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4:04:08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冷静期】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释义』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只是针对协议离婚,并不影响诉讼离婚,即指夫妻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时,政府机关登记后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制度。
离婚冷静期既有对冲动型离婚有一定的遏止作用,也有对 “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传统道德观念回应;希望用法律手段,通过规定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希望减少离婚率,让处在婚姻不稳定状态中的人,有机会调整并避免冲动离婚;从而保障和促进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
离婚冷静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
(1) 建立婚姻咨询辅导协助夫妻冷静。参照法律援助模式建立婚姻咨询辅导体系,通过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心理咨询师,为处在冷静期的夫妻提供辅导,让更多的婚姻得到调适和挽救。
(2) 诉讼离婚时对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的效力的认定。若一方若仅因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另一方坚持诉讼离婚的;诉讼阶段,法院对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的效力是否能进行认定。
(3) 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开示制度避免离婚冷静期一方转移财产。离婚冷静期内,一方转移财产后,不同意继续离婚的,而另一方通过诉讼离婚的;则通过夫妻财产开示制度来规避转移财产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
(4) 离婚诉讼程序改革。针对进行过离婚冷静期的诉讼离婚,对原“二次离婚起诉”程序惯例进行改革,在对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审查及效力认定前提下,推进诉讼调解与判决进度,让确需离婚者及时离婚,避免冗长的离婚诉讼程序给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5)基于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于想要离婚的夫妻可能选择诉讼离婚,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可能会成为更加便捷效率更高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