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婚姻家庭律师如何委托,离婚案件房产分割司法观点集成

时间:2022-11-20 23:45: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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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针对房产分割各执己见,律师以法为据助其合理合法分配
  • 深圳离婚律师:老公在国外如何进行涉外离婚委托程序?
  • 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支招:准备离婚了需要做哪些准备?
  • 夫妻离婚针对房产分割各执己见,律师以法为据助其合理合法分配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盼 黄晨婕

    【导读】 甲以与乙口头约定婚内工资各自支配,认为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乙以无书面约定,提出房屋应分割一半。张盼、黄晨婕律师结合《民法典》认为:房屋应依法分割,首付部分属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未还部分属共同债务。双方认可分配原则终达成调解协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以法为据,改变不利的诉讼氛围,让具体案件的处理工作,回归到正确的方向。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甲、乙二人结婚(以下简称:第一次结婚),BBBB年BB月BB日,生女儿丙。因甲、乙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CCCC年CC月CC日,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同时,甲、乙二人还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甲、乙二人协商解决。很快,甲、乙二人的亲属发现,虽然甲、乙二人还和过去一样携丙共同生活,但是,甲、乙二人已经协议解除了夫妻关系,遂对甲、乙二人进行劝和,在此情形下,甲、乙二人又复婚(以下简称:第二次结婚)。但是,复婚后甲、乙二人依然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双方就感觉到继续维持这种不和谐的婚姻关系,毫无意义,均愿意离婚,但对房屋分割问题,甲、乙二人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为此,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针对房屋分割问题:

    因为,甲在第一次结婚前,由自己的父母支付首付款,购买了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婚后,涉案房屋的还贷一直是甲以自己的工资支付,当前还有10万房贷未还。且甲、乙二人在第一次结婚前后,即多次口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二人各自的工资等收入,由各自独立使用,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后至今,甲、乙二人也实际上按此约定处理各自的工资等收入。

    所以,甲认为:涉案房屋不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甲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该归甲一人所有。

    而乙和乙的律师则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甲所称的约定,仅仅是存在于甲、乙二人之间的口头意思表示,不能作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认定。

    因此,涉案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权利。

    甲感觉根据乙和乙的律师引用的法律规定,导致自己在涉案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失去了诉讼优势,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依法改变目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氛围,根据法律规定正确地处理本案。

    (图源网络,侵删)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针对离婚纠纷的特殊性,我们历来主张当事人能理性对待离婚纠纷,采取“以和为贵”的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但是,以和为贵中的“和”字,并不是仅仅以“修复夫妻关系,让夫妻双方重归于好”为单向目标的,这个“和”字,同时还包括婚姻当事人在理性认识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

    一般情况下,针对婚姻当事人均理性认识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之情形,如果当事人不能做到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就是最有效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此必由之路上,也不排除婚姻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可能,但是实践证明,在此必由之路上,如果一方当事人深感自己胜券在握,往往是很不利于当事人以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的。

    因此,不依法改变乙和乙的律师现在这种自以为胜券在握的心态,要想在本案中,实现当事人用和平、和气的方式解除夫妻关系,那可能性是很小的。

    另外,针对法院将来也许会用判决的方式处理本案的可能性而言,甲需要依法改变目前对于自己来说不利的法律走向,这对甲而言更是非常必要的。

    甲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不够严谨地理解法律规定,很可能导致不正确的迷失性思维,并形成一定的惯性,这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的现象。

    因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完整内容是:

    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所以:

    用严谨的态度理解和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们就不仅要正确地理解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我们还要同时注意到: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并不仅仅是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段内容;除了乙和乙的律师摘取的这一句话以外,第一款的后面还有第二句话;②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除第一款以外,还有第二款和第三款。

    因此,针对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第一款中部分内容的问题: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乙和乙的律师仅仅摘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一部分内容,并据此提出“乙应当有分割到涉案房屋二分之一权利”的意见,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断章取义、不够完整、不够正确的理解。

