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哪个最重要,婚姻法为什么重要

时间:2022-11-20 21:44: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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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婚姻中婚姻法究竟有多重要?
  • 婚姻的美好之处
  • 学科博览会︱婚姻与家庭①:人类学的视野与历史学的回望
  • 在婚姻中婚姻法究竟有多重要?


    谈及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婚姻法的定义:婚姻法是调节婚姻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所形成的

    一种社会稳定状态,是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

    务为主要内容的合法结合。而“婚姻”具有人口再生产、组织消费和

    教育的重要职能。简而言之,“婚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那么作为调节婚姻的婚姻法之作用不言而喻。基于以上基础知识,我

    将分为伦理道德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进一步分析论题。

    (一)伦理道德

    ①违背一夫一妻:在大多数国家的婚姻法中都规定“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是组成婚姻的最基本单位。但是没有婚姻法后对于“一夫一

    妻制”的强制性规定也将毁灭,将会大大削弱“忠实义务”的存在感,这种“忠实”不仅仅会在夫妻婚姻领域泛滥,久而久之更会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②家庭投入减少:没有婚姻法对于夫妻家庭模式的强制固定(双方仍

    有离婚自由),双方对于家庭的责任感不强,对于家庭的理解不再是如果在婚姻存在期间内

    繁衍了后代,较少的父母关注和不稳定的家庭环境也不利于未成年的

    健康成长。

    (二)社会发展

    ①家庭纠纷增多:基于上述关于伦理道德层面的阐述,可见没有婚姻

    法将会带来大量的不良后果。因为家庭投入的减少会影响一批儿童的健康成长以及老人的赡养,社会也将无力承担大批儿童的收容,是对社会教育资源和福利资源的重大挑战。

    ②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是世界每个国家都有的一个矛盾点,那在没有婚姻法的约束下,有钱的

    男人会拥有更多的女人,贫穷的男人甚至连妻子都很难找到。这种双重差距会激起一大批男

    性的不满,将会为社会带来动荡不安,为社会治安带来难题。

    案例分析:

    案例

    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干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干

    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干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八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干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

    分析: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判决女方向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男方给予经济补偿,一方面突破了原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限制,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为被告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突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从公平角度,树立起家庭共同体理念,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并不单指女性,男性同样存在不可量化的付出,在该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种隐形付出给另一方或者整个家庭带来的隐形财富。本案男方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女方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减少家庭纠纷;强化人伦道德;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性,是不可或缺的…婚姻法是一部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以及人伦道德联系最为紧密的。

    婚姻的美好之处

    婚姻,是两个人的结合。婚姻是两个人感情的升华,是一种对未来的期盼,是一种心灵上的沟通。婚姻对个人、家庭、社会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1、婚姻对个人的影响:

    “人之初,性本善”,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婚姻对人的重要性。有了婚姻是爱情的升华。人不是上帝创造的,而是用自身的体验去创造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完成的,彼此之间都是有责任和义务去承担的。它会使我们产生很多美好的联想,带来许多美好的憧憬。

    2、婚姻对家庭的影响:

    婚姻对家庭的影响很大,特别是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如果生活不幸福,或者夫妻间没有处理好问题,那么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家庭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婚姻出现问题的话,夫妻双方可能会以各种方式来解决婚姻问题,比如离婚、重新组建家庭或者互相指责对方。这些做法会让夫妻关系变得紧张和陌生。如果这种矛盾无法解决的话,家庭就会陷入危机甚至解体。婚姻能够为家庭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好的环境。

    3、婚姻对社会的影响:

    婚姻可以使人与人之间更好地沟通,更有利于家庭的和睦,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在家庭的社会责任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能使婚姻家庭中的双方成员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婚姻对社会的积极作用不仅仅是对个人的,更重要的是对家庭负责任,能促进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婚姻对社会产生的积极作用不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还体现在社会发展领域。现代社会在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越来越开放化、多样化这就要求社会各个领域都应给予不同形式、不同能力的婚恋家庭以同等法律支持,使他们与之相适应。

    4、婚姻对个人成长的影响:

    如果没有良好的家庭环境,不能拥有健康的心理和身体,会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婚姻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很多益处,但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负面影响。我觉得良好家庭教育和良好人格修养对孩子成长有很大帮助。我们都知道孩子的成长是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和培养下去的。婚姻对孩子成长最大的影响就是能让孩子更加独立地去面对人生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处理,从而对人生有着积极而美好的愿景。对此我有很深的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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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博览会︱婚姻与家庭①:人类学的视野与历史学的回望

