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1:04:06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身患重大疾病者的结婚问题,采取的是不鼓励却也不禁止的态度。这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有了非常大的改进。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之前的婚姻法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列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即便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也属于无效。然而,这种规定有损害公民婚姻自主权之嫌,因此制定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对此规定予以废止。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身患重大疾病者是可以登记结婚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某些人为了达到与人结婚之目的,而故意隐瞒自己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形。这种“骗婚”行为明显违背了对方的真实意愿。那么,不能主张婚姻无效的受骗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以本律师昨日接受的一位女士关于起诉离婚问题的咨询为例,说明如下:
案情:女方与男方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偷偷服用某种药物,最终发现男方婚前便患有梅毒。女方得知此事后,陪同男方进行治疗,但至今未愈。鉴于该病很可能会影响下一代。女方决定解除与男方的婚姻关系。
该案根据以往婚姻法的规定,女方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即可,但是目前该法律已被废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此种情况被归入可撤销婚姻类型当中。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律师-离婚律师咨询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与此同时,民法典还规定:“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位女士的婚姻被法院撤销时可以在财产分割上获得照顾,并且其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本离婚律师认为需要提醒大家几个注意事项:
1、被废止的婚姻法中的用语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这些疾病基本上是指一些严重传染性或者遗传性疾病,以及严重精神疾病或者智力低下的情况。而目前实施的民法典则将其修改为“重大疾病”。对于重大疾病的理解,本婚姻律师认为从理论上讲不再局限于“重大传染性或遗传性疾病等”。只要该疾病构成重大,比如一方肢体残疾,装有假肢。该情况虽然不属于婚姻法中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如果婚前未告知对方实情,便属于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2、如果婚前已经如实告知,仍然决定结婚的,则当事人丧失了撤销权。婚后不得再主张撤销婚姻;
3、如果婚前故意隐瞒了重大疾病,婚后知道后仍然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则双方从登记结婚时起便始终是正常的婚姻关系。从知道重大疾病事实之日起超过一年后,便不能再主张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