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6:30:10来源:法律常识
“18年前,价值上百万的加油站租赁给他人经营后竟遭转卖,奔波多年也没得到解决……”为了拿回原本自己名下的加油站,49岁的陈某龙虽早已心力交瘁,但一直在苦苦寻求一个合理的结果。他一直认为公司是遭“非法注销”,但官方却称,其提供的那一份档案真伪无法辨别。
目前正在运营中的宜良加油站。受访者 供图
讲述:19年前在昆石公路旁经营加油站
据陈某龙介绍,1992年,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企业办在该县七星村建立了一个七星加油站,交由宜良县匡远镇服务站经营管理,由于区位劣势,加油站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挽回损失,1999年12月初,宜良县匡远镇服务站与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经磋商决定,申请将七星加油站搬迁至宜良县龙潭村昆石公路旁,并转让给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
公司变更成“云南新鹏石化有限公司”证明。受访者 供图
2000年1月1日,宜良县匡远镇服务站与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协议规定,由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向宜良县匡远镇服务站一次性支付10万元。同时,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获得七星加油站一次性转让的全部资产,该转让协议经过宜良县匡远镇企业办审核批准有效。
随后,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获得由昆明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颁发的成品油特许经营许可。为方便管理这个加油站,2000年1月25日,陈某龙申请成立了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系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润滑油批发零售(成品油的经营为特许经营,需取得特许经营权),经营地址为宜良县龙潭村昆石公路旁。
质疑:租赁加油站未经法人同意被注销?
“取得七星加油站的所有权之后,我与宜良本地人张某签订了加油站出租协议,将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日常经营、管理权交由张某。” 陈某龙说,双方约定七星加油站的搬迁费用及新租土地,雨棚房子、路口及水电的费用由张某承担,但成品油特许经营权仍然归属于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该合同期限从200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3月1日止。
分公司注销申请。受访者 供图
然而,让陈某龙怎么也没想到的是,2001年3月26日,他发现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在没有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竟然被非法注销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开始是公司下面的人汇报,称公司被变更了,我去查了才发现加油站已经被注销。”对此,陈某龙十分气愤,他称调出的“注销档案”显示,2001年2月23日,张某向宜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将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注销,3月14日获批准。
“2001年3月28日,昆明市成品油市场整顿办公室批准了宜良新鹏石化有限公司的改扩建申请。” 陈某龙说,张某通过租赁的方式,从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取得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的经营管理权、油罐,油枪等资源,在此基础上,悄悄于2000年12月4日申请成立宜良新鹏石化有限公司。“当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被注销后,他就名正言顺地用宜良新鹏石化有限公司经营之前那个加油站。”
陈某龙提供一份加盖昆明市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办公室公章的复印证明材料显示,由于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已不符合基本经营条件,已进行改造,现经营者要求变更企业名称为“宜良新鹏石化有限公司”,经该办公室审核同意变更,落款日期为2000年9月30日。
“新鹏石化公司还没成立之前,就已成功申请变更?”事情真如陈某龙所言吗?在今年6月,记者曾多次电话联系涉事另一方主角张某,起初,接听电话的人称是张某妻子,对于具体情况不了解,当记者提出让张某接听电话接受采访时,其妻子又称张某不在。发稿前,记者又多次拨打张某的电话,但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无奈:奔波多年未讨到任何说法
分公司注销登机申请书。受访者 供图
陈某龙向记者提供一份名为《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材料中显示,分公司注销登记原因是:“因市场疲软,经营困难,特申请注销。”令陈某龙疑惑的是,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和时间均留空未填写,本应总公司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盖章处,盖章单位却为分公司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同时,在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定情况一页中,交执照人签字、时间一栏也是留空未填。
此外,上述申请书中包含的《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目录》《债杈债务清理终结证明》《注销营业执照的报告》等资料多处时间一栏均留空未填写。“表格中,负责人签字本该是我,为何是张某?” 陈某龙说,有些文件上虽然写着我的签名,但都是伪造的,自己从来没有签过。在这种情况下,宜良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依旧在《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定情况》文件上签字盖了章。
陈某龙表示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印章销毁一栏负责人签字系伪造。受访者 供图
陈某龙的委托律师表示,张某用新成立的宜良新鹏石化有限公司顶替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将原公司的全部财产以及特许经营权侵占到自己名下。而根据相关法规,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材料应由所属公司作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
2001年5月24日,陈某龙向宜良县工商局承办“注销档案”的工作人员递交“纠错”的报告,但未被受理。无奈之下,他找到时任的工商局局长举报,对方回复称“我们查一下”,后来竟石沉大海。
“从2001年开始至2004年,我不断奔波找当地工商局和法院解决问题,根本没有人搭理我。”陈某龙无奈地说,2005年,宜良县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他状告张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此前,我也想告工商局,但告不进去。”
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宜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并未获得双方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且营业执照是不可以出租的,故双方签订的七星加油站出租协议因宜良县七星加油站不具备出租物的属性而致使该协议不能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并继续履行出租协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恢复办理被其违法注销的云南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的营业执照的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作处理。
原审判决生效后,陈某龙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关于要求被上诉人恢复七星加油站被违法注销营业执照的诉求,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
案件接报警三联单(回执)。受访者 供图
在此情况下,2006年4月12日,陈某龙向嵩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警方向其开具了回执,但至今未收到任何调查结果。
然而,近20年过去了,陈某龙一直没有放弃维权,谈及原因,他说“只为争一口气”。
回应:“注销档案”的真伪无法辨别
针对此事,今年6月21日,昆明市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伟告诉记者,他们对此事进行核查后发现,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加之以前的资料数据未录入互联网,现在能查到的资料只有一份处罚决定及吊销档案,而当事人陈某龙提供的“注销档案”并未查到,因此这份文件的真伪无法辨别。“我们的档案管理非常严格,若要查阅档案,只能在里面看,不允许带出档案室。要复印的话,则需要分管领导的签字同意,连用途都要明确说明,包括像政府相关部门要复印,也需要开具介绍信。”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访者 供图
陈某龙表示,2001年5月,他和律师从宜良县工商局调出了这份“注销档案”。然而,今年3月份,再次去到此处时,对方却称没有这份档案。
分公司注销登机核定情况。受访者 供图
“当时承办人员有的已经过世,有的因工作调动后不在宜良,核查起来非常困难。” 昆明市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科科长龙斌说,陈某龙提供的“注销档案”上承办人员确实是当时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他们也询问过承办人员,称签字看起来像自己签的,但记太不清楚了。通过查阅档案得知,那一年,包括宜良新鹏工贸有限公司宜良加油站在内,当地有70余家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注销是自主行为,而吊销是行政强制的一种手段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个加油站的吊销档案里还有一份公告。”龙斌表示,以前,联系不到当事人会登报发公告,言下之意即发过公告,注销了以后不可能再吊销。如果他当时就发现企业被吊销或非法注销,及时启动行政诉讼可能就能挽回局面。
云南网将持续关注此事。
云南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