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2:00:09来源:法律常识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诉诸法院裁判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什么对子女由谁直接抚养进行判决呢?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案例吧。
一、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上述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自此日起,就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将以子女的年龄作为区分依据,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由女方直接抚养;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且对于已满8周岁的子女,要考虑其真实意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涉及到各种具体情况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读者可以百度搜索一下,查询具体内容。其中涉及到的考量因素主要如下:1、一方是否妥善履行抚养义务;2、抚养人的身体状况;3、子女由何方长期照管;4、子女的意愿;5、父母可以提供的抚养条件。
二、司法实践中考量的因素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哪方面的因素对该问题进行判断呢?
(一)离婚双方的工作、经济实力以及可以提供的居住环境
如在(2020)赣0502民初3583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是一位高职院校的教师又从事电商经营,且在市区有一套学区房,而被告在乡镇卫生所工作,月收入为2000元,无论是从经济收入还是从居住环境等方面考量,原告给予朱某2生活条件都要优越于被告,朱某2由原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朱某2健康成长。
(二)子女在过去主要由哪一方抚养照管
如在(2020)陕0728民初250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生育之女喻某婷,长期由女方及父母抚养照管,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由被告抚养较宜。
(三)尊重子女意愿
如在(2020)辽0181民初1469号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子女王某2现已年满11周岁,经询问,王某2愿意与原告韩某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子女,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较为适宜。
(四)子女未来受到良好照管的可能性
如在(2020)赣0202民初73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珠海市有固定住所,也有固定的工资收入,而被告陈述其将去福建省自主开展生意,在福建省并没有购置住房,自己在工作期间也无法亲自照料小孩,而是交由其母亲照料。综上,对于小孩的抚养,考虑小孩至今未满2周岁,从有利于幼童的健康成长出发,加之原告具有上述较好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因此小孩由原告抚养较妥。
(五)离婚双方的身体状况
如在(2020)赣05民终573号案中,法院认为,吴某2、吴某3随吴某1生活,姜某身患癫痫需长期就医,其身体状况不利于抚养小孩。因此,依照前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吴某2、吴某3宜由吴某1抚养。
(六)子女受教育情况、父母平日对子女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另外,已做绝育手术不能作为充分抗辩
如在(2020)甘01民终512号案中,法院认为,现两位孩子均在永登上学,由霍某1的母亲照顾生活学习。并且蒋某于2016年离家后,再未看望或照顾过两位孩子。结合以上事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出发,应保持霍某3、霍某2随父霍某1生活的现状,更有利于孩子稳定地生活和学习。
蒋某在二审中提出其已做了绝育手术,无法再有自己的孩子的主张。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总体看来,法院在作出裁判时,会结合诉讼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有利于被抚养人为核心原则,综合判断由何方抚养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上案例中的法院观点,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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