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2:02:37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户口迁出问题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该案被告系北京市第一批将户口迁入公共户的人员。
资料图 冯晨清 制图/北晚新视觉供图
2017年1月,倪先生与尹先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倪先生购买尹先生所有的位于朝阳区团结湖东里的一处房屋,并约定甲方承诺于过户后365天内,完成原有全部户口的迁出手续。如违约,将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
随后,倪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此后,尹先生却迟迟未将户口迁出。倪先生多次催促无果,将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0余万元。
尹先生表示,他之所以未将户口迁出,是因为受到相关政策的影响。办理完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他多次前往派出所询问户口迁出事宜,但根据当时北京市户口迁移政策的规定,因他将房屋出售后名下再无其他房产,若将户口迁出将无处落户。今年6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公共户”落户实施办法。6月10日,尹先生就前往团结湖派出所申请办理了公共户迁入手续,并于次日将户口迁入公共户。
鉴于被告在北京市出台“公共户”政策后,第一时间向户籍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积极配合将户口迁出涉案房屋。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8万元。双方均表示回去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原标题:卖房后户口未迁差点赔40万法院:及时迁入“公共户”可酌减违约金)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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