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罪,民法典 夫妻一方出轨离婚

时间:2022-11-20 16:44: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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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课|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
  • 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婚姻?浅谈出轨入刑的建议
  • 法治课|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

    来源:澎湃新闻

    “虽然出轨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近日,一篇题为《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文章引发不少网友及律师热议。1月2日下午,话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登上热搜榜。

    不少网友表示对“不能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难以理解。资深婚姻律师金国此前就曾针对类似观点发文认为:“如果按照作者的说法,配偶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仔细想想,那另一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出轨,这不是欺负人吗?对方都出轨了还不能要求离婚?可见这种说法多么荒谬。”

    事实上,至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有类似微信公众号文章在网上流传,后被频繁转载、引述、改写。2022年1月2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转发上述文章,再次引发关注。不过,该法院公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

    针对争议,1月2日,澎湃新闻采访多位专注婚姻法的律师及专家进行解读。

    出轨是不是离婚法定条件?

    争议源于民法典中关于起诉离婚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法条列举了五种情形,有其中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前述争议文章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这一说法有失偏颇。”对于这一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告诉澎湃新闻,法律规定中列举的明确符合离婚法定情形中和出轨相关的,确实指的是同居或重婚,“当然,出轨不绝对等同于同居,在司法实践当中,同居是在相对的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和居住。”

    如此看来,出轨能不能作为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张荆认为,如果出轨行为非常恶劣,比如虽然从来没有同居过,但已经有长期持续的,或是连续两三年的出轨行为,对方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法律倡导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并不是说只有同居和重婚才能起诉离婚,这有点过于绝对。”张荆补充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力争认为,上述争议文章的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问题。“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有可能判决不允许离婚,因为出轨不是感情破裂的条件,也就是说,并不是不能将出轨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其结果不一定会被判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其他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观察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育有私生子,长期通奸、姘居等出轨行为的,一般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节无效的,准予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单一的出轨行为,当然不能等同于“与他人同居”,但不能因此得出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否则就犯了逻辑不周延的错误。

    陈爱武表示,起诉离婚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法律并未附设限制性条件。因此,即使配偶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若干离婚事由之一,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离婚。法院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并不会孤立地讨论一次或数次出轨行为的性质,而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有了新司法解释?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争议文章认为,从民法典以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法律对于离婚的最新态度是:防止轻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文章还提到,对于诉讼离婚,只有背叛婚姻严重到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长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离婚。

    游植龙认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与他人同居”情形的认定的解释,只是沿用了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并无新意,不能就此解读为“不能仅以配偶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张荆说,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上述争议文章把旧规定当新规定,还把法律所列举的离婚情形进行了窄化理解,限缩条文规定,机械教条地理解法律,会引起对法律的误解。

    “能够判决离婚的情形其实挺多的,除了情感方面的同居、重婚,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比如长期嫖娼、长期持续出轨等行为,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都属于能够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张荆说,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破坏夫妻感情的情形”。

    “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与政策一贯遵循的原则是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陈爱武指出,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在离婚条件程序等问题上,基本承袭了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陈爱武指出,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感情已破裂,调节无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前述五中情形皆为感情破裂的表现形式。因此,是否判决离婚有赖于法院根据当事人感情基础、婚后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矛盾冲突缘由、有无子女、对方当事人态度等情形综合斟酌后进行裁量。

    陈爱武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离婚条件的规定更加科学,增加了一款特别的离婚条件,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无论有无离婚事由,法院都应当判决离婚,体现了保障离婚自由和防止轻率离婚这两者间的平衡与协调。”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不是更难了,而是更加科学合理了。

    法律,如何保护我们的婚姻?浅谈出轨入刑的建议

    首先,可能有人觉得我的观点太极端。但,我的这篇文章不是这给现在的人看的,而是写给以后的人看的。当然,如果以后社会不再需要婚姻这种社会关系,找到了更好的替代方式,那么我的论点与论据也就无关紧要了。但是,在当下这个需要婚姻关系的社会里,我们的婚姻却在消亡,这很可悲。

    一、从历史传承的角度重新解构婚姻

    中国人内心深处的家国情怀。中国人自古对于家与国的关系就有很深刻的认识,从朱熹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到现在的“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足见家是构成社会的基础,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关系。中国婚姻的雏形,起源于伏羲氏,成熟于西周时期,稳定的婚姻关系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和生产力的发现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西周之后,特别伴随着儒学的兴起,在加强社会的稳定性(也包含婚姻关系的稳定性)方面,儒家的做法近乎苛刻,不论是男女之大防、三从四德,还是存天理灭人欲等观点的提出,虽然饱受后世批判,但在当时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却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这些表述并不是怀古,历史不会开倒车,我只是想说对于稳定婚姻关系的期盼,是刻在所有中国人骨子里和基因里的记忆,我们因此而来,文明因此而来。

    二、现代婚姻怎么啦?

    据2020年国家民政部的统计显示,我国的结婚率持续降低,离婚率持续升高,人口出生率逐渐下降。这其中当然有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有住房、教育、就业、两性关系等等复杂的原因,这些已经有很多博主写过专题文章了,暂且放下不表。到我发现从未有人关注过现代婚姻的不稳定性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根源往往源于夫妻双方对婚姻缺失了安全感和信心,失去了为维持婚姻继续努力的动力,在当下中国,毫不夸张的说,我们的婚姻正在消亡。

    三、我们的婚姻为什么变了?

    还记得我们的爷爷奶奶辈的婚姻没有结婚证,也没有多少物质条件,甚至羞于言爱,但是他们却能共同抚育五六个子女,共同经历生活的酸甜苦辣,携手一生直到生命逝去;到了我们的父母亲辈,已经有了结婚证,而离婚也有了离婚证,我们的家族中有了第一起离婚,当然不是我的父母。虽然我父母的婚姻生活也少不了吵吵闹闹,但他们却终究没有放弃婚姻和家庭。我从未问过祖父母和父母他们的婚姻是否幸福,到我知道他们都把我们当做他们的幸福,而我竟然也不敢确定自己以后的婚姻能不他们更幸福。

    说了那么多,言归正传。

    现代的中国社会,虽然仅仅过了两代人的时间,但传统的婚姻关系却在解体,现代化的婚姻关系并没能成熟起来,我们的婚姻正在接受严峻挑战。而我们这代人的婚姻将会走向何处?这次,我们是该向西方学习,还是向日本韩国学习?

    都不是!因为他们也同样在晚婚,少子化,低婚育率的泥潭里无法自拔。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只有中国方案!这个世界也没有想当然的救世主。

    并且,现在中国年轻一代一团乱麻的婚姻,也有不少西风东渐,年轻一代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逐渐西化的功劳。全社会对于婚前性行为、卖淫嫖娼、淫秽色情内容生产传播等容忍度的逐渐提高,导致许多人对于婚姻关系不再心怀神圣和敬畏,甚至视婚姻为羁绊和束缚。试问这样的婚姻,能有什么质量和维持的意义?

    四、我们的婚姻将走向何方?

    信马由缰写了那么多,虽然不想面对这个问题,但无奈我们迟早步入婚姻。

    所以,我们的婚姻将走向何方?作为千万人中平凡无奇的我,恐惧……

    《宪法》《婚姻法》等都说保护我们的婚姻,婚姻却找不回神圣感、期待感、满足感。

    我建议对于出轨者,和破坏他人婚姻的人入刑六个月至两年。虽然并不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什么问题,只是不要让婚姻输得太过难堪……

    最后我希望,婚姻,仍旧神圣而让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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