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婚姻家庭咨询哪里好,公证处回应老人赠房

时间:2022-10-29 21:56:05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快报黑龙江讯(朱善永 通讯员 孙红岩)近日,哈市市民陈先生遇到了一件关于房子的烦心事,他欲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却又担心将来老无所居,哈尔滨公证处公证员通过办理“赠与+居住权公证”,帮助他解决了后顾之忧。

陈先生今年65岁,丧偶后带着儿子小顾生活,随着儿子结婚生子,小孙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陈先生所住的房子是一所知名小学的校区房,因学校要求房产需要登记在学生父母名下,他决定把这处房子过户给儿子小顾,用于孙子上学。但同时陈先生心里也有一些顾虑,自己只有这一套房子了,过户以后房子就属于儿子,自己还能不能一直在这居住?如果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不就无房可住了吗?万一儿子婚姻不稳定,离婚了会不会被儿媳分走房子?带着重重疑虑,陈先生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

公证员程煊淇仔细向陈先生了解了情况,并征询了其儿子小顾的想法。小顾表示,房子过户给自己后,父亲仍然可以在这里居住,自己也不会卖掉这处房子。尽管有儿子的保证,陈先生仍然觉得不放心,于是公证员根据他的需求定制了一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公证员首先为陈先生和小顾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陈先生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小顾个人所有,不作为小顾与妻子的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即使小顾婚姻有变故,离婚时也不会分割这套房产。同时,小顾必须保障陈先生的居住权利,在该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父子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约定陈先生在有生之年均可居住于该房屋,小顾不得对外出租该房屋。公证员提醒陈先生,要及时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经登记即设立,且不因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转让而消灭,也就是说,即使这处房子被卖给他人,陈先生仍有居住权。这个“赠与+居住权”公证方案打消了陈先生的全部后顾之忧,陈先生满意地办理了公证。

“自己就这一套房子,赠与给子女将来没地方住怎么办?”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有这样的顾虑。2021年1月起实施的《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纳入其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公证员提出的“赠与+居住权”组合公证方案,让很多有此类需求的当事人免除后顾之忧。此外,也可以通过“居住权+继承公证”、“居住权+离婚协议公证”等组合方式,有效梳理财产归属,解决离婚财产分割、老人以房养老、多子女继承等问题,保障老人、夫妻一方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编:王宣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