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婚姻家庭律师哪个更好,房子不仅仅是住所

时间:2022-11-20 18:33: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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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不是你的,你也可以住,只要有了居住权
  •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选任特邀调解员公告
  • 房子不是你的,你也可以住,只要有了居住权
  • 房子不是你的,你也可以住,只要有了居住权

    中新财经5月25电 (彭婧如)“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这种情况并不是异想天开,也不是强盗逻辑。

    举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是这样的:夫妻两人都曾经离异,现在组合了新的家庭。其中丈夫生病或去世,现有的房产可能被原来的子女继承,如何保障妻子的居住权利?

    这时候可给妻子设定居住权,“其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享有居住权,依然可以无条件在此居住。”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给出解决方案。

    多地启动居住权登记

    目前,已有多地发布文件开启居住权登记工作,给上述“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一个解决的出口。

    据“康巴什发布”21日消息,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前发布通告,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办证需求,鄂尔多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5月17日起已依法开展东胜区、康巴什辖区范围内的居住权登记。

    5月10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居住权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正式落地。

    据报道,成都、济南、武汉、长沙和杭州等城市都已启动居住权登记工作。

    居住权不仅限于解决“家务事”,还有更广泛的应用场景。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房屋的产权属于特定群体。比如上海一些老洋房,环境、地段都非常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同策研究院研究总监宋红卫对中新财经表示,各地加快使用权房屋的流通政策,可以避免房屋空置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符合满足居住属性,去金融化属性。

    “我买的房子我不能住,咋办?”

    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这让诸多网友开始担心,房产交易时会因此被坑。

    “《民法典》不限制登记居住权房屋的买卖,确实可能对买家的入住造成影响,但在房屋交易之前,居住权登记等方面要进行都确认,会落实到交易细则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律师说。

    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先生对中新财经表示,在没有规定居住权之前,民间也有类似的约定,一般以房屋买卖合同做担保。有的买家只是为了孩子上学,没有居住需求,这种情况下业主向买家进行返租,房子产权归买方,居住权实际上在一定时间内仍归业主。

    “但合同约定返租或者交房时限长达3-5年的,市面上只占30%左右,时限更长的则不到1%。”杨先生说。

    养老企业:便宜房子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

    居住权登记在多数购房者来看是烫手山芋,对企业来说可能是香饽饽。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菊律师认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为不用担心老人无能力支付养老费用的问题,这种模式下会增加更多的养老企业。

    “这种以房养老的模式是指老人在世期间,一直居住房屋,如果老人不在了,则由机构回收房屋,期间,机构定期给老人一定的资金收入,也就是说老人依靠房屋的资产属于来满足老年生活。从房屋最后的收益来看,是归到机构所有和处置,跟老人没有关系。”宋红卫解释,“另外,只具备使用权的房子比产权的房子要便宜很多,价格也是优势。”

    “老人帮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未来居住的权利。”郭韧说。

    张晓菊介绍,居住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情况日益增多,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这时,丈夫或者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因而,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张晓菊表示,通过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居住权是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设立为例外。

    “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晓菊说。(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选任特邀调解员公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途径及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规定》,本院决定面向社会首批公开选任特邀调解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简介

    特邀调解员是指经人民法院选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的,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工作职责是在法院指导下调解民事纠纷,从事相关司法辅助工作。

    二、选任条件

    (1) 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廉洁奉公,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纪记录;

    2、身份明确,社会关系清楚,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

    4、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5、遵守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承诺愿意接受本院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法律工作者等;

    3、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推荐的人员;

    4、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等其他专业人士。

    (三)禁止选任条件

    1、曾受党纪、政务处分及刑事或治安处罚的;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调查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5、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工作情形的。

    三、选任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推荐报名和自主报名。推荐报名由各机关或组织统一递交材料。自主报名的填写《特邀调解员申请表》,申请表自行下载填写。

