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9:59:10来源:法律常识
可能在很多人的认知中,通奸、包二奶、养小三等出轨行为都是道德方面的问题,只受到道德的约束,并不会触犯刑法。
但其实不然。通奸、包二奶,养小三等出轨行为也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具体来说,可能会构成这两种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行为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重婚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犯罪形态有四种:
如果行为人在法定婚姻关系(即依法定程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法定婚姻关系。这是典型的重婚罪。
如果行为人在已有法定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即双方虽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罪。
如果行为人已有事实婚,又与他人建立法定婚,原则上不构成重婚罪,因为事实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再被婚姻法所承认,不存在刑法保护的法益。
但是,若在先的事实婚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此后又有法定婚的,则构成重婚罪。
如果行为人已有事实婚,又与他人建立事实婚,原则上也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在前的事实婚本身就不受法律所保护,不存在刑法保护的法益。
但是,若在前的事实婚姻关系成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仍受法律保护,此后又有事实婚的,则也构成重婚罪。
尽管在民法上,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即已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在刑法上,在认定是否构成重婚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若行为人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其通奸、包二奶、养小三等出轨行为又符合事实婚姻关系(即已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就可能构成重婚罪。
对于重婚罪,犯重婚罪者的合法配偶有权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即,重婚罪的刑事追责程序可以由犯重婚罪者的合法配偶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来启动。
现役军人的婚姻,无论是在民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受到特殊保护。
这种特殊保护在民法上体现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等重大过错。
而这种特殊保护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则是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而且破坏军婚罪的刑罚相较于一般的重婚罪更为严厉,其构成要件相较于一般的重婚罪也较为宽松。
按刑法第259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以上破坏军婚罪的定义,与重婚罪相同的是,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建立法定婚姻关系或者事实婚姻关系的,则构成破坏军婚罪。
而与重婚罪不同的则是,倘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建立同居关系的,也构成破坏军婚罪。
所谓“同居关系”,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此可见,若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只要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使不是以夫妻名义,也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在行为人构成破坏军婚罪的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配偶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色字头上一把刀。在现实生活中,因色锒铛入狱的人,因色妻离子散的人,因色家破人亡的人,屡见不鲜。
作为夫妻,相互忠诚是彼此之间的法定义务,只有恪守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才能构建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只有家庭和睦,万事才能兴盛,万事才能胜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