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7:25: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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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也没想到,他们长达6年的爱情,到最后却是被她母亲拆散了。都说真爱可以打败一切。如果两人认定了彼此,那么就这样被现实打败了岂不可气、可惜?
我同事家是单亲,父亲在她小时候就逝世了,所以一直和妈妈相依为命,为了让母亲过上好日子,她也是早早毕业就来到苏州打工,后来就遇到了她男朋友,和她的男朋友交往了六年,在这六年中,男的早就表示这辈子认定她了,对她也很好。还带她回家见了爸妈,房车也有,就等着我同事点头了。但相比男方的诚心,我同事也是一直很为难,倒不是她不想嫁,原因在于她的妈妈。她妈妈不希望她嫁到外地,每次她尝试跟她母亲沟通时,她妈妈就非常生气,说女儿不要妈之类的话,一说到这问题就开始吵架,妈妈还说一定要找本市上门女婿才行,同事很无奈,但想着妈妈身边只有她一个女儿,也就不忍心再跟她吵下去,以至于到现在她男朋友都没有跟她母亲说过一句话。有次她带她男友回家,她妈妈直接闭门不见。以至于到今年,她们的事情一直毫无进展。两人都老大不小了,上个星期同事对我说,周末再努力跟妈妈说一下,如果不同意就和她男友分手了,不想再互相耽误了。看着她那样伤心和无奈,我也不好多说什么。
天下哪个父母不是为着子女好的,我想,在婚姻方面,只要儿女过得幸福,对方又是真心对待自己的女儿,那就是嫁对人了。现在交通这样发达,想回家看看还是很方便的,也可以和妈妈住在一起。不知道她将作何选择。
有时候父母的固执,会让人很想反抗,他们的干涉,最终造成的结果无非好与坏两面,我只想说一句:以后的路还是需要自己走的,自己的决定很重要。
古代的婚姻,是基本上排除了婚姻当事者的意志而由父母尊长及其他人包办的婚姻。在古人看来,婚姻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即为了两个家族结交和传宗接代,而非男女当事者的爱情。包办婚姻很早就已产生,反映西周社会的《诗经·齐风·南山》说:娶妻“必告父母”和“匪媒不得”,得”,只有父母同意,再经媒人联络,才能成婚,当事人难以做主,否则,为社会所不容。战国时《孟子·滕文公》记载:如果婚姻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私下相从,则被父母和国人都看不起。所以,包办婚姻概括起来,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必须征得尊长的同意才能进行,这是古代的法律规定,法律把尊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叫作主婚。唐代以前,主婚人仅限于祖父母、父母,唐代以后,凡是尊长对于卑幼都有主婚权,主婚权的顺序首先是祖父母、父母,其次是伯叔父母、姑、兄妹、外祖父母,如果这些人都没有,则听从伯叔祖父母等余亲尊长主婚。家庭里一般是祖在祖为家长,无祖,则父为家长,祖父母的主婚权不容忽视,不过实际生活中,对子女婚姻最有决定权的是父母。南宋时的《袁氏世范》就规定:嫁娶当由父母择配偶。并说凡嫁因非偶不和者,是父母不审之罪。而“父母之命”,严格说是“父命”而非“母命”。妻子是从夫的,在家庭中居于辅从的地位,她的权力,得之于丈夫,虽然子女的婚姻母亲参与最多,但最后决定于父亲,即由家长决定。
祖父母、父母的主婚权是神圣的,不仅婚姻当事者远在外地。要听从主婚人的意见,而且主婚人犯罪囚禁,子孙的婚姻仍当听从其安排,否则,便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聚族而居宗族制盛行的地区,祠堂族长维护尊长的主婚权并对族人的婚姻有最后决定权。如清代江苏宜兴筱里任氏宗族,要求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征得祠堂的负责人同意,婚事才能定下来。宗族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家长制和宗族的荣誉。
青年男女如果自由恋爱,受到的阻力是巨大的。《诗经·郑风·将仲子》就描写了一个少女由于父母诸兄的干涉,人言之可畏,使她不敢爱所爱的人,连情人主动来相会也不敢去的痛苦心情。
历史上也有个别婚姻是男女当事者冲破家长的束缚自由结合的,但属于凤毛麟角。而且一般都要受到来自他方的强烈干涉。所以,在古代,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力,不管他(地)是否愿意,只能服从家长的安排。如果没有家长的许诺,是难以结发的。
以上只是就平民百姓的婚姻而言,如果是奴仆、奴婢,虽有父母或其他尊长,但其婚姻的主婚权,法律却规定由主人行使。这是因为奴仆、奴婢属于贱民,不同于良人,血缘关系应服从于等级关系。如果奴婢将所生女儿私嫁与人,法律则对其加以惩罚。
《诗经》除记载娶妻“匪媒不得”之外,还有媒人是婚姻必备条件的具体事例。卫风《氓》中说,有一个小伙子喜滋滋地抱着布匹去换丝,实际上他是要和意中人相会,催促早日成婚,姑娘不同意,小伙子生了气。姑娘把他送了很远,反复表示,不是我故意拖延,而是你没有找到好媒人,并许以秋天为期。该诗表明,当时私下相爱的男女,仍然需要经过媒人成婚。《战国策·齐策》说:“处女无媒,老且不嫁。”《管子·入国》讲:“自媒之女,丑而不信。”都说明了媒人的必要性。
