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24:1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梁某,男73岁,因为妻子早逝,又逢单位下岗,他一直没有再婚,独自抚养两个儿子。所以,因家中经济困难,买不起房子,大儿子在适婚的年龄,就入赘女方家里。后来,因为动迁,梁某就跟小儿子一起住上了楼房,小儿子也结婚生子,虽然日子不算太富裕,一家人过得也其乐融融。但是,一场大病却让梁某陷入困境,预计手术费用除去合作医疗报销外,还要自己担负9万元。小儿子夫妻俩在超市打工,收入一般,又要供女儿上大学,经济条件也很拮据。为了凑够手术的费用,小儿子也向亲朋好友求助,可还是有4万的缺口。于是,老梁想让大儿子拿钱,但是,被大儿媳一口回绝了。无奈,老梁到黑山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
【调解过程】
接案后,李律师约了社区的工作人员,对梁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确认老梁所诉的情况完全属实。之后,又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来到老梁的大儿子家。
老梁的大儿媳一见面就诉苦:“梁老大身无分文入赘到我们家,结婚时摆酒席都是我父母出的钱。现在住的房子都是我父母给的。而老梁的房子动迁后,就直接把楼给了小儿子,也没给我们一分钱补偿。所以,老梁由梁老二赡养是天经地义,以后老梁有啥事我们也不管了。”
李律师看得出,老梁的大儿子是想帮老父亲的,但是因为入赘,这么多年家里大事小情都由妻子做主,他也说服不了妻子。所以,这起纠纷的症结,就在老梁的大儿媳身上,只有做通她的工作,事情便迎刃而解了。
于是,李律师表示非常理解老梁大儿媳的心情,从建立一个家庭的角度来说,因梁老大家经济困难,她付出了很多,作为一个女人担负了许多男人应该担负的家庭重担,老梁作为父亲也觉得对大儿子一家十分愧疚。说到这里,老梁大儿媳觉得自己能够被律师和公公家人认可,眼睛有些湿润了。
通过共情的方法,李律师拉近了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距离,为下一步深入调解做了很好的铺垫。“可是,梁老大的生命是父亲老梁给的呀,这世界上,还有什么比生命更贵重的东西吗?老梁早年丧妻,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把两个儿子拉扯大不仅仅是不容易,而是非常艰辛。等盼到儿孙满堂了,想着能过几天幸福日子吧,又身患重病,这种情况让旁观之人都不觉泪下,而你,作为老梁的儿媳,又怎么忍心置病重的公公于不顾呢?你想过你丈夫心里的感受吗?”听完李律师的话,老梁大儿媳默默低下了头。
李律师又从法律的角度对当事人做以解析:
1、《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所以,入赘,只是约定男方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但并不改变男方与其父母的亲子关系,故男方对其父母仍有赡养义务。
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是每个人的道德和义务,如果你能懂得其中的道理,希望你们能够对老父亲尽义务,我也相信你们一家也是重情义的。身为父母,也该给自己的孩子做个榜样。当然,你们的老父亲也说过,无论你们做怎样的决定,他都不会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起诉你们,他一直都觉得欠你们的,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在李律师法理交融的劝说下,老梁的大儿媳终于释怀了,拉着梁老大的手明确表示,就是借钱,也要帮老父亲看病。
【调解结果】
老梁的大儿子拿出4万元,给父亲治病,并表示以后会经常探望,多尽孝道,以弥补从前的过错。
【调解心得】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出嫁的女儿和入赘的儿子也不能例外。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老年人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司法部门,面对此类案件时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既保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尽力维持亲情与和睦的家庭关系。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