    2022年9月23日晚,由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主办的“多学科图景中的婚姻与家庭”线上对谈如期进行。在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组织下,通过线上的方式,邀请各院校各专业的老师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呈现出“婚姻与家庭”话题的更多可能性。此次对谈由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普主持,与谈人包括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刘宏涛、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张华、厦门大学社会与人类学院副教授刘子曦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于程远。四位老师从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与法学的不同专业角度切入“婚姻与家庭”中的问题,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学术盛宴。因篇幅较长,分为上下篇刊发,上篇中呈现的是人类学和历史学的视角。

    李普:秋风凉,昼夜均,非常荣幸与诸位老师、学友相约于秋分之日。欢迎大家来到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举办的学科博览会系列讲座第一期——多学科图景中的婚姻与家庭。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邀请了四位不同学科的专家,为我们讲述“婚姻与家庭”这一主题,通过学科对谈的方式展示同一话题不止一种理解的方式和角度。今晚的学科呈现顺序为:人类学、历史学、社会学和法学。

    刘宏涛:我今天谈的题目是《人类学视野中的婚姻与家庭》。从人类学角度来看,关于婚姻与家庭的研究可以归属到亲属关系人类学这个领域。亲属关系是人类学最早关注的一个核心的议题。早期的学者几乎没有一个不是做亲属关系研究的,或者说,无论这个学者有多少重心,总会有一个是跟婚姻家庭有关的。以至于,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概览:“长期以来,亲属关系研究为人类学家提供了饭碗。自20世纪70年代伊始,它却不再位于学科的中心,这大体可以归因于亲属关系研究变得干涩守旧”。这话是1970年代获得博士学位的英国人类学家卡斯滕于2016年说的。它的前半句说明了亲属关系研究曾经的核心地位,后半句则呈现了其日渐衰落的原因和景象。大家直觉上很熟悉亲属关系,实则不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挑战一下,读一读名叫Two Sisters and Their Mother的人类学著作。别担心,你不会找错书的,没有与它重名的著作。读这本书,应该可以感受到卡斯滕所说的意思。接下来,我大概谈一下这个变化,并有一些评论。

    20世纪70年代之所以成为亲属关系研究的分水岭,或许出于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人类学早期研究的人群几乎都生活在没有国家的社会中,这使得亲属关系在组织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被突出出来。以杰出的马克思主义人类学家莫里斯·郭德烈(Maurice Godelier)的研究发现来说,在部落社会中,亲属关系替代了经济基础的角色而为上层建筑提供了基础性架构。其次,在1970年代,一位非常杰出的人类学家大卫·施耐德(David Schneider)宣告说亲属关系没有特定的具体内容。这其实意味着亲属关系研究就不应该存在。事实上,亲属关系研究是人类学里发展最为成熟的领域,即便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亲属关系研究也已经高度技术化和专业化了,有很高的进入门槛,令人望而生畏。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可施耐德的看法,另外一位美国人类学家马歇尔·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还在施耐德的断言发表四十年之后,重新专门讨论亲属关系的独特性问题。还有一个原因是女性主义的兴起和影响。亲属关系中的性别、生育、婚姻与家庭问题与女性主义有天然的交叠。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亲属关系研究者越来越放弃了亲属关系原本聚焦的核心问题,离开原属的问题领域,走向了性别、辅助生殖、跨国收养、拟亲属联系等等。现在,很多人在谈亲属关系的时候,往往是把它当做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好像它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它只不过是亲属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已。但事实上,绝非如此。

    接下来,我尝试简单地说一下亲属关系研究的特点。大体上,可以将亲属关系研究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亲属领域里研究一种关系与另一种关系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呈现某种关系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日常表现,比如说父权的表现、婚姻策略、辅助生殖、跨国收养或日常照顾,等等。这些主题都是某种亲属关系在具体社会历史情境中的表达。此类研究其实比较简单,也没有突出亲属关系研究的特点。能够突出亲属关系研究之特点的是第一类研究:关系与关系之间的关系的研究。这听起来很抽象,我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我们知道,传统汉族农村的血脉传承是父系的。一个男子,他结婚、生儿育女。儿女与他具有血脉的一致性。但他女儿的孩子就是他的外孙,就不再与他具有血脉的一致性了。相比之下,他的儿子以及儿子的儿子这样世代延续着相同的血脉。整体上,我们能看到,这些人之间具有一种不可变更的关系:血脉同一性。他们之间还有另一种关系,就是财产联系。无论在小说中,还是在实地考察中,我们都能看到,汉族农村的家庭财产是按照血脉流动的方向向下传递的。祖辈的财产,传到父辈们,再传到孙辈们。这个时候,我们看到,血脉与财产传承具有一致性的关系。当然,我们还会比较亲属之间的称谓模式或居住格局是否也表现出相同的特征。这些关系在某些社会表现出一致性,也在另一些社会表现出差异。亲属关系研究者还需要继续就它们的一致性与差异给出理论的回答。

