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5:08:07来源:法律常识
身边案例:
白某(男)与邱某(女)是大学同学,二人毕业后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结婚前,白某的父母曾出资为白某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房屋登记在白某个人名下,房屋贷款由白某和邱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后,邱某及其家人提出把房子加上邱某的名字,但白某的父母明确表示反对。此后,夫妻双方及各自家人多次因房子加名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后来,白某准备起诉离婚,想问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普法讲堂:
诉讼离婚时,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几乎是每个当事人都关心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清楚法院判决准于夫妻离婚的法定标准是什么。对此,《民法典》第1079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只有当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怎样才算是“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已经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比如,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离婚;或者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能够证明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迹象;又或者夫妻一方存在诸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导致夫妻感情被裂的。
实践中,夫妻双方选择诉讼离婚的原因很复杂,在一方第一次起诉而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只是笼统地向法院提出如“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等理由,则离婚的诉请有很大概率会被法院驳回。因此,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如果想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请,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围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具体而言,诉讼离婚且能获得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主要有三个:(1)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任一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2)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