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4:25: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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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代巧珍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纠纷的争议焦点,近期,惟识律师结合实务中典型的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问题,陆续推送相关文章,以帮助当事人依法获争取财产份额。
裁判要旨
双方决定登记离婚,达成并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但只有一份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如果其他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且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后一方请求按照未备案协议分配财产,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日,宣某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决定登记离婚,但随后宣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0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宣某撤诉,张某向宣某支付600万。11月10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提供《离婚协议书》备案。
登记离婚后张某反悔,拒绝付款,声称《补充协议书》无效。宣某无奈,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甘肃高院认定《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张某向宣某支付600万。张某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两份协议内容并不矛盾,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不影响协议效力,张某亦未举证证明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宣某与张某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64号])
实务经验
1. 《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离婚协议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满足以下3点即为有效:(1)以书面形式签订;(2)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据以分割的财产真实存在。
2. 登记离婚前签订多份离婚协议的内容相矛盾,以哪份协议为准?
双方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可能会随着财产状况的变化而在不同的时间签订多份《离婚协议》,各份协议在满足上述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均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登记离婚过程中,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一份《离婚协议》用于备案,其后双方因多份协议处置财产方式不同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通常情况下,若各协议内容不存在矛盾,可共同作为双方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若协议内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矛盾,则法院在判决时,以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此外,登记离婚后签订《补充协议》处理此前未分割的财产,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可诉至法院请求分割。
3. 登记离婚后发现对方隐藏财产,能否主张撤销《离婚协议》?
一方在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共同财产情形时起一年内享有撤销权,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断或延长,若当事人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则撤销权消灭。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判决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摘选:
从案涉《补充协议书》的内容分析,该协议应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协议离婚为基本目的,就财产分割和离婚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虽然该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但其内容与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并不矛盾,两者互相补充和确认,应共同作为双方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补充协议书》第二条还约定,双方于2010年3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为双方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所使用的协议,可见双方同意在婚姻登记机关只备案《离婚协议书》,但实际上同时认可两份协议的内容和效力,相关司法解释也并未规定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才能作为财产分割或补偿的依据。故张某主张仅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效,《补充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张某未举证证明《补充协议书》关于支付600万元的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判决判令张某依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向宣某支付600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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