、房产变更过户后各方占有的产权份额、居住权等内容。也就是说,即使房产已经变更过户到儿子和儿媳名下,仍然可以约定父母占有该房产一定的份额,这种约定对各方当事人有效。

2、在房产已经过户到儿子及儿媳的情况下,父母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在该房产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直至离世。根据《民法典》第367条、368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要注意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要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3、为了确保协议效力,避免产生争议,保障各方知情权,促进家庭和谐,在签订确认购房出资、房产产权份额协议和居住权协议时,应由父母、儿子、儿媳四人共同签署协议。(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何昱

校对 |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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