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16:40:06来源:法律常识
在人类发展史上。婚姻家庭形式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基本形式。每一种形式都是与人类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与野蛮愚昧社会相对应的是群婚制和对偶婚制,与文明社会相对应的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当前正在实行的婚姻制度。
古代由于有着君王至上、百善孝为先等传统祖训,所以婚姻制度在方方面面受到制约。古代婚姻是一种非常注重形式的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加上一夫一妻和同姓不婚这两项组成了古代结婚的三要素。当然除了这必不可少的三项之外,还要完成纳吉、亲迎、请期之类的一系列完整程序,两人才可正式结为夫妻。
在中国古代婚姻之中,离婚的形式也有在西周时期确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称为“七出三不去”。由于古代女子的地位比较低。所以只有男性才有权利提出离婚.“七出”则是规定在七种情况之下男方可以休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古代人认为“百事孝为先”。如果妻子不孝顺父母。也就是不孝顺公婆,这样的妻子要休。无子,妻了没有生儿子,就无法继承香火,“无后为大”,这是极大的不孝,要休。淫,在家族里妻子作风不正,这个是不能容忍的。妒,妻子如果有嫉妒之心,导致家里的纷争。搞得家里不和。古人倡导家和万事兴.所以妒也不行。口多言,所谓言多必失。有恶疾,患有重病,夫妻双方没法在一起正常生活,这样有重病的妻子是会被抛弃的.这个很不人道。盗窃,偷盗东西。
在古代女子地位低的前提下也不会有妻子外出工作的情况。提出离婚尚且有这七条规定,也不一定是达到离婚条件的男人提出离婚就可以离成功的。“三不去”正是保护古代地位低的女子的。“三不去”即为“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女子在被提出离婚之后,如果娘家没有人依靠了.这个是不能离婚的,因为古代女子一般没有读过什么书,没有自力更生的能力,离婚之后又没有亲人可以依靠.必然会生活得很悲惨。女子在嫁入了丈夫家以后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在这三年之中男方提出的离婚也是不被接受的。前贫贱后富贵就更容易懂了,娶妻的时候家里很贫穷。地位很低贱.后来家里慢慢富贵了,就想提出离婚,这也是不成立的。古代的离婚条件繁多程序复杂,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的女性群体。所以这也就足以证明古代的离婚率为什么那么低了。
现代的人们虽然也懂得礼义廉耻百善孝为先这些美德.可是随着现代化程度的加深,人们的思想也不再像以前那样保守。现代人认为只要不违背道德不违反法律,就算没有考虑到美德方面也不是什么大事。现代结婚虽然也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日益提高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并且规定了结婚的年龄限制.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被确立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从古到今都是一种自然关系。更是一种社会关系。它不是男女之间自然而然所产生的关系,而是在特定行为规范的制约下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婚姻的参与者是夫妻双方,以夫妻为核心的婚姻靠的是两人的感情并不是靠血缘关系来维持。由于感情远远没有血缘关系那么稳定,所以婚姻中经常会出现融洽与不和的情况。
古代的婚姻也许由于父母之命或是政治、阶级需要,加上古代女子没有地位可能会产生一些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尽管如此。古代婚姻由于受这种客观条件的束缚没有现代的自由,不能因为爱慕就结婚。也不能因为夫妻之间没有感情而离婚。现代婚姻因为男女平等这一观念的日益深入,表现出了比古代婚姻高更大的自由性。然而正是由于现代婚姻比较自由。也出现了农民工临时夫妻的这种现象。临时夫妻虽然表面上看是由于农民工的生理需求或是没有归属感而形成的,实际上是现代婚姻自由的一个消极体现。在没有和原配离婚的情况下又找到临时的人来代替原配的位置,不仅是对于自己家庭的不负责,而且有可能破坏对方家庭。
现代婚姻自由的背后也许是对古代婚姻的不赞同.虽然婚姻是需要自由,但是也不能违背当初结婚的初衷。严肃地对待婚姻,不能不对社会和家庭负责任。一味地追求个人自由.而应该在古代婚姻约束的基础上开启一扇自由的窗户.让婚姻合情合法并且可以秉承古代的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