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5:34:04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 (杨艾) 女子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并在双方离婚前一个月,便与他人生下儿子,于是盛怒之下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判处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张某与李某(女)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从2016年开始,丈夫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2017年11月初,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女方不再另行支付,同时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也分割完毕。
后经查,张某与孙某在前者离婚的前一个月,即2017年10月生下一子,之后二人于2017年11月中旬登记结婚。
知晓上述情况后,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孙某的行为亦对其造成了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根据我国社会公众从习俗、传统角度对婚姻家庭的认识,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非常严重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原告,与被告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并生育一子,原告对此无过错。现原告与被告张某虽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被告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还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