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01:10: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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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陈畅)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我国《民法典》也颁布施行一周年。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保障鼓励当事人勇敢向家暴说“不”。北京市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选取这一年来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一起来看看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一、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等。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摒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四、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旦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来源: 光明网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异地恋本就辛苦,女朋友却还频频使用冷暴力,怎么办?近日,家住九龙坡区的市民吴先生向上游新闻966966热线求助,询问如何才能有效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冷暴力。
吴先生和女友异地恋,一个在重庆,一个在浙江,因为距离,两人不能时时互相陪伴,维持关系本就比一般情侣困难,但女友每次遇到一些问题,还总是采取冷暴力的方式,这就让彼此的关系更是雪上加霜,吴先生也经常被逼得“抓耳挠腮”,不知道该怎么办。对此,上游新闻记者对情侣、夫妻之间遭受冷暴力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随机采访10对情侣
7对曾遭遇过冷暴力
针对情侣、夫妻之间是否用冷暴力解决问题,记者随机采访询问了10对情侣,这些情侣的职业包括学生、教师、警察,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出乎意料的是,这10对情侣,有7对表示,自己曾遭遇过冷暴力。
家住沙坪坝区的陶霞今年35岁,是一名瑜伽老师,说起冷暴力,她就直摇头,称自己遭受冷暴力长达十余年,前年已经和老公离婚。
据陶霞讲述,自己20岁就和老公认识,并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结婚后,由于工作关系,两人分居了5年左右,但后来再住到一起时,男方就开始“冷暴力”。
“兴许是当年结婚时年纪太小,他没考虑清楚就匆忙和我结了婚,也可能是因为婚后长期分居,感情基础不牢固,总之,我们住到一起后,不像其他夫妻一样如胶似漆,反而冰冷得像陌生人一样。”陶霞表示,那几年,前夫经常以各种借口不回家,她一表现出不开心,对方就不耐烦,不耐烦以后就开始无视她。
而无视的方式也是“千奇百怪”,他要么不说话,要么自己安静的睡沙发,陶霞为了让前夫有点情绪上的反应,甚至不惜假装让他知道,自己和某某男性朋友走得近。但这一切都是徒劳。经过十多年的拉扯,陶霞终于在冷暴力面前认输了,主动提出了离婚。
“冷暴力的伤害可能会让我一辈子都对婚姻心存恐惧,我到现在都还没有彻底走出来,毕竟有什么话好好说出来,即使离婚我也输得明明白白,像这样不清不楚,每当回忆起来的时候,都是新一轮的伤害。”陶霞说。
而其他遭受过冷暴力的情侣也表示,他们虽然没有因为冷暴力而分手、离婚,但每次冷暴力后产生的隔阂,都要很久才能消除。
另外3对没有遭受过冷暴力的情侣则称,他们深知冷暴力的“杀伤力”,因此双方很早就约定好了,绝不采取冷暴力解决问题,彼此不理对方不能超过24小时,有什么问题都要及时沟通。没有冷暴力的威胁,他们的关系处于良性发展状态。
家庭冷暴力
让初中就认识的恋人形同陌路
了解完夫妻、情侣遭受冷暴力的情况后,记者联系上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王艳。据了解,王艳处理过各式各样的离婚案子,经分析发现,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始于冷暴力。
“我曾代理过一个比较典型的因冷暴力而离婚的案例,案例中,男女双方是初中同学,一起走过了情窦初开的青葱岁月,后来在大学确定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步入了婚姻殿堂。”王艳讲述,这对婚姻关系里,男方是个比较外向的人,毕业后从事销售工作。
由于吃苦耐劳的工作态度,没几年就晋升为了经理,与此同时,女方也生下了一个女孩,日子过得非常幸福。
眼看着家里经济条件逐渐好转,女方为了照顾家庭,就退出了职场,开始相夫教子做全职太太,但这样的日子没过两年,两人就开始因为各种琐事争吵。
吵着吵着,男方的态度就慢慢变了,从一开始的争吵,变成了不再回应。男方依旧和以前一样,下班后准点回家,休息时买菜做饭,对待同事也非常友好,见到邻居还会热情的打招呼。当大家都以为这是个不可多得的好男人时,女方却因其事事不再回应的冷暴力,而被逼得几度想轻生。
“他回来后,从不正眼看我一眼,自己该干嘛干嘛,我说话他就‘嗯’一声,完全当我不存在。有事情,他让孩子传话,晚上,我们各睡各的房间......”女方表示,自己将苦恼讲给亲朋好友听,大家不相信,反倒劝她要知足。
在这样压抑的情况下生活,女方在体检中查出了很多病,还患上了中度抑郁症,医生说导致这些的原因,可能就是长期生闷气、情绪不舒畅引起的。最后,女方提出离婚,但在别人眼里,她倒成了有错那一方,因为这点小事闹离婚。
解决冷暴力
只需要从一个笔记本开始
以上案例,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冷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例,而近期,也有不少人向王艳咨询、讲述,称自己遭遇冷暴力。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再这样下去,最后只能离婚。那么,家庭冷暴力是什么?它是怎么产生的?又应该如何有效化解?