    我再举一个比较热门的例子,比如聘礼与嫁妆问题。其他学科可能从婚姻市场、婚姻挤压、历史过程甚至代际剥削等角度探讨。若从亲属关系人类学的角度来看,聘礼与嫁妆研究的核心仅在于聘礼与嫁妆的性质,而不是它们的数额或给付方式。因为在亲属关系人类学的视野中,研究者更关心的是:聘礼和嫁妆到底是长辈赠予子辈的礼物,还是家庭财产的提前分割?若嫁妆是礼物,则意味着女性未分割家庭财产,进而家庭财产的延续与血脉延续具有了一致性;若嫁妆是提前分割的家庭财产,那就意味着分家析产与血脉联系并不完全一致。进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对该社会亲属关系整体特征的回答。

    最后,我想就今天对谈的话题再多啰嗦几句。我越来越觉得,传统意义上的亲属关系研究已经终结,并不是终结于施耐德,而是完成于中国人类学家蔡华。在蔡华的著作《人思之人》一书中,很多困扰亲属关系研究的传统问题已经得到令人满意的回答。如果将来谁还打算做亲属关系研究的话,或许该将精力聚焦在亲属关系与政治、经济、宗教、本体论、价值与伦理等其他领域或其他主题之关系的探讨上,而不是就亲属关系再做全球的比较研究。

    李普:刘宏涛老师的发言向我们展示了“婚姻与家庭”这一主题在人类学领域的研究历程,同时也让我们感觉到人类学和其他学科都有着非常深厚的关系。第二位主讲嘉宾是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张华,他将从历史学的角度为我们带来主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家庭:以1950年《婚姻法》实施为核心”的分享。

    张华:这次主题是多学科视野下的婚姻与家庭,我是史学出身,做近现代中国性别婚姻家庭史研究。史学研究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注重对事物变化的讨论。就家庭变迁这个主题来讲,在大的方面,20世纪中国家庭至少经过三次重要改造实践,一是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民法典出台尤其是新生活运动后的新家庭建设,一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简称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团结生产民主和睦家庭建设,一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由于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家庭建设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故而在此,我将以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家庭建设为例,来讨论整个20世纪家庭建设变迁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1950年《婚姻法》文本。1950年婚姻法文本共8章26条,第一章原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七章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第八章附则。

    从该文本内容来看,这一文本规定了新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但没有新家庭的基本原则,只是在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章节涉及了一些内容。那么新家庭的原则到了什么时候确立的?研究发现到了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时才确定下来,即“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当然,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家庭原则确立的滞后反映了中国人的婚姻关系不仅仅涉及男女夫妇二人,而是牵涉到夫妇关系之外的亲属及社会关系。然而在这里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何通过两年多的经验实践,最后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生产、团结、民主、和睦这几个概念?这些概念是从哪里来的?以这些概念为原则的家庭建设具体面临哪些任务?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很显然,民主一词,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是晚清民初的启蒙带来的,但是和睦呢?生产呢?在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前几天推送我在开放时代那篇文章,我就考察了和睦这一概念来自中国传统家庭价值观念的问题。有兴趣者,可以一阅。但是生产呢?最近我的研究发现,生产这一词与劳动相关,如果把它看成是劳动的另外一种表达。那么这一概念至少有三个渊源,第一个渊源就是中国传统勤劳美德,一般认为勤劳美德是民间小传统,但至少在明清时期进入官方正式表述中。第二个来源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念,主要是劳动创造世界的观念,在50年代这个概念被重视,与马克思主义作为当时的意识形态有关。第三个来源是延安时期的经验实践。这在延安时期的大生产运动中和妇女工作中得到体现,如象征着妇女工作方针和作风改变的“四三决定”,就规定了妇女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发动她们参与生产。由于当时战事吃紧,大量男性劳动力走向前线,需要发动和组织妇女发动生产,通过这种生产的发动,最后发现这一方式不仅对提高妇女地位有促进作用,对当时家庭和睦建设也起到了推进作用,同时缓解了战时经济压力。故而生产成为以后开展妇女工作的重要方针,也成为号召家庭建设的重要考虑。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以这些概念为原则的家庭建设具体面临哪些任务?我们先做一个简单比较,如果把1950年《婚姻法》及其相关文本与明清时期王朝提倡的家庭建设相关文本做一比较,我们就会有一些有趣的发现。

