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08:53来源:法律常识
合法有效的婚姻需要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就确立了婚姻关系。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而是按照当地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之后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事实婚姻”。
今天我为大家分享的法律问题是:民法典实施之后,还承认“事实婚姻”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具体时间和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之前,截止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就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反之就是非法同居关系。
第二种情形:如果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时间发生在1986年3月15日之后,而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如果开始同居时双方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就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反之就是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情形:自1994年2月1日之日起,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然了,双方如果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
第四种情形: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无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当然了,双方如果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
显而易见,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形基本相同,唯一差别是第三种是未领取结婚证,第四种 情形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这是民法典实施后确认婚姻关系的前后变化。
相信大家明白了,在我国,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不能一慨而论,但显而易见的,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是分时间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的时间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一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