    2、报名材料:(1)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2)一寸蓝底免冠近照两张;(3)如有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可一并提交。

    3、报名时间:2019年8月24日-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4、报名地点: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行政综合楼315)。

    5、联系人:杨瑞 0477-8399905,17604779745

    (二)资格审查

    由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考核,确定入选人员。

    (三)任命

    经审查通过,由康巴什区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聘书》,并提供调解等处理纠纷的技能培训。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及劳务合同关系。

    四、任期

    经审核后聘任的特邀调解员任期三年,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可以连任。任职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相关制度规定。

    五、报酬待遇

    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为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对特邀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给予一定补助。

    附件:《特邀调解员申请表》

    房子不是你的,你也可以住,只要有了居住权

    中新财经5月25电 (彭婧如)“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这种情况并不是异想天开,也不是强盗逻辑。

    举个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是这样的:夫妻两人都曾经离异,现在组合了新的家庭。其中丈夫生病或去世,现有的房产可能被原来的子女继承,如何保障妻子的居住权利?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刘忠俊 摄

    这时候可给妻子设定居住权,“其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享有居住权,依然可以无条件在此居住。”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给出解决方案。

    多地启动居住权登记

    目前,已有多地发布文件开启居住权登记工作,给上述“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一个解决的出口。

    据“康巴什发布”21日消息,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日前发布通告,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办证需求,鄂尔多斯市本级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5月17日起已依法开展东胜区、康巴什辖区范围内的居住权登记。

    5月10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居住权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正式落地。

    据报道,成都、济南、武汉、长沙和杭州等城市都已启动居住权登记工作。

    居住权不仅限于解决“家务事”,还有更广泛的应用场景。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房屋的产权属于特定群体。比如上海一些老洋房,环境、地段都非常好,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同策研究院研究总监宋红卫对中新财经表示,各地加快使用权房屋的流通政策,可以避免房屋空置的资源浪费,同时也符合满足居住属性,去金融化属性。

    “我买的房子我不能住,咋办?”

    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这让诸多网友开始担心,房产交易时会因此被坑。

    “《民法典》不限制登记居住权房屋的买卖,确实可能对买家的入住造成影响,但在房屋交易之前,居住权登记等方面要进行都确认,会落实到交易细则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律师说。

    资料图:北京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杜燕 摄

    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杨先生对中新财经表示,在没有规定居住权之前,民间也有类似的约定,一般以房屋买卖合同做担保。有的买家只是为了孩子上学,没有居住需求,这种情况下业主向买家进行返租,房子产权归买方,居住权实际上在一定时间内仍归业主。

    “但合同约定返租或者交房时限长达3-5年的,市面上只占30%左右,时限更长的则不到1%。”杨先生说。

    养老企业:便宜房子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

    居住权登记在多数购房者来看是烫手山芋,对企业来说可能是香饽饽。

    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晓菊律师认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为不用担心老人无能力支付养老费用的问题,这种模式下会增加更多的养老企业。

    “这种以房养老的模式是指老人在世期间,一直居住房屋,如果老人不在了,则由机构回收房屋,期间,机构定期给老人一定的资金收入,也就是说老人依靠房屋的资产属于来满足老年生活。从房屋最后的收益来看,是归到机构所有和处置,跟老人没有关系。”宋红卫解释,“另外,只具备使用权的房子比产权的房子要便宜很多,价格也是优势。”

    资料图:上海浦东新区梧桐养老社区的长者们 林恩 摄

    “老人帮子女买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也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未来居住的权利。”郭韧说。

    张晓菊介绍,居住权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在古罗马共和国的末年,无夫权婚姻和奴隶的情况日益增多,当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就成了问题。这时,丈夫或者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隶,使他们生有所靠,老有所养。

    “因而,罗马法中的居住权具有扶弱、施惠的功能。”张晓菊表示,通过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设立居住权是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设立为例外。

    “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晓菊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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