    这里我用《宣讲拾遗》这个文本来作讨论。《宣讲拾遗》这个文本目前见到的最早版本是同治三年本,它是明清时期圣谕宣讲的通俗本。我们知道从明太祖之后,王朝就开始在基层大规模推进圣谕宣讲活动,以其颁布的六条准则为原则,开展教化实践。与大臣和精英知识分子对明太祖六条的注释而形成的宣讲文本不同,这一文本由于语言通俗,与民间宗教合流,对乡村影响很深,对民国的基层实践也起到了重要影响。

    从这本书里可以看到,当时王朝提倡的家庭,是劳动+儒家道德(三从四德)+和睦团结的家庭,因此如果与1950年《婚姻法》所要确立的家庭目标相比,那么1950年《婚姻法》的家庭建设任务就是把劳动+儒家道德(三从四德)+和睦团结的家庭变为生产+民主+和睦团结的家庭。在这个转变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差别,同样也看到一些延续。最大的差别,从字面上看,是民主和儒家道德之别,因而,其建设的重要任务似乎是输入民主即可。我之前的研究也觉得好像有了民主就可以了,但是我后来的研究发现,实际上生产的意义更为重要。因为一开始从字面上看,似乎劳动生产只是代表了延续,但是深究下去,发现其实劳动生产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因而,既有延续又有断裂,而且这个概念的实践尤其能够体现出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家庭建设的全新意义。所以在这里,我以生产为中心再做进一步的一个讨论。我们先来看两幅画。

    左边这幅画是宋代的一幅佚名图(这幅图没有找到来源,可能是伪造的),它基本上可以反映宋代以来流行的家庭想象,即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右边这幅图是1950年代农民参观机械化生产的场面,由于我没有找到一张可以直接反映当时家庭的图片,所以以这张农村机械化生产的图来代替。这张图可以反映当时流行的农村及其家庭想象,即合作化的农村、现代化的劳动生产及女性参加农业劳作,如这幅图有收割机,收割机上既有一位男性,同时有一位女性。因此如果与左图比较,有两个重要变化,一是整个农村劳动形态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机械化生产,二是女性从家里出来了,从事户外或田间劳动。为了更清楚地呈现这个差别,我们可以先比较一下1950年代钱瘦铁先生的春耕图和雍正耕织图里春耕景象的不同。我们会发现一个明显差异:女性劳动形式发生变化。

    雍正耕织图中这位女性应该是站在田边给自己耕作的丈夫送餐之类,钱先生画里的女性则直接下田插秧了,这是很大的一个变化。用当时的话说就是从“纺纱之路”到“上坡下湖”,它反映的就是现代民主观念输入家庭之后在劳动过程中的一个体现。然而这个变化要实现,它还涉及农村现代化的一个想象,尤其是这个想象对家庭产生的影响。我们还可以看一下下面这幅图。

    通过这幅图大家可以看到,在农村农业现代化后与之相匹配的家庭及其生产状况的变化,其中重要的是家务劳动逐渐得到解决,妇女解放了出来。从这幅图里,也可以看到1950年《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新家庭建设任务其实是比较艰巨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女性平等地参与内外的经济大小事务,一个是在整个劳动过程中都要做平等的参与。然而如果要真正实现在劳动过程以及家庭事务过程中的平等,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方式和策略才能够做得到。

    据我的研究,中共采取非常多的策略来实现这个平等,比如说,要让女性参与家庭事务决策,首先要有一个家庭民主会议。这幅图就是当时家里开生产会的时候,女性可以参与发言,发表主张。另外,我们知道传统中国婆婆的权力是很大的,所以要让儿媳能够充分实现家庭事务的参与感,必须调整婆媳的关系,右边这幅图反映的就是婆媳的和解。

    当然还有其他方式,比如说要实现团结生产,让生产更加有效率,团结的氛围少不了,那如何团结?除了前面说的民主原则,有事大家商量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就涉及家庭生产时的劳动分工安排以及家庭收入的合理规划,如算经济账,如何有效安排家庭生产和生活开支能够有效扩大家庭再生产。下面左边这幅图就是如何拿出部分收入给家庭各成员买布做衣服的一个场景。当然除了算经济账以外,还有典型表扬,如右图就是一个典型表扬的图画。

