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06:21:06来源:法律常识
接到一个陌生人的咨询电话,他说他想咨询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我让他说具体一点,他东扯西拉说了很多,从他的陈述中我提取到如下信息:孩子刚满一百天,已分居六个月,他要离婚,不要孩子,女方也称不要孩子;自称被诊断为中度抑郁,并且日趋严重,所以不能抚养孩子。
我做了如下解答:第一,有病你得治,建议先治病,并且即刻去治病。抑郁不能成为不承担抚养孩子责任的理由。第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所以你现在还不能提出离婚。第三,分居六个月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更何况是在女方怀孕生子期间,如果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尽到照顾义务,责任在你,你应该反省自己。第四,夫妻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即使离婚,双方都仍然要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责任。
电话挂断之后,沉思良久。现在的人都这么脆弱了么?抑郁真的就像感冒一样普遍了吗?之前找我咨询或者我承办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女性患有抑郁症(或自己陈述、或有诊断证明),今天这个男性居然也自称自己患抑郁症。是欲求太多还是闲得慌,又或者只是不想承担责任的借口?可怜那个刚满百日的孩子,如果他长大后知道自己的父母在他百日的时候就在考虑离婚,而且都不想要他,会是怎样的伤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