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09: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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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后管理的基本程序
广义的贷后管理应包括六个基本步骤:
(1)贷款检查:这是贷后管理最经常的工作,是指在贷款发放以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包括对贷款使用、借款人及担保等进行检查分析。
(2)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检查中,通过一些与贷款安全密切有关的信息、指标,及时地预测贷款风险,发现贷款存在的潜在问题。
(3)贷款分类:是指在贷款检查和风险预警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贷款进行质量划分,以区分贷款风险程度的不同。
(4)问题处理:是针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的贷款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5)损失核销:是对那些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照一定的程序,作贷款损失处理。
(6)贷款最终评价:是在贷款结清之后,对该笔贷款的成功与失败的方面进行总结,以发现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出经验与教训,并及时改进与调整。
上述前四个步骤是不断循环的过程,在贷款的整个周期中,要反复不断地进行上述的管理工作,只有当贷款出现严重问题,发生呆帐或贷款还清时,才进入上述五、六两个过程。
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就是在贷款发放之后,定期、不定期地对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这是贷后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包括贷款检查、借款人检查和担保检查。
贷款本身是借贷双方的一种契约行为,双方有义务遵守事先的约定,因此,贷款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贷款合同,即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合理地使用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定期还本付息或有无能力还本付息等。通过对贷款的检查,可以发现借款人在资金运用 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资信状况。
按照《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银行贷后管理办法》,贷款检查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2)要加强对贷款资金运动的监督,适时检查和分析借款企业资金运动变化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对于我行贷款所形成的资金回流、货款回笼等情况要密切跟踪,督促企业按时还贷,防止挪作它用,增大贷款的回收风险。
(4)要加强对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在贷款到期前向借款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通知书”。
(5)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不按期归还到期本金的,要依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上划收贷款本息。
三、我行对贷款企业的检查的规定
在《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中,我行对借款企业检查作了如下的规定:
(1)借款人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企业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及其变动情况。
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能力、成本费用、特别是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如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周转情况、存货周转情况等。
③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销售利润率等。
④企业负债情况,如银行借款、其中我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的使用与兑付情况、企业应付帐款净值、或有负债等。
⑤企业债务偿付情况,如贷款是否逾期、欠息及质量分类情况。
⑥企业在我行的存款、结算及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情况。
⑦企业重大投资及其进展情况。
⑧企业改组、改制及贷款等债务落实情况。
⑨企业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⑩企业上述变化是否会导致企业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发生变化及其对我行贷款安全的影响,等等。
对借款企业要坚持经常性检查和定期全面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主要是及时掌握企业的临时性、局部性变化,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在贷款管理台帐上记录备查,发现可疑及重大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定期全面检查则是按照一定的期间要求,对企业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上述各项内容,在检查后要写出专门的检查报告报有关部门及领导。由总行审批的贷款,其检查报告应报总行有关部门。
对借款企业定期检查的间隔期应不长于以下标准:AAA、AA级企业不超过180天; A、BBB级企业不超过90天;BB级以下企业一般为60天;未参加评级的企业,其贷款检查间隔期由二级以上分行确定。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垫款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清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及造成银行垫款的主要原因。
四、担保检查的内容
担保检查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第三人的信用保证为担保的,要以上述对借款人的检查要求和内容跟踪、检查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变化,多层次地防范贷款风险。要根据担保合同的要求,对那些影响担保能力和有效性的因素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人虽然不是直接债务人,但其承担了贷款偿还的保证责任,有义务接受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以抵押、质押设定担保的,银行要加强对抵押物和质押凭证的监控和管理。对抵押品要定期检查其完整性和价值变化情况,防止所有权人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抵押品,主要有以下一
些检查内容:
①抵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
②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③抵押品有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
④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
⑤抵押品有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⑥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
⑦质押凭证是否到期;
⑧银行对质押凭证有否妥善保管。
五、贷款风险预警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通过一些与贷款安全密切有关的先行指标及情况的收集,及时预测和发现贷款可能存在的风险。这些先行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存货、应收帐款、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异常或发生不利变动、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或不利消息增多、企业涉及大额不利诉讼、企业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存在较多不利因素或出现重大投资失误等非财务指标;帐户存款持续减少至不正常水平、票据发生拒付、多头借贷或套取贷款、银行索要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不能按时报送、回避与银行的接触等与银行交易方面的指标。风险预警主要用于对正常贷款的管理。
六、贷款风险分类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具体规定,银行信贷人员根据贷款检查情况,通过一定的标准、程序,按照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所做的划分。贷款分类通过统一的、标准化和半定量化的指标体系和操作程序,对各类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对贷款质量状况作出明确的评价,从而 为贷后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的信息基础,使管理措施更加有的放矢。因此,贷款分类为银行稳健经营奠定了更为扎实的科学管理基础。
目前我行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新的五级贷款分类方法对贷款进行分类管理,即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风险分类”法,一切以贷款偿还的风险大小为依据,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前两类合称优良贷款,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七、我行五级贷款分类参照的具体标准
根据《中国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手册》的规定,我行五级贷款分类的具体标准如下:
(1)正常类贷款
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或在建项目一直在按照既定用款计划进行,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2)关注类贷款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是存在潜在的缺陷,继续发展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其特征包括:
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较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如工期延长、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违反贷款审批程序发放贷款,如越权放贷。
(3)次级类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第一还款来源)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下称第二还款来源),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次级类贷款特征包括:
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借款人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借款人采取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4)可疑类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即:贷款已经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其特征如下:
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即使追索保人或处理押品,贷款肯定仍无法全额偿还。
(5)损失类贷款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特征包括: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生产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作损失类贷款:
借款人虽已破产或已经法院裁决,但没有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破产手续或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规范破产有关文件规定,有以破产形式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借款人通过重组、租赁、转让、承包等名目逃废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尚未依法起诉追索的贷款。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或注销,有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
借款人虽已资不抵债,但领导班子和职工基本稳定,大部分生产活动仍在进行。
在未彻底查清之前,银行违规从事帐外经营形成的风险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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