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2:03:42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概要
偶然一天小亮收到来自法院的传票及相关文件,顿感诧异,心想自己也没有做什么违法的事,更没有欠过外债,怎么会有传票给自己,打开一看发现,被告人是自己和妻子文文,一脸茫然。反应片刻,小亮拨通了妻子的电话,询问怎会有人起诉他们,妻子见自己隐瞒已久的事情已经纸包不住火,索性就一五一十的将事件原委全盘托出。小亮至此才知晓,妻子为了完成工作单位(某银行)要求的存款数额业务量,找到她的朋友豆豆帮忙,前后在豆豆处借了1797279元,但已经偿还了1321756元,还剩475523元未归还,至于没还清的原因,妻子交代把该款用于了炒股,而后豆豆多番催促还款,妻子为了让朋友相信自己会还款,与其协商签订了《借款协议》。知晓此事后,小亮明白了收到传票的原因,但始终还有一事想不明白——自己从未参与妻子借款,也不知晓该事,为何自己也会成为被告。为了搞明白这个问题,小亮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处理债权债务的杨杰律师接待了他。
杨律师听完小亮的一番叙述后,分析到对方之所以把小亮列为共同被告,是因为小亮系债务人文文的丈夫,则会当然的认为该笔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认为小亮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亮弄清楚这一点后,坚持认为自己“不知道”“没参与”,不应列为被告,并委托杨杰律师担任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应诉。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文文归还欠款475504元,小亮承担连带清偿支付责任
庭审现场
原告豆豆
文文所欠自己的欠款均用于文文、小亮双方炒股所用,则应由小亮与文文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文文夫妻俩目前共同持有的一套房屋正悄悄在二手网站销售,该行为存在转移资产的嫌疑,对自己的利益构成了严重侵害,故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求。
杨杰律师法律意见
1、原告称当事人妻子所欠的欠款系夫妻炒股所用,属共同债务,当事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纯属无中生有。首先,当事人对妻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且妻子借款金额已远超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其次,《借款协议》也系妻子与原告所签订,当事人事后也并未予以追认。最后,当事人有自己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工资流水进行佐证,),根本不需要妻子借钱支撑家庭生活,家庭生活也无大额支出,故案涉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原告称当事人及妻子在售卖房屋,转移财产,但仅是怀疑,并不能提供实际证据进行佐证,该指证我方不予认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借款系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其主张小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被告文文向原告豆豆偿还借款,小亮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办案心得
杨杰律师:“该案中,存在一个难点,当事人妻子把借款用于了炒股,如何证明炒股不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关键。接受委托后,我们查过相关案件,发现炒股在一些案件中确有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但也有不认可的案件。找到不被认可的案件,就等于该案件有突破口,之后通过对比往昔案件,整理案件有利证据,我们发现当事人并未参与妻子签订《借款协议》以及事后并未追认,加上婚姻法早前更新的司法解释把债权人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给了债权人,但原告并未有实质证据能证实该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案件取得胜诉。
或许我们大多数人会觉得,案中当事人小亮这样把自己责任撇清,很没有人情味,但事实是,小亮和文文是一对理智的夫妻,小亮私下也明确表示会和妻子共同渡过这个难关。夫妻之间一方借贷,另一方不知晓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人一起清偿,这时对不知情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但若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在法律上,另一方就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一开始不理清楚责任,一旦出现婚姻问题,两人面临离婚,到那时再去分清还款责任归谁,就很难了。所以,当在婚姻中发现自己权益受损,为避免日后更多纠纷,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前提下,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尝不是一种明智之举。”
办案律师
杨杰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法学学士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同行评价:杨律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办案雷厉风行,秉持律师基本职业道德,始终坚持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杨律师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办案时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性格亲和友善,工作认真仔细,敢于仗义执言、不畏强权,在信守诚信、务实、公平、正义的同时,做一个带有温度的律师,办案水平获得了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注:文中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