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6:11:12来源:法律常识
性生活是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夫妻生活中重要的调味品之一。生活中,因性生活不和谐造成夫妻感情产生矛盾的情况经常发生。
那么,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以“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文书中,2010年至2020年期间,包含“性生活不和谐”关键字的离婚纠纷判决书有374份。
一、当事人主张“性生活不和谐”的理由
根据对上述374份判决的初步梳理,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性生活不和谐”主要分为如下类别:
1、因分居、聚少离多导致的客观距离所产生的的性生活不和谐;
2、因缺乏沟通、缺乏配合、缺乏经验、缺乏情感交流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3、因一方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造成的性功能障碍;
4、因一方患有性功能障碍之外的其他疾病不宜房事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5、因一方没有生育能力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6、因一方有同性性取向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7、因一方欲望过强、或一方性冷淡造成的性生活不和谐;
8、因一方认为性生活质量不能达到要求造成的。
将上述374份判决,根据“当事人单方主张性生活不和谐,缺乏证据不予支持离婚”、“认定性生活不和谐,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认定性生活不和谐,双方同意离婚”、“认定性生活不和谐,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支持离婚”四个类别,进行统计,结果分布图如下:
(以上对包含“性生活不和协议”关键字的离婚纠纷判决的粗统计,不排除在归类认定上因主观因素存在偏差)
二、“性生活不和谐”举证难
对于“当事人单方主张性生活不和谐,缺乏证据不予支持离婚”的判决占比高达36.63%,位居第二。
一方面讲,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角度上讲,当事人对其主张不能举证证明,必然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从另一方面讲,“性生活不和谐”确实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那么怎样的证据能达到证明“性生活不和谐”的证明目的呢?
1、双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分居事实、聚少离多等情况,从生活常理上讲,“性生活不和谐”是客观存在的;
2、一方主张性生活不和谐,另一方在法庭陈述中予以认可,则人民法院对“性生活不和谐”的事实予以认可;
3、通过医院诊断、鉴定资料等证明一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的,则可以证明存在“性生活不和谐”的事实;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不存在分居事实、聚多离少等情况,也不存在医疗证明性功能障碍的情况下,一方主张性生活不和谐,另一方矢口否认的,人民法院通常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性生活不和谐”并非法定离婚理由
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定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
对于性生活不和谐的事实,人民法院通常认为,“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性生活”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唯一方式,因此“性生活不和谐”,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对于认定存在“性生活不和谐”的事实,高达37.97%的不予支持离婚的案例中,人民法院观点主要为:
1、非性功能障碍疾病,产生的性生活不和谐,人民法院通常将其定义为“家庭琐事”,并有法院认为性生活不和谐是夫妻关系中常见的现象,应当加强沟通与交流,促进夫妻关友好和睦;
2、一方因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性生活不和谐,人民法院认为患病方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另一方应当积极鼓励患病方进行治疗,并共同面对,解决问题;
3、虽然存在性功能障碍,但并未达到难以治愈的程度,因此不属于司法解释以“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实施后失效
“认定性生活不和谐,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支持离婚”的判例占比虽然达到了12.03%,但是根据对该部分案例的分析,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离婚的原因,并非以“性生活不和谐”为理由,而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存在其他法定离婚条件,或夫妻双方经过多次离婚诉讼仍未和好感情确已破裂,或夫妻双仓促认识、草率结婚未建立夫妻感情等原因。
因此,夫妻感情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定离婚的唯一标准,“性生活不和谐”并非法定离婚理由,只有性生活不和谐是因为“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人民法院法院才会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定准予离婚。
但,这一结论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又有所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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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性无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规定被废止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即通常所谓的“性无能”(以下“性无能”均指该情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认定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将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予以废止。
也就是说,《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夫妻一方以另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为什么要废止“性无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的条件,如果我结婚了发现对方是“性无能”该怎么办?”
支律师认为:
1、《民法典》婚姻编就禁止结婚的规定,删除了原《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规定,这是《民法典》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缔结婚姻权利的肯定。
2、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缔结婚姻权利予以肯定的同时,《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的规定,是将是否与“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的权利,给予了要与其结婚的当事人。即:在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仍愿意结婚的,法律对该婚姻予以保护。
3、每个人生而平等,患病并非他们本意,无论是“性无能”患者,还是“患有重大疾病”的患者,他们也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上述具体意见的废止、《民法典》对原《婚姻法》内容的修改是立法在保护婚姻平等自由方面进步。
4、此外,夫妻感情包含了双方基于缔结婚姻或婚姻长短所承载的感情基础、生理需求、家庭责任、互相扶持义务等复杂的多方面因素,仅将“性”这单一生理需求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婚姻的社会意义。
因此,废止“性无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可以离婚的条件,是立法的进步,是进一步保护婚姻平等自由的体现。如果一方结婚了才发现对方是“性无能”,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该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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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性生活是夫妻感情的调味品,但性生活并不是夫妻感情表达的唯一方式。
婚姻可以因性而增光添彩,但婚姻不会因为无性而黯淡无光。
单纯的“性生活不和谐”永远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在2021年正式施行后,“性无能”也不再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这是对柏拉图式婚姻的尊重,也是对婚姻平等自由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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