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1:36:52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近年来公众关注度最高的修法项目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曾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4月两次提请审议。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舜本次列席了对修订草案的审议,他向界面新闻介绍,本次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三审稿最主要的修改是强化了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年制定,2005年曾进行过一次全面修订,此次是17年后再次迎来“大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与完善是促进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重大立法措施,从这层意义上讲,修改的全部内容都与促进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密切相关。”李明舜说。
具体到条文中,李明舜介绍,修订草案三审稿中,规定了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这是直接体现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立法行动。”李明舜说。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李明舜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个重要修订是,完善了对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的工作机制。
“约谈机制是针对招用、录用过程中歧视女性等突出问题,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沟通交流,调解矛盾,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转变歧视观念,改正歧视行为,建立完善促进公平就业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的有效办法。”李明舜说。
在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约谈”首次被写入地方立法;2019年2月18日,人社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此外,该法还强化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政府责任。李明舜介绍,第三条第二款恢复了现行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规定;删减了有关属于妇女工作和妇联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并在第52条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针对此前外界热议的性骚扰问题,李明舜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同时具体规定了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通过完善立法,建立起遏制性骚扰的各项机制,是防治性骚扰的根本途径。”李明舜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从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表明我国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经济权益特别是平等就业权利,致力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和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