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法律现象(婚姻法存在的意义)

时间:2023-04-12 10:01:10来源:法律常识

婚姻法法律现象(婚姻法存在的意义)

来源:译言网。

婚姻是世界之母,它保护着王国,填满了城市、教堂和天堂。”——杰里米·泰勒

你知道,古罗马两个人同居三年就视为结婚吗?你知道一妻多夫真的存在吗?在一百多年前的威尔士,女孩十四岁就可以成婚吗?为什么印度不同阶级、不同种姓的人不能结婚呢?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特的奇奇怪怪的婚姻法条款,匪夷所思到令人头秃。

这本书的目的是为律师、立法者、社会学家和学生提供世界主要国家婚姻和离婚法律的一份总结。在美德、智慧和正义方面,没有地域界限,没有哪个国家能垄断所有创造出来的最好的东西。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缺乏最弱国家所拥有的东西;若谈及比较法理学的分支,没有比婚姻更为普遍的结果,因为婚姻是组成文明的基石。所谓“文明”,不是指根据个人或国家的标准,而是要从更广泛和更好的意义来说,即任何一群人的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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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婚姻是世界之母,它保护着王国,填满了城市、教堂和天堂。” ——杰里米·泰勒。

这本书的目的是为律师、立法者、社会学家和学生提供世界主要国家婚姻和离婚法律的一份总结。在美德、智慧和正义方面,没有地域界限,没有哪个国家能垄断所有创造出来的最好的东西。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缺乏最弱国家所拥有的东西;若谈及比较法理学的分支,没有比婚姻更为普遍的结果,因为婚姻是组成文明的基石。

所谓“文明”,不是指根据个人或国家的标准,而是要从更广泛和更好的意义来说,即任何一群人的民间组织。这本书并不是对任何特定的社会制度或法律法规的支持,也不是针对任何国家的婚姻和离婚法要改革的使命。我们的努力只是简单地提出积极的法律,就像它今天的存在一样,把它留给适当的权威去修正或发展改革。本书的编辑曾在大英博物馆、国家图书馆和其他大型图书馆的藏书中生活过多年,但他如今愿意编辑出这样一部作品,更是他一种谦卑的贡献。因此,我们希望,不管这本书的内容有什么缺陷,它的存在都是合理的,并希望为读者所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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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段落

婚姻是所有人类制度中最古老、最普遍的制度。据《中国纪事》记载,在社会形成初期,人类跟其他动物的生活方式没有什么区别。他们在森林和平原上自由探索,不受社会法律或道德的约束,男性共享着女性。一般情况下,孩子认得自己的母亲,却很少会认得父亲。

我们知道伏羲皇帝创造婚姻,改变了这一切。在埃及,婚姻的出现则归功于美尼斯国王,而在希腊,则归功于凯克洛普斯。

在梵文文学中,我们没有发现对婚姻制度具体的描述,直到Swetapetu王子颁布了一项法令,要求丈夫和妻子之间必须忠诚,印度诗歌《摩诃婆罗多》才有所涉及。在此之前,印度妇女可以随意挑选男性伴侣,即使因年轻天真误入歧途,背叛了丈夫,也认为她们没有犯任何错误。

圣经中有关婚姻制度的故事载于《创世纪》第二章第18至第25节。本书的目的不是争论我们赞成还是反对这些圣经故事,所以我们希望大家不要评论如第22节所述的极简婚礼仪式:

主神从男人身上取下一根肋骨使它变成一个女人,并使她与那个男人相结合。”

原始人不需要公民或宗教仪式就可缔结婚姻。即使在当今的日本,人们也认为婚礼仪式是多余的。

婚礼的主要仪式来自异教风俗,包括:聘金、订婚礼物、缔结婚姻的真诚承诺、象征忠诚的戒指。

对古代希伯来人而言,婚姻并非宗教条例或契约,旧约或犹太法典中也并没有将婚姻视作宗教条例或契约 。

与穆斯林一样,它只是一份民间契约。

旧罗马法律中规定有三种婚姻模式:

1.祭祀:在十个证人面前举行一次宗教仪式,在仪式中,需杀死一头公牛,牧师切开小麦蛋糕并分给两个当事人。

2.买卖:在马尼姆举行,将女人贩卖给男人的财产转让或虚拟交易。

3.惯例:如果女性与男性同居一年,最多连续三晚未归,按照惯例男方可以以此女为妻。

但罗马真正的婚姻只有经过双方同意才能缔结成婚。

古代的道德很简单,根据现在的标准,可以说是尚未开化。甚至直到伯利克里黄金时代,希腊人也没有将婚姻关系视作神圣不可侵犯。男人把妻子借给朋友是饱受赞誉的行为,离婚非常容易且司空见惯。希腊文学试图在诗歌中传达恶习和婚姻不忠,而婚外性行为更是众神的主要消遣方式。

罗马人的性格中拥有比希腊人更多的道德和宗教观念,但我们仍然看到书上记载着年轻人卡托将他的妻子马西娅借给霍尔登修,在该演说家去世后才把她接回来。

《圣约翰福音》的第二章中,我们发现耶稣参加了在加利利迦拿举办的一场婚礼。他出席婚宴的情况并不值得特别注意,因为他在这种场合赋予婚姻契约圣礼的特征,这一点在记录中毫无体现。在文史中最引人注意的是他把水变成葡萄酒这一奇迹首次出现。

《圣保罗使徒书信》的第五章到《以弗所书》,婚姻就是圣礼这一教条逐渐形成。在这章中,使徒指明婚姻所具有的特定职责,并劝告妻子服从丈夫,而丈夫则要爱护自己的妻子。“正因如此,男人要离开自己的父亲和母亲,并与他的妻子合二为一。”

然而,尽管早期基督教的庆祝活动通常包括祈祷和讲道词,但它并没有把婚姻当作圣礼。

直到1563年 ,根据特伦特理事会的一项法令,基督教会最古老的分支——由罗马教廷管辖的教堂——才要求婚礼以宗教仪式的形式来举办

欧洲大陆一般婚姻法起源于罗马皇帝和基督教的法令,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当我们读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所载关于婚姻的定义时,会发现这一历史演变十分突出:婚姻是男性和女性的结合,在他们的生活中彼此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关于婚姻的定义就跟人们对于婚姻的观点一样多,但跟《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的定义相比,并没有很大的改变。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罗马帝国的统治下,合法缔结婚姻的条件几乎跟今天大多数文明国家一样。《利未记》第十八章似乎对此设定了标准。婚姻有三种主要形式: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及一妻多夫制。一夫一妻制,也就是一个男人一次只能娶一个女人,这看起来不仅是最好的,而且是最古老和普遍的类型。根据《圣经》记叙,这对世界上第一个丈夫亚当而言已经足够好了,因为夏娃是他唯一的妻子。同一政权下,第一个重婚者是拉默客,(亚当的第六代后裔), 因为他“有两个妻子”。《列王记》告诉我们,所罗门王有“700位妻子和公主,还有300个妾”,总共约有1000人。然而,一夫多妻制,即一个男人同时娶多名妻子,即使对古代希伯来人来说,也不是普遍规定。这一制度只适用于国王和其他有钱人。

一妻多夫是指一个女人同时拥有多个丈夫。这显然起源于不育地区,目的就是限制人口对地区资源的消耗。这种调制几乎已成为历史,但在西藏、锡兰和印度的一些地区仍然存在。

贵贱通婚——贵贱通婚是指一个掌权的或名义上掌权的家族成员与不属于这些掌权家庭的成员间的婚姻。这通常用于皇室男子(或德国的高级贵族)与社会地位较低妇女之间的联姻。

这种结合有时被称为“左撇子婚姻”,因为婚礼仪式上,新人伸出的是左手而不是右手。

在德国,地位高的女人可能会和地位低的男人达成贵贱通婚婚姻。这种婚姻中生下的孩子是合法的,但孩子和妻子都不能继承丈夫的头衔或遗产

根据英国《王室婚姻法》,这样的联姻没有任何婚姻效力。

离婚——离婚和婚姻的历史几乎一样古老,它是由历史、必要性和权力机关许可批准的。正如《申命记》的第二十四章所载:

“如果一个男人有了妻子,娶了她,但她发现丈夫对自己并没有好感,因为他在她身上发现了一些不洁的东西,则可让丈夫给妻子写一张离婚单据交到妻子手上,将其送出丈夫的房子。当妻子离开丈夫的房子时,可成为另一个男人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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