    然而除了上述这些策略之外,还有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男女在整个劳动过程中的平等。比如说要把劳动看成是实现妇女解放的手段的话,首先得让每一个人都可以参加劳动,不能有例外的情况,因此,你需要对那些不劳动的人进行改造。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左边这幅图就是一个改造二流子的场景,她不劳动,有依赖思想,大家对她进行了批评与教育。其次,还涉及家务劳动与社会生产劳动的关系,尤其是多数妇女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那么如何让家务劳动被看见变得重要就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右边这幅图画讲的家务事,就反映了这个问题,它其实要讲的是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同等重要性,当然它以一种比较有趣的方式来呈现,让男性去做家务劳动,比如带娃,来反转传统家庭的性别分工以凸显家务劳动不是小事。

    当然以男性带娃这种方式把女性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在当时毕竟少见,但是如何解决家务劳动的问题确实是需要正面处理的问题。从当时的措施来看,就是建大量的托儿所机构,缓解妇女育儿的压力。更进一步,当妇女进入到的具体生产劳动过程之中,也会有平等的问题,就是男女生产劳动能否报酬一样。因此,当时就有男女同工同酬这种相对应的配套政策去体现。我们看下面右边这幅图,就是当时合作化时评工分的场景,妇女要求多增加工分实现公正的场面。如果没有这些措施的话,家庭建设实现所谓真正的团结生产,其实都是一句空话。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中共把家庭建设目标不断引向“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原则上,当然因为宣传贯彻程度的差异,不是所有家庭都能变得“民主和睦”“团结生产”,但是,至少这一目标和当时社会的氛围在不断改变旧家庭的状况。

    那么到底如何理解这一家庭建设的意义及其影响?

    如果从长时段来看,尤其是从晚清以来中国家庭改造的任务来看,1950年《婚姻法》的家庭建设,其实是对这一近代历史任务的有效回应。近代以来的家庭变革任务,在我看来主要有两个基本内容,一个是把平等民主输入到家里,完成启蒙的承诺,第二个是要重新构造个人-家庭-国家的关系,实现新的个人-家庭-国家关系的构造。那么从民主和睦和团结生产的家庭建设过程中,我们会发现,这两个问题都得到了有效回应。因为时间有限,不做细致讨论,大家可以去看我马上要发表的文章。

    如果从二十世纪三次重要的家庭建设实践来看,1950年代的家庭建设承前启后,不仅继承了1930年代国民政府家庭建设的一些相关成绩,同时也转变了它的内涵,而且对1980年的五好家庭文明家庭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比如说当时五好家庭中生产工作好、家庭和睦、尊敬老人好等内容,都是1950年代新家庭建设的核心内容。

    最后,还想谈一下这一新家庭建设对于妇女解放和男女平权的认识。1950年《婚姻法》的新家庭建设显然是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口号引领下实现的,但是从新家庭建设的具体过程中,我们可能会对男女平权、婚姻自由有一种新认识,即我们要把这种平等理解成是一种和解的关系,而不是理解成一种平等的对抗关系,新家庭里的男女关系其实是平等下的一种男女和解关系。这种和解的新经验和新关系里,内涵了一种全新家庭文明的创造。故而可以说,1950年《婚姻法》所建设的新家庭,其实具有新的现在性创设的意义,是一种多元现代性的体现。

    李普:张华老师从历史学科的角度,给我们描述了婚姻家庭关系在历史中的变化,谈到了女性走向劳动的过程。最近看张老师的论文,他提到了“中国式恩爱观”,意思是新中国婚姻法体现了一种全新看待婚姻的观点,它摒弃了资本主义国家从契约关系去看待婚姻的方式,而是提倡以感情作为和睦的基础恩爱观。还有张老师刚才也讲到民主家庭会议的实现策略,它的关键词是:团结生产,算经济账。那么很自然大家就会想到,这是从劳动生产的经济视角出发去实现家庭民主与和睦。然而,从1950年到现在也过去70年了,家庭民主、和睦同团结生产的关系是否还这么紧密?因为从实践的角度观察,当下大家的工作都比较独立,不像在50年代,无论是生产还是劳作,都是真的需要一家人团结和睦才能实现,现在这个因素好像相对弱化了。那么我们以“团结生产、算经济账”为关键词的这么一种恩爱式婚姻观,是否也需要进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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