    完整、正确的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全部三款的内容,我们应当依法注意到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不仅仅只有第一句话。除了这第一句话以外,第一款还有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所以,既然乙和乙的律师认为甲、乙二人之间,不存在“书面约定”的问题,那么,本案就必须按照第二句话,即“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来处理,应该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第二,既然必须要“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处理本案。那么,我们首先就要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回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起来,我们不能简单地因为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存在,就笼统地将涉案房屋草率的推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还应该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认定为甲的个人财产。

    第三,在厘出“涉案房屋中还有甲的个人财产”这个问题以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涉案房屋归属的正确理解就应该是:①涉案房屋中“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应当是甲的个人财产;②除“甲父母支付的首付款所对应的房屋”以外的房屋,是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将“与涉案房屋有关的、当前剩余的10万未还房贷”,认定为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甲、乙二人平等分担。

    甲认真地听取、分析和思考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前述全部法律分析意见后,对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法律分析意见表示高度认同。据此,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代理意见》。

    法庭充分地肯定了张盼律师和黄晨婕律师的《代理意见》。乙和乙的律师经过思考也不再坚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要求。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乙二人纠正了自己以前片面的法律认识,就如何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达成了调解协议。

    深圳离婚律师:老公在国外如何进行涉外离婚委托程序?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那么老公在国外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涉外离婚委托程序?

    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一方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双方即视为离婚状态。


    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内的一方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要提交离婚起诉状、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及被告在国外的住址。


    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外交部等的相关规定,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会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呈递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文件后将通过外交途径向被告进行送达。被告收到后如果应诉答辩,则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即可开庭审理;若无法成功送达给被告,或被告不应诉、不答辩,则法院会缺席判决。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只能处理双方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而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待在国外的一方回国后,双方再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或一方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对财产进行正式分割。

    在配偶身在国外的情况下,双方很难进行离婚诉讼,即便诉讼离婚,涉外离婚委托程序也会耗费较长时间。因此离婚律师建议国内一方尽量在配偶出国前或回国后再协商离婚事宜或起诉离婚。若配偶已经出国,则应尽量留意对方在国外的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等,以便国内法院对其送达法律文书、顺利诉讼离婚。

    杭州专业婚姻律师支招:准备离婚了需要做哪些准备?

    想离婚你会遇到三个问题:对方会不会同意离婚?孩子谁来抚养?财产怎么分割?所以,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建议想离婚时你需要做的是需要围绕这三个问题。

    首先,需要做的不是和对方谈离婚,而是收集证据。

    比如出轨证据、家暴证据、财产证据。

    这些证据有就收集,没有也不要刻意为了收集证据而去收集,没有必要。有些证据法院也不认可的,即便认可了,也不一定可以证据待证事实,所以李律师不建议盲目的花太多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当事人在这个阶段可以开始咨询专业律师了,避免做无用功。

    然后,理清财产。

    在理清财产的基础上,确定自己的分割方案,哪些是可以放弃的,哪些是必须争取的,杭州离婚律师建议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在抓大放小的原则下,做最优方案和底线方案。无论做哪种方案,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需要有说法,不能说我就是要这样分割,不这样分割不行。这就涉及到谈判技巧了。我们要分割什么财产,为什么这么分割,都是事出有因,有理有据。

    第三步,就可以分居了。离婚后你想怎么生活,现在就可以开始准备了。如果要争取孩子抚养权,李晓娟律师建议把孩子一起带走,孩子和谁一起生活,对争取抚养权影响很大。

    之前的工作都是准备工作。第四步就开始步入正题:提出离婚,争取协议离婚。双方在生活中就经常争吵,涉及到离婚谈判很多也都是争吵。但争吵不是解决的办法,当事人的这种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很多离婚案件在协议离婚阶段就委托律师,双方律师在场谈判会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有些案件不方便律师介入,李晓娟律师也会做谈判指导工作,帮助当事人梳理财产及分割方案。

    最后,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争议比较大,协商不好,就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后,在法院组织下可以继续调解,调解成功的就以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结束婚姻关系,调解不成功的,正式立案、开庭、审判。

    离婚案件劲牵涉法律问题,更是情感和伦理的交织,建议在专业离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谈判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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