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17:39: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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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入婚姻这座围城后,有人耐不住寂寞,或以为寻到了真爱,导致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被对方发现后,必然是大动干戈,对方愤然提出离婚,或者出轨的一方不堪忍受对方的控制,被迫提出离婚。就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时,法官们会如何裁判?是否只要存在出轨,就一定判离?
文中分享了一些案例,可以解答上述疑惑。
案例 1
念及旧情,念及孩子,得继续过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合,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告主张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在被发现并作出保证后,仍然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可以认定为婚外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本有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及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的过错。
被告在发现原告婚外情后,多次向组织上和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希望挽救婚姻家庭。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伤害,虽然被告几次自杀的行为太过极端,但也表明被告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
原、被告已结婚11年,在原告发生婚外情之前,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至今被告仍表示愿意包容、宽容原告,挽救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还有双胞胎儿女需要共同抚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原告尤应深刻反省,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双方的婚姻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 2
认错态度好,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希望给予维持一个和好完整的家庭。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曾发生婚外情,但其能主动承认错误,希望再给予机会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说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说明双方的感情确仍未完全破裂。
另,虽然被告曾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鉴于双方良好的婚姻基础以及原告对被告夫妻感情的珍惜表现,且经本院对被告教育批评后,被告已表示悔改并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因系首次提出离婚,故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 3
没有孩子,第二次提出离婚,准了
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已有19年,感情深厚,原告以被告不能生育为由提出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
如离婚的话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房屋及车库、原炮竹厂土地使用权;共同债务有××××元;因原告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经自由恋爱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结婚后多年未生育,虽然被告认为未生育子女并不是感情破裂离婚的条件,但原告因此出轨,并曾于2011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亦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在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出轨,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予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水平,本院认为数额过高,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原告在诉状中也自愿给予被告赔偿,在本次庭审中,原告愿意赔偿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照准。
案例 4
两次签了离婚协议,均未办理登记
态度坚决,无将就的必要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到结婚,彼此相互了解,且有感情基础,有问题需要共同面对,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原被告相识到结婚经历了八年的时间,彼此之间是了解的,有感情基础。关于感情出轨一事,是被告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是在2009年认识了一位单身女人,来往之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二、被告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丈夫、父亲,这个家庭需要被告,被告也需要这个家。三、被告愿与原告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努力,争取做得更好。
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且在结婚之后生有一子,但被告在婚内生活中,未尽忠诚义务,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当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虽该协议最终并未履行,但可知感情已近悬崖边缘,随时有破裂的危险。但显然被告未尽其全力去挽救该段婚姻,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再次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关系摇摇欲坠,感情破裂难以避免。但经双方努力之后,该协议最终未履行。
双方若能互敬互爱,彼此包容爱惜,尚有机会共同创建和维系美好家庭,但双方显然未能做到。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综合双方的婚姻过程,本院认为,应当准许原被告二人离婚。
来源:贵州安顺民商法律咨询张晏恺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原创稿
安顺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晖做客人民网访谈间。人民网 涂敏摄
近年来,贵州把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工作作为联系服务群众、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提升。
安顺中院以“普法宣传站”为依托,积极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线上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充分发挥口袋书、法律读本、典型案例循环阅读的作用,向同学们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提高了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教师正确履职能力,用法治的阳光和温度构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促进校园环境和谐健康发展。
近日,人民网邀请了安顺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谢晖做客访谈间,畅谈安顺中院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工作上取得的成效。
主持人:贵州省“庆祝建党100周年·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主题活动已于日前启动,请您谈一谈对党员干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的看法。
谢晖:随着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新媒体、客户端成为获取百姓诉求,了解百姓心声的重要渠道,关注网上民声、重视网络民情、引导网络舆论、实现干群良性互动,是新时代做好群众工作的必要之举。
自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安顺中院将“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出台8方面29项举措,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的“痛点、盲点、堵点”。同时,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大数据优势,着力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移动微法院、无纸化办公等方面,推动网上群众路线走好走深走扎实,让人民群众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安顺中院通过“线上 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法 “校园普法宣传站”,创新交互普法新方式。那在校园内我们主要向学生普及哪些法律?学生们有什么反响?
