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0 22:04: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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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杨博 实习生崔雨欣)近日,在武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民江师傅填写完经济困难状况承诺书后,工作人员当场受理了其因离婚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无需像以前那样要先开经济困难证明才能办理。
今年,武汉市司法局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承诺制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局领导班子实事项目之一。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之前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该证明需要申请人先到所在社区开具,然后到所在街道盖章,需要群众跑两趟。现在只需实事求是签订承诺书,法援律师就会提供法律服务。
截至今年5月份,武汉市市区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受理填写《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承诺书》的法援案件1794起,为困难群众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2299万元。其中,求助群众不仅在一审阶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审也可以去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据了解,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开始试行“市区法援窗口通办”,即市区法援窗口互相代为初审,符合法援条件案件可通过线上流转申请材料,审查指派后,援助律师与受援人线下对接。
6月8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受理辛奶奶二审法律援助时,工作人员周斌主动通过内部系统,将老人去年在江岸提交的一审申请法律援助材料全部调取到位,当天通过审核,当天出具法律援助受理书,当天指派好两名法援律师。
“这次申请法律援助没跑一脚路!”11日下午,虽然伤病还没完全恢复,但73岁的辛奶奶依然在门口等着公法中心的工作人员上门对接服务。2点钟,周斌和同事白学智以及法援律师许娟和李晶将法律援助受理书送到她手中,并现场为她写好诉讼状。
作者:夏晶
来源: 武汉晚报
5月20日,某两位明星官宣离婚,网友列队吃瓜。婚姻不易,当无法前行时,现在人大多和平选择协议离婚。12348律师今天就来教您《民法典》施行后,怎样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必备要素】
一 双方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一致)
二 双方自愿选择协议离婚,并写明两人于何时何地进行结婚登记
三 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虐待等不适宜使用离婚冷静期的情形
四 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五、关于户口及子女姓氏的处理
将配合户口迁移以及对于子女姓氏的约定明确,能够有效避免离婚后因此产生纠纷。
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望权的约定
(一)子女抚养权
明确子女由男/女方抚养。
(二)子女抚养费
实践中,如果对于子女的抚养费没有具体约定,通常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建议明确约定每月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固定生活费用并且按照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对于教育、医疗、旅行等其他大额支出由双方平均承担,在支付方提供支出票据后一定时限内另一方足额支付属于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三)探望权利
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可以约定每月固定日期,也可以约定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父/母可提前X日通知父/母,随时探望,但应协商具体地点及接送方式。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PS:双方可以约定侵害探望权的后果,比如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七、关于夫妻之间补偿、赔偿的约定
(一)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困难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八、关于债务及财产分割的约定
(一)债务
《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做了明确规定,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约定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但明确约定后方便一方承担已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属于己方的债务后向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存款
建议约定款项交付的方式和时间。
(三)不动产
实践中如果只有一套房产的情况,通常做法是一方分割到房产,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子女成年前,为抚养子女一方设立居住权。
PS:关于不动产的约定切记进行过户登记,建议将一方配合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明确约定为《离婚协议》条款。
(四)车辆(也要过户登记)
(五)股权
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补偿是股权分割最简单的一种形式,但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分割往往涉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因素,建议进行个案咨询。
(六)虚拟财产
《民法典》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如网络账号、比特币、网络游戏装备等,具备一般商品属性。
(七)孩子接收的礼物、压岁钱等
现在的小朋友往往出生后就会收到长辈赠与的一些贵重金属饰品、压岁钱、生日红包等等,建议明确该部分财产归孩子所有,父母双方均不得擅自挪用、占有。
(八)隐瞒财产
建议明确财产分割基于《离婚协议》中列明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行为的,依法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九、违约责任
十、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律师费用等维权费用的承担
十一、列明男女双方的送达地址
十二、《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2348律师提醒
1.《离婚协议》关于限制再婚权利,限制再婚后生育子女、限制再婚后所生子女继承权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并不是签订《离婚协议》后婚姻关系自然解除,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后夫妻关系才解除;
3.《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产生法律效力,但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拒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另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签订《离婚协议》后,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前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成立未生效,协议内容仅能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
5.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贴心服务。
来源:厅公法处、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陈俏丽 冯毅琳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1年第322期(总第2967期)
?十多年遭受家暴欺凌,直至起诉离婚都不敢去法庭,离婚诉求被法院驳回。
?通过援助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她终于走上了法庭,结束了噩梦般的婚姻。
?该案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职能作用,更向公众传递了遭受家暴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寻求法律支持的重要信号。
“你最近情况怎么样?”
“还好,我一个人带孩子过呢。”
“离婚以后,你是否要求过与他复婚,或者他是否要求过与你复婚?”