王艳称,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虽不诉诸武力,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语言的攻击等,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来折磨摧残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不正常的状态,这种折磨和肉体上的伤害一样可怕。
产生家庭冷暴力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双方长期形成对抗最后失去信任,以及彼此都想说服改变对方,最后各自形成防御机制所致。
“想要解决家庭冷暴力,夫妻双方首先要思考彼此失去信任、无法沟通的源头,然后对症下药,解决根本问题。”王艳告诉记者,再者夫妻双方不能总是想从对方身上求赞美和认同,求而不得就抱怨、指责,而是要从自身出发,提升自我。想要得到爱的同时,也要学会爱对方。
根据王艳解决各类家庭冷暴力案例的经验,她总结出了“100天解决冷暴力法”,具体归纳起来为“三找”,第一是找爱人的好处,养成感恩心;第二找爱人的长处,养成恭敬心;第三找爱人的苦处,养慈悲怜悯心。找到以后,可以将其记录在笔记本上,让其不断加深印象,每天都写,坚持100天,夫妻关系将得到改善。
上游新闻记者 范圣卿
本文来自【上游新闻-重庆晨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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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吃一瓜,长一智。
17日晚,某男星妻子发长文,控诉男方存在婚内出轨、婚前签署不对等协议保护财产,并被男方家人羞辱、冷暴力等,引起网友热议。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应履行什么义务?受害一方可以要求相应补偿赔偿吗?如何认定婚前忠诚协议、财产协议的效力?中新网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协民法专委会副主任安翔。
资料图:新人按完手印后,在大拇指画上笑脸。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中新网:婚姻中,一方存在婚内出轨等情况,如何维护另一方的权益,是否可以要求相应赔偿?
安翔:中国执行法定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模式,一切有违这一模式下的法律规定的行为,都违反了夫妻间的家庭忠诚义务,属于在婚姻生活当中的过错。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有其他重大过错等行为。
根据法律,如果一方长时间、多次、多对象发生私生活混乱或有感情出轨等情形,请求赔偿是无过错方的一种权利。而按照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对另一方的伤害程度,包括经济上、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到达一定程度,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按照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另外,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婚外情对象开销,另一方还可以要求返还。
中新网: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有什么义务?如女方在备孕、怀孕、产后哺乳育儿中,另一方应如何作为?
安翔: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互负忠诚、扶助的义务。既包括经济上的帮助,也包括感情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人口生产的大部分工作只有女性才能完成,从孕期、产期、哺乳期,包括哺乳期之后,通常情况下都是女方付出更多,包括身体上遭受痛苦、生活状态上的改变。在这个过程当中,男方的确有义务加倍照顾和爱护妻子,与女方一起履行自己的家庭责任。
中新网:如一方家人对另一方怀疑、羞辱、冷暴力,是否涉及家庭暴力?
安翔:冷暴力和家庭暴力虽然都有“暴力”两个字,但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通常仍指肢体上的暴力,将冷暴力划入其中的情形并不多见。
当然,如果侮辱到达一定程度,已构成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打击对象的情形时,显然会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那么,即使没有身体上的伤害,这种侮辱行为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的内容。
中新网:有网友提到,婚姻要提前签署忠诚协议。离婚案件中的忠诚协议及悔过书、保证书法律效力如何?
安翔:忠诚协议在已出现裂痕的婚姻关系中时有出现。实践中,有部分裁判法官会考虑双方忠诚协议中的内容,在分割财产时予以侧重,但根据主流的裁判尺度,司法机关并不主张认定其效力。
因为通常来说,忠诚协议是将一方行为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联系在一起,比如约定一方出轨,未来离婚时净身出户。一方面,它夹杂着人身方面的关系,而有时候人身方面的关系和行为不完全能与经济上挂钩,其次,一些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则也不完全一致,比如现在的法律中确实有对过错行为的打击,但达不到净身出户的程度。因此总的来说,忠诚协议相当于一直行走在法律的边缘。
悔过书和保证书一般则被作为证据使用。比如出轨行为,一般无法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另一方也不见得都能拿到相应证据,所以很多案件都出现了悔过书、保证书类似的文字内容,用以证明其中一方存在过错,来主张更多权利,比如损害赔偿、抚养权方面。从证据效力上,通常法院是会支持的。
中新网:婚前约定财产分割有效吗?婚前约定了财产分割,但另一方婚后作为全职太太、全职丈夫照顾孩子和家庭,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注意哪些方面?
安翔:婚姻中的财产协议是权利处分的行为,由权利处分主体行使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前、婚姻存续期间、离婚时都可以签订财产协议,原则上讲,通常会被法院采信,作为最后分割财产的依据。
同时,法律中也有在约定之外的法定倾斜规则,如民法典第1088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即便双方事先签订了财产协议,但一方由于照顾家儿老小等原因付出了更多的努力,且对自己的工作机会产生较大影响,那么从公平原则出发,即便双方签订了财产协议,也可以按照这一规定在协议之外再行请求补偿。
夫妻双方可以就补偿具体内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则可以依据一方在家庭当中所履行的更多义务和负担程度,以及对其影响程度等,本着公平原则进行裁判。如果本身是高收入阶层出现这类情形,可能酌定补偿数额会比较高。
中新网:还能如何保护婚姻中的受害者?
安翔:夫妻双方是在互动中形成的关系模式,好的家庭需要双方的正确选择和经营。从这一角度,其实没有绝对的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庭要有好的建设,要设定好自己的角色,处理好相关事务。
法律上,现行法律设计了不少调整家庭关系的举措,但大部分属于事后救济。比如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又比如离婚时一方存在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在未来分割的时候,请求对方就这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旧的婚姻法语境下,司法实践中把握过错赔偿的尺度,通常会对过错认定要求比较严格,比如重婚本身已属于刑事犯罪,家庭暴力也需要到达特别严重的程度才能启动赔偿机制。而在民法典的语境之下,法律本身对此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禁止。
如果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把过错认定的门槛降低,将更多过错行为纳入赔偿标准中,或许会起到更好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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