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13:42:11来源:法律常识
【资政场】
作者:杨方方(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是国家立法机关适应新时代要求对为“她”权益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所采取的重要行动。回顾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发展史,新中国成立后才使广大妇女翻身得解放,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此后于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秉持男女平等、合理区别、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惩治家暴、性侵、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违法犯罪,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为妇女权益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是当前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让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更加全面
平衡工作与家庭特别是生育的关系,是困扰职业女性的一大问题。通过修法创设有利于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可使得妇女权益保障体系更加全面。
建立惠及所有生育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生育行为对女性职业生涯、生活质量等方面的影响重大,在巩固完善职业女性生育保险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建立覆盖非职业女性的生育保障制度,尽快形成促使生育意愿和生育女性地位提升的法治环境。
建立母亲养老金制度。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年限、缴费额度直接挂钩,女性退休年龄较男性低,且生育女性需要照顾幼儿而可能中断参保,这将损害其养老金权益。可借鉴德国促进生育和性别平等的成功经验,将生育女性自动计入基本养老金权益,如女性每生育一胎可视同养老金缴费两年,以进一步鼓励生育行为。
建立妇女相关福利制度。建议建立困难母亲公共援助机制,明确妇女特定疾病体检政策,建立家暴庇护中心,提供面向妇女的就业支持服务与心理辅导,支持面向妇女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现实中,女性往往承担更多家务劳动,建议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通过修法使得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具可操作性,客观上成了让“她”权益获得更有效保障的重要条件。
这次修订草案增加了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是一个进步,但还需要明确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及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性骚扰防治责任,包括采取适当方式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明确投诉方式、处理规则和程序,以及对性骚扰实施者的处分规则,对未尽到职责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与公共场所规定其对性骚扰受害者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等。
对就业平等也需要清晰规制。如明确就业歧视的投诉渠道与处理方式;明确渐进调整女性退休年龄政策,逐步与男性退休年龄一致;鼓励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因环境、工作量等原因导致怀孕女工流产或胎儿病变的情况纳入工伤保险;杜绝育龄女性因怀孕而被动失业的情形等,以改变女性在职场的相对弱势地位。
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财产权益。承包土地是农村妇女至关重要的财产,应当明确:在承包经营期内,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时,发包方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权利,但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在新居住地生活并已取得新居住地承包地的可以除外。
健全确保妇女权益得到落实的保障机制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诉无门是一些妇女之痛。近年来,妇女因自身权益受侵害而产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多,进一步健全确保妇女权益得到落实的保障机制十分必要。
建立妇女权益救济制度。当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如家暴、性侵害、财产权侵害、就业歧视、退休年龄歧视等)时,法律应当规定明确的申诉途径和负责任的执法部门,可以获得公权力机关或法定机构的有效救济。
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制度。在明确评估指标、评估机构、评估程序的条件下,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并清理其中违反两性平等的内容,同时对实践情况进行客观评估,以推动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改进监督部门工作以及督促用人单位等各相关方更加重视妇女权益保障。
建立健全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某些侵权行为损害的不是个体而是群体利益,有必要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做法,建立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法院、检察院、妇联组织等可以对损害妇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如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退休权益,妇联组织可以就养老金待遇审定中的歧视现象等提起公益诉讼。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22日05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