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1:26:08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6月7日,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在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更大程度上发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作用。8月19日,北京房山法院法官以案释法,表示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方面得到进一步放宽,无需依托任何诉讼,证明家暴达到“较大可能性”的程度法院就可作出保护令,当事人的电话录音、短信,未成年子女的证言都可作为提出实施保护的证据。
儿子为还债总溜进老宅偷卖家当 老人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获支持
王老先生生活在某村16号宅院内,老伴去世后,王老先生独自居住在该院落内。由于王老先生早年经商不善,后由其子小王接手继续经营,但仍未能挽救公司局面。债主相继上门讨债,王老先生和小王就如何处理公司债务问题发生争执,矛盾越来越大。
王老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小王多次通过砸门撬锁的方式强行进入宅院,将屋内物品私自卖掉还债,想将宅院变卖还账,还曾经对王老先生动手,为此公安机关多次出警。
王老先生认为小王严重威胁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要求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王进入自家宅院。
小王则称,宅院有自己的份额,自己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目前与王老先生并未因该院落分割问题进入诉讼程序,认为自己可以自由出入院落,法院无权禁止自己进入享有份额的宅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王老先生与小王之间矛盾尚未化解,可能存在激化矛盾、冲突升级的风险;小王以父亲尚未提起关于院落财产分割民事诉讼为由的抗辩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王老先生的诉求。
释法: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托于任何诉讼 任何时间、阶段均可申请
北青报记者联系到了负责承办该案的北京房山法院法官冯淼,她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冯淼透露,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作出无需依托于任何诉讼而独立存在。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无需待民事诉讼时机成熟时一并提起,确保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救济。
妻子多次拎着菜刀打砸公婆家物品吓坏孩子 未成年子女证言被法院采纳
张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妻子关女士在收到张先生的离婚起诉材料后,持菜刀砸碎了张先生及其父母居住的房屋内的窗户、家具家电、灯具等大量物品,并带人威胁张先生及其父母。关女士吵闹、威胁、打砸的行为,给张先生及其父母造成了人身伤害、精神折磨和财产损失,经几次报警,关女士均无悔改表现,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过程中,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出警记录,张先生还主动提供了安装在家中摄像头拍摄的关女士打砸视频,视频完整记录了关女士打砸的过程。法院还询问了张先生与关女士的未成年子女,子女用孩子的视角描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表现出对母亲的恐惧。
最终,法院结合证据认定关女士存在对张先生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及现实危险,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释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11种证据 法官便可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法官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可以依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同时规定了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证据”的表现形式共有11条,具体包括: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法官告诉记者,明确规定证据的表现形式,指引了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在哪些方面着手保存和收集证据,避免了因申请人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不能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也有利于法院在有限的时间内用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率精准地调取相关证据。
因纠结孩子随谁姓两口子闹离婚 男子甚至动手打伤丈母娘
王先生和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孩子出生后,因孩子姓氏问题发生争议,李女士坚持要求孩子改随己姓。一番博弈后王先生妥协,双方商定孩子改随李姓后离婚。不料双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协议离婚未果,李女士搬离二人住所返回娘家同母亲刘女士一同居住。后王先生将李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王先生前往法院立案途中遇到岳母刘女士,双方发生争执,家庭矛盾冲突逐步升级。离婚诉讼过程中,刘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女婿王先生多次骚扰、跟踪刘女士和李女士,并至二人住处多次产生肢体冲突,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刘女士亦提交了自己和李女士伤情的照片和事发经过的视频录像。但视频录像中仅能模糊地看出有人在互相推搡,断断续续地听到言语冲突。王先生承认确与刘女士与李女士发生过互相推搡,但二人并未因此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和李女士在离婚诉讼期间,积怨深厚,虽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刘女士和李女士伤情系王先生所为,但二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较大可能性,为使双方冷静处理离婚事宜,避免矛盾冲突再度升级,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北青报记者了解,王先生在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仍存在威胁、骚扰妻子和岳母的行为,仍对刘女士进行推搡、跟踪,发布威胁信息。刘女士无奈,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法院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顺利执行与实施。
法院受理刘老太的执行申请后,传唤了王先生,对其训诫并强制执行。因王先生认错态度良好,获得对方谅解,法院责令王先生缴纳罚款1000元。王先生缴纳罚款并签订保证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承诺书。
释法:家暴存在“较大可能性”的程度 法院亦可作出保护令
法官表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就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当证据能够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证明到有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程度,即可申请保护令。
实践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家庭生活中的弱势地位,既不具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又不具有收集证据的能力,在遭受家庭暴力或现实危险时,不能提出完整的证据证明自己的遭遇,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同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证明到“较大可能性”的程度时,法院即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区别于民事诉讼中“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救济。
另外,冯淼提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冯淼表示,这一规定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刑法中“判决、裁定”的范畴,为以禁止性行为为裁判内容的“令”赋予了更高的执行效力,加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刑事保护力度,强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权威。
女子把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证据向丈夫索要10万元赔偿 被法院驳回
采访中,冯淼介绍了另外一起她处理过的案件。
北京的乔女士以离婚纠纷为由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二人离婚,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乔女士还要求王先生支付因为家庭暴力产生人身伤害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乔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双方曾于2018年7月和12月因生活琐事产生肢体冲突,并提供了派出所接警单、出警记录等证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乔女士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随后乔女士将保护令作为证据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用以证明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乔女士和王先生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法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乔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乔女士和王先生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冲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先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故对乔女士要求王先生因家暴行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释法: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当做家暴证据
冯淼表示,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与作出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民事诉讼而可以单独存在,但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往往与其他婚姻家庭类民事诉讼并而行之。《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还规定了在离婚案件中,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与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证明需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不一致,以保护令作为“杀手锏”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从而达到离婚或者获赔的目的不一定可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