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0:44:08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江苏网8月13日讯(记者薛惠芹通讯员徐学松)泗阳一对小夫妻经人介绍后相识、相恋、结婚,结婚7年后,丈夫发现他们的二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近日,泗阳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诉讼案。
这对夫妻婚后育有两子,大儿子张甲2007年生,小儿子张乙2009年生。由于结婚年龄偏早,加上彼此不是太了解,婚后夫妻俩的关系非常紧张,经常因琐事争吵。2012年9月,妻子刘某(90年生)曾向法院起诉与丈夫张某(84年生)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两人间的关系未见好转。
由于关系紧张,并且刘某曾提出离婚,张某开始怀疑二儿子张乙是不是自己亲生的。2013年,张某将张乙带到省里一家医院的司法鉴定所做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与张乙之间不符合遗传定律,排除父子关系。
随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刘某离婚。张甲由自己抚养,刘某支付抚养费,张乙由刘某抚养。张某要求刘某应支付自己花在张乙身上的抚养费,并且刘某要承担过错责任,支付精神抚慰金。
刘某辩称,两人夫妻感情确实一般,但为了子女,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刘某表示,因为自己未参与亲子鉴定过程,不知道张某是否是以张乙为样本进行鉴定的。
随后,张某向泗阳法院递交了2013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承办法官多次向被告刘某释明: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又不同意重新鉴定,将承担不利后果。刘某还是不同意鉴定。
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为有利于张甲、张乙健康成长,认为张甲随张某共同生活,张乙随刘某共同生活为宜。法院酌定刘某支付张甲每月抚养费300元,从判决生效起,至张甲独立生活止。对于张乙的抚养费,张某不予承担。
因刘某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张乙非张某所生,故刘某应当支付张某关于张乙的抚养费,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为20000元。对于张某要求刘某支付的过错损害赔偿金,法院酌定为10000元。
原标题: 结婚7年发现儿子非亲生 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