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2:38:0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群内特邀法律领域嘉宾——刘律师提供:
专注于婚姻家事、私人法律顾问领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成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婚姻家事课题研究组成员。从事法律工作8年,曾担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两年,为300多位当事人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解答,处理近百起婚姻家事案件。
自执业以来,很多当事人寻求律师帮助的最大诉求就是:有什么办法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我想告诉你的是,我国婚姻法律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
意思就是说,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你配偶婚后所赚取的每一笔钱你都可以分一半,双方如果要离婚的话,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平均分割的。
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多分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多分,甚至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财产,但是无过错方要有证据去证明,也是要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才可以的。
了解了婚姻财产制度,那么如何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因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部分离婚时是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
按照现行法规定,夫妻间没有书面的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约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应属夫妻共有的。
(9)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10)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1)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13)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按照现行法规定,夫妻间没有书面的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9)复婚、再婚前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10)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以上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分,大家可以对比梳理,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不管是影视剧中虚构的情节还是现实生活中,都教会我们一个道理,提前做好准备,掌握家庭财产的线索,才能在风险来临前有足够的应对方法,至少做到不慌乱。
教大家几招掌握家庭财产的技巧,留个心眼不是坏事。
第一,财产的登记尽量平均,比如一套房子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另一套最好登记在女方名下;基金以男方的名义购买,那股票最好以女方的名义购买。
第二,要时刻关注配偶的公司情况,千万不要对自家产业的经济变动一概不知,配偶如果想自己成立公司的情况下,不妨把你也列为股东,这样可以防止财产都控制在他的名下。
第三,一定要注意保留财产信息!这部分重在日常的细心积累,不要一时偷懒误了大事。我发现有些当事人是非常粗心的,对于家里的财产一概不知,就算知道大概的数额,也不知道在哪家银行开户,账号密码什么的就更不知道了。
切记,作为家里不掌握财产主动权的一方,要对家里的房产、常用的银行卡卡号、股票账户、公司名称、股权比例留底。
私下做点备份是有益无害的,但要记住,尽量隐蔽进行,否则对方会以过度干涉为由,让局面僵化,也有可能会用更隐蔽的方式转移资产。
其实呢,还是自己挣钱更重要,保存配偶的财产信息当然也重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话放在婚姻上也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全职太太来说懂得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尤为重要,因为如果离婚的时候,如果你不能够提供财产线索,真的会非常被动。
在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之时,对很多人来说,最困难的就是,无法获知对方名下的流动性资产有多少,因为不动产、车辆这些都是比较明确且比较容易查询到的资产类型。
例如对方名下的存款、股票、理财、基金等金融资产,很多人通过个人手段是无法获取的,今天就给大家总结几点离婚时调查对方名下财产非常实用的建议。
1、自查账户交易明细
夫妻间生活多年,难免有互相转账的时候,在准备调查对方之前,先到自己银行账户的开户行,要求工作人员将自己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打印出来,你很容易就能看到你们之间的转账时间、金额,以及收款人的账户、名称、开户行。
2、查询对方账户交易明细
当我们通过自查了解了对方一定的信息时,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立案后,根据手上掌握的信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对方该账户的交易明细。通过法院的调查,我们需要留意对方在银行账户的明细中,留意大额转账信息,以便可以顺藤摸瓜找到对方更多的银行账号。
3、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对方的工资账户
如果对方是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我们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然后直接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调取其工资账号。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调查令不能调取对方的账户明细,需要申请法院依职权查询该工资账号的交易明细,再依据上述规则查找对方的其他银行账号。
4、留意生活中的细节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与其他人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很可能会遗漏刷卡小票、银行存单等凭证,而上面往往记载着对方的银行账号信息,所以我们在生活中,一定要注意对方的刷卡、支付等信息,注意对方的生活细节。
5、留意对方的基金股票账户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理财的意识也越来越好,离婚时,除了银行账号之外对方的投资也要被重视。相对于银行账户,股票、基金、以及投资的线索相对更为隐蔽。此时,千万不要急,因为我们在查询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时,可以找到对方的证券账号。
如果有的银行账户不显示具体的证券账号,我们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后,可由法院要求对方提供该证券账户的交易明细。
而对于大额的投资,一般也需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因此,对方的银行账户非常关键,是我们获取对方资金情况的命脉。
假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家暴等过错行为。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适当予以少分,但并不会被法院判决“净身出户”。
想要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个可以主张多分的突破点就是查询到对方名下更多的财产。
在我们婚姻家事团队以往经手的案例中,我们通过调取对方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通过梳理对方名下的各账户交易明细后,最终由法院认定对方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张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例数不胜数,有些案例单就对方名下各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流水部分主张回来的款项甚至多达几百万,所以一旦你涉及离婚诉讼,则关于“查清”对方名下的隐形资产这一项工作,千万不能小觑。
婚姻是美好的,但也是现实的,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家庭和睦,婚姻幸福,最好永远也用不到这些知识。
婚姻是浪漫而隽永的,同时也是严肃又认真的。还是那句话,你可以用不到,但你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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