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约婚姻家庭法,为未成年女儿订婚约,家庭监护责任如何不缺位?-荔枝时评

时间:2022-10-27 07:04:05来源:法律常识

文/舒圣祥

  (作者舒圣祥,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资深评论人;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对父母为未成年女儿订立婚约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2021年1月,雷某某收取了张某彩礼8万元后,为女儿邱某甲与张某订立婚约,女儿与张某同居长达6个多月,后两人分手,两家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是亲生女儿吗?”“现实中的法盲”……网友们的愤怒里,充满了对女孩的同情。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也对未成年女孩的父母进行了训诫,并向其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一个刚刚初中毕业的女孩,正值继续升学、灿烂成长的最美年华,却因8万元彩礼和一纸婚约,与陌生男子订婚,并任由其带到外地同居。父母的家庭教育严重缺位、法律意识异常淡薄,这场闹剧令人震惊。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这样的彩礼承诺、婚约和同居行为均不为法律承认和保护。

  但应当承认的是,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受旧习俗和金钱诱惑等因素的影响,类似违法行为并非孤例。未成年人过早建立婚姻关系,既容易荒废学业,更对未来身心发展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在最该被保护的年纪,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他们未来的人生发展,没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刚公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叙永县人民法院据此发出了四川省首张《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孩子不是父母的私人物品,对如此不负责任的父母,是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其法治意识,强化监护责任。只不过,对女孩身心健康造成的伤害,恐怕再难弥补。

  而事件中的另一方,正是“陌生男子”的父母主导了这场闹剧。他们主动上门提亲,让成年儿子与未成年女孩同居,最后也要回了全部彩礼,那么他们是否也该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承担责任?如果新闻中的女孩未满14周岁,同居男子是否涉嫌构成强奸罪?相关部门在介入和行动的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女孩的父母更应担起责任,及时补上家庭监护缺失的问题,为女孩撑起成长的“保护伞”。

  从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家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中,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父母树立责任意识,承担家庭教育责任,才能呵护孩子健康成长。当务之急,既要加强普法,更要强化执法,避免不称职的父母,毁了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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