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6:57:06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过程中,有几项事情,一定要思考清楚,尽量冷静,将情绪的影响降到最低,再做决定。
一是是否争取孩子抚养权,一定要思考清楚。
抚养权,代表的更多的是义务,不是权利。
这个一定要明白,很多人只是为了抚养权而抚养权,或者以抚养权作为交换的筹码。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对的,毕竟孩子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我们有义务将他们抚养成人。他们也不是我们达成自己目的的工具或者筹码,他们有自己的人生。
成年人之间的纠葛,要尽可能的降低对孩子的影响。很多人离婚之后,因为自己的情绪影响,或者对对方的怨恨等,通过各种方式阻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权行使,即使孩子非常想念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但都是各种语言暴力,甚至是谎言、恐吓,极尽自己所能,阻止见面的可能。
不说探望权是每个人的法定权利,对于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对方角色的缺失,其实对孩子来说,本身就是一种缺憾,甚至是一种伤害。在其性格的养成方面,也会有各种各样的影响。从客观角度来讲,对于孩子,作为父母,绝大多数都应该只有爱,影响孩子成长的父母只是极少数。
作为父母,肯定是尽自己的能力,给孩子提供各方面的条件;因为自己的感情纠纷,情绪影响,阻断另一方与孩子的交流,对孩子来讲,只有坏处,没有任何好处。
是否会面临上面的问题,怎么选择,才是对孩子最好的方式,这是其一;另外,对孩子来说,终有长大或者成年的时候,对于当年自己父母离婚,对自己的态度与选择,抚养权的争取,在他们看来,一定是一个影响因素,会影响与孩子之间的感情。
一旦做出抚养权的决定,短期内没有后悔的可能。变更抚养权,没有特定的原因,基本不会获得支持。
不要以对方的态度,或者承诺,作为自己决定的影响因素。绝大部分因为暂时的经济困难,放弃抚养权的,基本都会后悔。
二是不要轻易的签订双方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约定。
实践中,确实出现很多人在准备离婚时,以各种隐秘的方式转移财产。在离婚时,很多人甚至对对方的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一无所知,只是感觉对方没有财产,也不愿意做调查与深究,只是想当然的做决定。或者是因为想尽快的离婚,只要能够离婚,其他的都不重要。
一旦在事后发现财产的情况,想要要求予以分割,因为双方协议的约定因素,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已经对相应的财产做出处分,想要用其他的证据予以推翻,是比较困难的。
三是不要轻易的做净身出户的决定。
很多人可能因为自己有一定的过错,或者实在是想尽快结束这段婚姻,严重被情绪左右,做出非理性决定。从法律角度,基本没有直接的净身出户的法律规定,只要自己没有签署相关的财产处分协议,即使有过错,在实践中,也基本不会支持净身出户。这并不是说,自己如果有过错,导致离婚,不应该给与对方一定的赔偿或者补偿,应该,也完全可以。只是,在自己做出这样的决定时,是完全理性,并愿意承担所有后果的。
完全放弃自己的财产,并不是不可以,但仍要考虑自己以后的生活,特别是对于孩子,是否还有能力去抚养,或者支付抚养费,不能因为自己的决定,影响这些事情,特别是对孩子的生活造成影响。
以上是实践中,在离婚的过程中,容易后悔的几件事情。这并不是说这样决定,或者那样决定就是错的,不涉及对错的判断,毕竟每个人所面临的的具体情景,具体事项,所要达成的目标不一样,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的选择,做决定。成年人的世界,没有那么多非黑即白、非对即错的绝对事项。
只是想要提醒,这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以购买。况且,作为一个成年人,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自己做的决定,自己要百分百的承担后果,因此要尽量的摒除情绪所带来的影响。特别是自己承担责任的部分,即使这责任超出了自己的能力范围,亦应尽力的承担。
无论做什么样的选择或者决定,都应该尽量降低对别人带来损害或者影响,特别是与自己永远无法割舍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