“没有。我们离婚没几天他就再婚了,好像几个月后又离婚了。”
……
这是河北省武邑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近日与一起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当事人张某的一段通话记录。尽管距离办结案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了,检察官仍一直牵挂着张某的情况。
办案人员在讨论案情
女子遭受家暴
起诉离婚未获法院支持
“求你们救救我女儿吧!”2019年6月的一天,张某的母亲打电话报警,称女儿张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这次从家里逃出来后又被其丈夫强行带走。老人请求民警能够解救被女婿“绑架”的女儿。
老人的求助痛苦而无奈。在女儿的这段婚姻关系中,家庭暴力这一恐怖的阴影,几乎从未消散过。
2006年,张某经人介绍与王伟(化名)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王伟动不动就殴打张某,还限制张某人身自由,不让其单独出门,也不让张某带身份证和手机……终于,张某忍无可忍,从家里逃出,结果还是被丈夫发现并被强行带走。
接警记录显示:派出所民警接到张某母亲的报警后,立即与张某的丈夫王伟取得联系。王伟却称,他是带张某外出打工,并拒绝让张某返回。民警使用张某母亲的电话联系张某询问其所在位置,张某不敢说出实情。民警要求让王伟接听电话时,电话立即被挂断,并一直处于拒绝接听状态。民警驾车在武邑县县城附近寻找未果,后到刑警大队寻求帮助。刑警大队通过查询发现,王伟正驾驶车辆沿高速公路往辽宁方向行驶。为劝说王伟返回,民警找到王伟的父母进行电话劝说。最终,在民警和父母的共同劝说下,王伟这才驾车返回武邑。
2019年6月26日,张某向武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丈夫离婚。同年8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张某因为害怕被丈夫抓住殴打和失去行动自由,以“有病无法参与庭审”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书面材料,由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婚姻乃人生大事,并非儿戏。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登记结婚,理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敬如宾。”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长达十多年,彼此携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婚姻生活。虽然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关系暂时不睦,但不会因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加强沟通和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同时,双方婚后育有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会对孩子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极需要父母共同关爱才能健康成长。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实彻底破裂。故为顾及子女之利益,家庭关系之稳定,社会之和谐,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
2019年8月23日,法院判决不准张某与丈夫离婚,这令十几年遭受丈夫殴打和恐吓的张某痛不欲生,她来到武邑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2020年4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律师提出申请
检察机关调查后决定支持
“家庭暴力案件你们检察机关能不能介入?”2020年4月初的一天,时任武邑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的李延灵,依据该院联合县司法局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实施意见》,到辖区某律师事务所搜集农民工讨要欠薪案件线索时,一位法律援助律师向他咨询。
在李延灵的询问下,律师讲述了张某长时间遭受家庭暴力和威胁,以致法庭开庭时都不敢出庭的遭遇。“这一次她又因为家暴起诉离婚,武邑县司法局指定我们所进行法律援助。这样的案子,要是检察机关能支持起诉,从诉权平衡、指控效果上应该更好一点儿。”法律援助律师充满期待地对李延灵说。
回到院里后,李延灵向同行前辈请教,查询法律依据,并向衡水市检察院请示汇报。该院经初步研究后认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方系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常保护时,检察机关应予支持,保护其合法权益。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李延灵等办案检察官吃了颗定心丸。随后,他们及时与张某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情况——
“为什么要起诉离婚?”
“丈夫经常殴打我,夫妻感情无和好的可能。”
“你是否有遭受殴打的证据?”
“有。”
“你还有什么要求?”