谢晖:在校园内,安顺中院以“普法宣传站”为依托,积极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书香法意 开卷有 ”读书会、线上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充分发挥口袋书、法律读本、典型案例循环阅读的作用,向同学们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司法引领、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凸显,提高了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教师正确履职能力,用法治的阳光和温度构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促进校园环境和谐健康发展。同学们也纷纷表示,通过开展以上活动,感受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关心和爱护,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和力量,逐渐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价值认同、制度认同的思维模式。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安顺中院在线上普法中采用了普法 直播的普法形式,开启云普法新时代。直播过程中和青少年网友们主要交流了哪些问题?目前看来,这种普法 直播的形式总体效果如何?
谢晖:2021年4月15日,天平阳光“网上开放日”暨“与法同行 守护少年的你”新媒体直播活动在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活动邀请安顺实验学校30余名学生代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法院,通过参观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科技法庭,开展法治讲座等形式,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参观科技法庭的时候,七年级的罗艺铭直奔着审判长的位置坐下体验,他对着直播的镜头与网友们进行交流,“当我坐在国徽之下,审判席最中间的席位上,我更加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作为一名青年,我对法治精神有了新的感悟。”
在“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未来的路”法治讲座上,同学们纷纷提问,“孩子几岁前,父亲不能提出离婚,而母亲可以?孩子可以把压岁钱送给同学吗?不到12岁的小朋友可以在道路上骑车吗?如果发生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在学校遭遇校园暴力应当如何处理?”这些在生活中看似平常的小事,其实无不与法律息息相关。
自2019年以来,安顺中院每年都策划开展线上直播普法活动,累计观看超过150万人次。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安顺中院“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全国法院“百优新媒体作品”荣誉称号。
主持人:“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安顺中院在引导青少年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为他们扣好人生的第一颗纽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谢晖:安顺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担负起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司法责任,把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打造“安法护航·少年的你”工作品牌,持续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立体式、沉浸式、专题式普法活动,构建法治宣传教育与校园法治建设相融合的新格局,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是建立长效机制。成立由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组长的青少年法治教育领导小组,相继出台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进一步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巩固发展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二是巩固教育阵地。为常态化推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建成校园法治教育基地2个、普法宣传站3个、法官工作室(站)44个、法官工作点50个,以阵地为依托,加强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治专题教育,营造法治教育良好氛围。三是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运用新媒体技术开展普法工作,打造“指尖上”的普法,打造“学生—法官—青年志愿者”线上咨询小程序,开启云普法新时代。加强以案说法,编发《法在身边》《家家幸福安康》等宣传资料、口袋书八万余份,持续扩大法治精神的影响力与辐射力。
5月12日,市民刘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称,连日来,她不断遭到前夫威胁,她十分担心,不知道该如何办。
刘女士是安顺市关岭自治县人,在关岭县城开有一餐馆维持生活,今年48岁。据介绍,她的第一任丈夫于1989年离世,随后便剩下她和两个女儿相依为命。
2010年的一天,她在自家餐馆门头上看到了安顺一家婚姻介绍所的传单,随后,刘女士便拨打了传单上的电话,婚介所老板让刘女士发送一张照片过去。没料到,收到照片后该老板竟对刘女士一见钟情。随后,便展开了对刘女士的追求。
“当时真的很感动。”刘女士记得,该老板对自己和两个女儿都很好,并且疯狂的追求自己,三个月后,他们领取了结婚证。
刘女士说,在接下来的日子内,她发现,该老板像变了一个人一样,总是伸手向自己要钱,几年下来,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几乎都花在了前夫身上。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去年10月,双方领取了离婚证。
刘女士称,她与前夫离婚后,前夫不断的骚扰自己,声称要对自己泼硫酸,还要对自己的两个女儿进行报复。
她向记者提供了相关的电话录音。录音显示,其前夫不断对刘女士进行辱骂,确实提到了要让刘女士毁容等情况。
5月12日下午,记者拨打了刘女士前夫电话。记者表明了身份后,其立即挂断了电话,再拨打过去,电话仍被挂断。
令人没想到的是,就在记者拨打电话后,其前夫给刘女士打来了电话。在电话中,其前夫显得十分愤怒,他说,他不会将刘女士的脸划花,但不能保证会不会从天而降一块玻璃。
“他怎么弄我,我都不怕,我现在就担心我的女儿。”刘女士说。
针对此事,有律师称,如刘女士前夫对其不断恐吓,影响了正常生活,刘女士可报警,请求警察帮助,警方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涉及相关的敲诈勒索等行为,则可搜集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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