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0:49: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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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要写哪些内容?怎么写离婚协议书有效?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一、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号。
另起一行写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地点、婚后有无子女。
如有子女,写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及出生日期。
二、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探望权的行使
1、写明子女的抚养权归哪一方行使,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及方式。
2、建议约定需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按期给付抚养费的违约责任。例如,“男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除应继续支付外,另按日5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日止。”
3、关于探望权的约定建议细化,细化到每周探望的次数、时间,法定节假日的探望时间等内容,避免将来因探望权的行使再起纷争。
四、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股票、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个人专有财产等,并列明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财产数量较多的可附清单)
1、房产
(1)写明房屋的坐落位置、购买的时间、产权登记人,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所有。
(2)明确房屋是否存在贷款,如存在贷款的,写明抵押权人的名称、离婚后贷款谁哪一方承担,以及对方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违约责任
(3)如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写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时间或要求,以及对方不能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违约责任。
2、车辆
写明车牌号、车型号、登记人等基本信息,离婚后车辆归哪一方所有,车辆是否存在贷款,如存在贷款,约定离婚后贷款由哪一方承担。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1)列明公司的名称,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占的份额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分割有限公司股权的具体方式。
(2)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如果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有限公司股东的,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非股东配偶一方成为
有限公司股东的,相关约定也无效。
4、股票
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具体的分割方式,股票的分割既可以按数量分配也可以按市价分配。
5、住房公积金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具体的分割方式
6、个人专有财产可以直接约定为: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个人专有
财产(首饰、衣服、日用品等)归各自所有。
7、其他财产
五、债权的享有和债务的承担
写明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数量及承担方式。
特别提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该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起诉任一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六、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该条款在一方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适用)
七、其他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事项,包括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违约条款、协议的文本及效力等内容。
八、离婚当事人的签名、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时间
作者:李本虎律师,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牌青年律师
保证书、忠诚协议根据签订的时间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在婚前签订,起到预防作用。男女双方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第二种是婚后签订,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出轨、家暴等过错行为,但是不想离婚,为了防止今后再次出现过错行为,以书面形式约定相关的赔偿责任或者财产分割方案。
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忠诚协议,只是名称上的区别,是否能起到作用,关键在于其内容,和名称没有关系。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通常是由一个人出具,一个人签字就行,忠诚协议需要双方签字。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因此“忠诚协议书”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篇>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法院不一定支持类似的约定,但仍然有一定的作用,所以有签订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不排除将来司法政策调整
【案例】曾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签署“忠诚协议书”一年后,贾某某发现曾某有出轨行为。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与贾某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忠诚协议书”有效,且贾某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曾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定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书”,由于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认可。故法院判决曾某支付贾某某30万元赔偿金,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二审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曾某一次性支付25万元补偿。
对于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还是无效,所以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既然有可能被认定有效,就有签订的必要性,签订成本不高,也没有损失,签了总比不签好。另外,法律政策随时都在变化,也不排除将来司法政策变化,支持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2.可以确认对方的出轨、家暴等过错的事实
即使保证书、忠诚协议关于赔偿或者财产分割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保证书、忠诚协议可以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用于证明对方过错、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帮助快速离婚,同时还可以要求多分财产,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
3.道德层面、心理上的约束
保证书、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属于道德层面的约定,可以起到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4.可以作为协商离婚的参考依据
将来再次产生纠纷时,或者协议离婚时,保证书、忠诚协议可以作为协商分割财产的参考依据。
5.保证书、忠诚协议自愿履行之后,不能反悔
虽然法律没有肯定保证书、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也没有否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不支持也不否定,如果双方自愿按照保证书、忠诚协议的约定履行,事后反悔主张返还财产,法院也不一定支持。
1.明确过错事实
夫妻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协议中首先要明确的一方存在过错事实,明确对方认可自身存在严重过错,达到确认对方存在过错的事实。关于这一部分的约定,尽量详细,比如出轨对象、人数、次数、周期等等,是否存在同居、私生子等情况,越详细可信度会更高,如果约定不清,对方事后可以反悔不承认。
2.给付的财产约定为补偿性质
既然对方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存在补偿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夫妻财产协议,也不属于赠与性质(赠与性质的情况下,有可能被撤销赠与,返还财产)。因此,关于财产的约定,一定明确是对方基于自身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的严重伤害,自愿在经济上给予的补偿,排除赠与的性质,防止撤销赠与。
3.直接对财产归属约定,不附加条件
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建议直接划分财产归属,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各自占有多少产权份额,不要附加任何条件,一旦附加了条件,协议的法律效力就存在问题。
对于财产的约定,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现有财产、将来的财产以及债务问题,都可以一并约定。尽量约定现有财产、能尽快取得的财产,不要将财产交付的周期约定过长。
4.附加忠诚条件的财产分割、赔偿金、违约金
“如果出轨,就净身出户”,“如果家暴,赔偿100万”,“如果提出离婚,房产归对方所有”,类似的“如果XX,就XX”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的财产约定,这种约定以出轨、家暴、离婚作为条件,很可能因为道德层面的约定、限制婚姻自由、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认定无效。
因此,对于财产的约定,轻易不要附加条件。如果非要附加条件的话,可以尝试变化表达方式,或者拆分成多份协议,将附加的条件与财产约定分开进行约定,尽量规避无效的风险。
5.其他内容的约定
(1)家庭财产的管理和支配
(2)生活、工作、社交、父母等方面
1.财产约定,尽量不要附加条件。
2.如果财产类型较多、价值较高,可以针对具体的财产单独进行约定,避免放在一份协议中,因为部分内容的无效影响协议的整体效力。
3.关于财产的约定尽量简单不要过于复杂,越复杂越容易产生争议。
4.尽量约定现有财产、能尽快取得的财产,不要将财产交付的周期约定过长,周期越长,风险越大。
5.保证书、忠诚协议没有统一的模板,每个人情况不同,没有统一适用的模板,基本的内容在上文中已经介绍,可以作为参考。
作者:李本虎律师,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专注疑难、复杂婚姻家事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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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是选择协议方式离婚的话,那么必须就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作出协商一致,然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这个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
离婚协议书的同意离婚并不等于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这是因为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
该离婚协议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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