“请检察机关保护弱势群体,支持我起诉。”
在认真查阅原一审法院卷宗,并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原一审法律援助律师进行沟通后,办案检察官又向张某详细询问了有关情况。通过查阅张某受伤的照片、微信通话记录、张某母亲的报警材料、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等证据证实:张某的丈夫王伟多次对张某实施殴打,造成张某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王伟所实施的经常性恐吓等精神强制,致使张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敢出庭。
“我局受理张某离婚一案,为切实有力维护弱势群体,望你单位支持起诉并帮助维护弱势群体权益。”2020年4月12日,武邑县司法局向武邑县检察院发函表示。
综上,武邑县检察院研究认为:武邑县法院第一次庭审未认定张某丈夫的家暴行为,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张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缓解。张某丈夫多次对张某实施家暴行为,已经造成其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等身体伤害,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张某丈夫未悔改,并对张某实行恐吓、威胁等精神伤害。张某系弱势群体,其婚生子女均未成年,理应维护妇女及儿童等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予支持起诉。
依法支持起诉
助弱女子勇敢走上法庭
“在研究张某案能否认定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时,起初,检察官的意见是有分歧的。”李延灵介绍说,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表现形式为直接暴力和精神暴力(又称软暴力)。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讯自由等权利。在办案工作中,检察官在咨询法院员额法官、资深律师后,发现对该案中家庭暴力行为,是否能够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家庭暴力”的程度,各方也有不同的意见。
经过多次研究,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被殴打的证据仅有两次被打后的照片、一次报警记录,以及张某丈夫承认殴打过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这些零散的证据难以形成张某“多次”被打的证据链,其被强行带回被困家中无行动自由更是缺乏关键证据,认定其受到的伤害程度和被伤害频率次数是否达到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有一定困难。但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武邑县检察院认为,张某遭受了殴打和威胁、恐吓,其诉讼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可以被认定为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可以进行支持起诉。
决定受理此案后,该院向张某发出通知书,通知书除告知张某检察院已决定受理此案以外,还注明了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姓名及联系电话,并附有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
“张某与丈夫离婚纠纷,武邑县司法局移送我院支持起诉,本院决定受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0年4月16日,武邑县检察院向武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张某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时,还附有一册检察卷宗,后装在法院卷中,检察卷宗里有张某遭受丈夫家暴的主要证据:检察官询问张某的笔录、张某丈夫的微信语音文字整理、张某母亲报警记录及张某两次被打受伤后的4张照片。”李延灵说,张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丈夫经常殴打她,她本人的意愿是希望检察机关支持她起诉;张某母亲于2019年6月2日向派出所报警记录证明张某被其丈夫经常殴打,并在当日被强行接走的情况;张某两次被打后的照片证明其在2019年4月4日和5月27日被打后的情况;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丈夫在2019年8月13日与其微信聊天时承认曾动手打过张某。
在提交法律文书及证据时,办案检察官还将办案中了解到的张某因受威胁、恐吓在第一次起诉庭审时不能出席法庭的情况向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和提醒。
2020年5月26日,武邑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上,宣读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书》。张某因武邑县检察院支持起诉,不再像以前一样害怕不敢露面,而是挺直腰板勇敢地与丈夫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离婚
家暴受害人摆脱噩梦
“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和,时有纠纷,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法院对于张某及其丈夫的财产情况、债务情况、婚生子情况、婚姻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后认为,双方于2009年5月签订的协议,协议约定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婚内所有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偿还,该两份婚内财产、债务约定的协议显失公平,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被告提供的两份协议,依法不予采纳。
2020年5月28日,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张某与丈夫王伟离婚;张某负责监护抚养儿子,王伟负责监护抚养女儿;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年7月1日,王伟提起上诉。2020年7月15日,衡水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张某负责监护抚养女儿,王伟负责监护抚养儿子,双方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
“支持起诉后,我们积极主动联系法院,密切关注案件审理情况,特别是张某丈夫上诉后,分析研判案件走势,及时掌握最终裁判或调解结果。”办案检察官分析说,在武邑县法院的判决书中,对于检察机关提供的受伤照片、张某家人报警记录等,法院认为均系书证,有较高的证明力,予以采信;结合家暴照片以及电话录音等多重证据,武邑县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维护了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法院判决书中援引了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财产分配上对张某进行了照顾和保护。
“我已摆脱噩梦,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2021年夏天,办案检察官两次对张某进行电话跟踪回访。一是了解其离婚一年后,生活是否恢复了常态,是否有工资性收入,两个孩子是否得到了合理安排;二是了解其前夫是否对其生活进行骚扰,其精神状态是否得到了改善。张某告诉检察官,她现在外地生活,也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没有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支持起诉,就没有我现在平静的生活。”张某感慨地说。
反家暴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倡导和谐文明婚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是建设文明社会、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维权,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重要职能作用。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则。
一是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家庭暴力受害人享有婚姻自主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遭受报复等而不敢起诉维权,在获得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帮助下仍未能实现维权目标的,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依其申请支持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职中,应重点关注那些笼罩在家暴阴影下不敢、不能反抗的“弱势群体”。
二是注重释法说理,引导家暴受害人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提供协助,适时启动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与家庭、个人隐私紧密相连,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观念影响,受害方因顾及家庭名声而极力掩饰家暴,助长了施暴者气焰,造成家暴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向受害人释法说理,鼓励其说出真相和证据线索,引导其收集遭受家暴的证据;受害人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的,可以依法协助。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第一时间询问申请人,也就是案件中的受害人,引导或者协助受害人掌握潜在的证据或者证据痕迹,进行甄别、固定,并对接警人、劝架人、送医人等与案情可能相关的人员进行逐一笔录、录音等固定,对于证人不愿作证的,可以用谈心谈话的方式了解案件真相,确保证据收集到位、掌握到位、了解到位,确保办理具体案件检察官、法官的内心确认一致,避免出现证据不到位、保护不力的情形。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强大合力。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等诸多条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家暴线索的,应当先行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检察机关除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宣讲、心理疏导外,可以与民政部门联系,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保护其人身安全;对于涉嫌虐待犯罪的,可以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作者:河北省武邑县检察院检察长 李延青)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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