《周礼》的成书晚于《诗经》,在《地官·媒氏》一节里,讲了若干媒氏的职责。说凡男女出生,在三个月时都要将姓名和出生时间告诉媒氏,由媒氏督促适龄男女成婚。在仲春二月,男女可自由择偶,若婚礼不齐备,也可成婚,但违反规定的要受处罚。实际上,春天自由择配的风俗,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一直保留下来了。如清代辰州(今湖南沅陵)苗族,俗以三月三日举行跳月活动。未婚者皆穿上漂亮的衣服到野外,男女各成列,轮流唱歌,有好感者,互相以情歌表达爱慕之意,并结成伴侣。第二天男子便可向女方家长求婚。我们可以推测,大约在西周时期,正式结婚是“匪媒不得”,但男女还有一定自由相爱的权利,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远不如后代重要。上述《周礼》的记载还表明,当时的媒人,是一种官媒。在后代,实际上媒人有官媒和私媒之分,官媒是由地方政府设置的。
婚姻需有媒妁牵线,在唐代以前仅是礼制上的要求,唐朝将其移入法律之中。《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唐律·名例》又说“嫁娶有媒”,如同“买卖有保”一样,可见其必不可少。如果嫁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唐律》还规定了媒人像主婚人一样也要负法律责任。唐以后,历代都程度不同地在法律中规定了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
古代婚姻从议亲到成婚的整个过程,基本上都是媒人代表主婚人进行的,婚姻当事者不能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只得由家长和媒人包办。很多婚姻当事人在结婚以前,甚至从来没有见过面,这种情形在宋代以后因受礼教影响更普遍了。
媒妁是一种职业,有的媒人为赚钱,千方百计促成婚姻,甚至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宋人话本《志诚张主管》说,北宋时期,汴梁(今河南开封)有个年过六旬的张员外,尽管他鬓发已白,而且腰痛耳聋,眼泪鼻涕,浑身是病,但是却要张、李两位媒人替他找一位人才出众、模样好看的妻子。两位媒人明知此事难办,但想到若把亲事说成可赚百十贯钱,便答应下来。她们昧着良心,采取隐瞒岁数的手段,欺骗一位年轻妇女,说小员外三四十岁,硬是促成了婚事。花烛之夜,揭开盖头,年轻妇女才看见员外须发皆白,暗暗叫苦,两行眼泪扑簌簌地流下。她埋怨两个媒人“将我误了”。话本作者气愤地指责这两个媒人是“开言成匹配,举口合姻缘”的人,她们可以“调唆织女害相思,引得嫦娥离月殿”。当然,这样的事例毕竟是特殊的。
不过媒人的确名声不佳,南宋人袁采在其《世范·睦亲》中讲:媒人往往到女家说男家如何富裕,到男家则说女子如何美貌。近来虚夸更甚,到女家则说男家不求陪嫁礼品齐备,而且助女方以出嫁费用;到男家又说女方嫁奁之厚,且瞎编数目。如果轻信其言而成婚,则受欺骗和被人指责,夫妻反目,甚至有离婚者。大抵嫁娶不可无媒,而媒人的话不可尽信,如此应当在开始就认真分析。他把这些话归结为“媒妁之言不可轻信”,来告诫世人。
媒人由妇女特别是中老年妇女充当,称为“媒婆”,媒人给人们的印象不佳,至迟从元明代起将其列入“三姑六婆”之中,很多人家平时厌恶与这样的人往来。不过,在古代农业社会中,人们的生活非常封闭,人际交流很少,“媒妁之言”起到在男女双方之间穿针引线、铺路搭桥、传递信息的作用,对她们不能一概否定。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违法吗?
天水市民刘女士咨询:自己与男朋友自由恋爱,几年来感情一直很好,现在两人想结婚,但父母却因男方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为由,不同意他们结婚。请问,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违法吗?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里的婚姻自由是指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选择配偶的自由等。任何人都有自己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受任何人干涉,即使是父母也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
子女干预老人“黄昏恋”算不算违法行为?
兰州市民周先生咨询:自己丧偶10多年了,前年在公园锻炼时认识了同为单身的王女士,相处两年后他们确立了恋爱关系,但却遭到子女的极力反对。请问,子女的行为算不算违法?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在晚年的时候处于一种独身的状态,但老年人再婚往往面临着巨大压力,特别是来自子女的干预很容易让老年人丧失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的婚姻自由制度,其适用对象包括所有人,即不仅年轻人有婚姻自由,老年人也有自己的婚姻自由,故子女的行为已经构成一种违法行为。
重婚行为具体如何界定?
定西市民郭先生咨询:弟弟与弟媳感情一直不太和睦,可他发现去年以来弟弟在外打工期间,与一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但两人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属于重婚?重婚行为具体如何界定?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民法典》明确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张瑞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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