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0:1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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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为了限购圈内第三套房,宁波一男子瞒着妻子“离了婚”,“假离婚证”被识破后,该男子被法院判刑。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被告人房某的家庭在宁波限购圈内已有两套住房,均登记在房某妻子名下。2019年9月,房某在明知宁波住房限购政策的情况下,为继续购买限购圈内的房屋,瞒着妻子偷偷通过街头小广告委托他人伪造离婚证。
随后房某从网上下载了离婚协议模板,又伪造了一份离婚协议书。2019年10月,房某凭借上述伪造的离婚证件等材料在限购区内成功购得第三套住房。
2021年10月,房某为投资开奶茶店,便想到将第三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出,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2021年12月,房某持伪造的离婚证件等材料至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权证,而这次,房某伪造的离婚证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房某至派出所投案。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房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房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鄞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房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鄞州法院承办该案的马晓法官介绍,离婚证是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制作的,证明婚姻当事人解除夫妻关系的合法凭证。伪造离婚证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近年来,在投资房产过程中,购房者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伪造离婚证的行为时有发生,大家不要为了规避现行限购政策铤而走险去伪造证件。另外在日常生活中,也不要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特种行业操作证、护照、营业执照等证件,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邵雪栋、邵珊珊、马晓)
(责编:叶宾得、张丽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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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夫妻关系。那么,假离婚犯法吗,假离婚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网友咨询:甲乙夫妻两人欲买两套房,无奈限购,后两人协议假离婚,将乙方名下的房产给甲方并办理过户,这样乙方名下无房,就可以再买一套房了。但是,二套房买好后,甲却不同意复婚,也不同意补偿乙。后乙起诉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那乙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四川省射洪市洋溪法律服务所高明律师解答:
“假离婚”后,一方如不同意复婚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说法。离婚的方式只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办理;二是诉讼离婚,到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一旦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则法律上与真离婚产生一样的法律效果。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协议办理“假离婚”,通常均属于自愿,并不会存在胁迫的情况,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后果以及对方有可能不同意复婚这个风险都应该是明知的,因此财产分割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综上所述,法院不会支持乙撤销双方假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高明律师解析:
假离婚会受到处罚吗?
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会被处罚。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对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假离婚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处理撤销了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后,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对于假离婚,原则上不能否认其发生的离婚效力。如果离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处理时,首先应当对当事人的弄虚作假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给予严肃的批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将情况向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反映,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应作出确认原离婚登记有效的决定,维护法律和婚姻登记的尊严。由假离婚所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近1000件,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等各类民商事纠纷。现为洋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射洪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卖家出售二手房 买家未代缴所得税 档案里莫名出现一张离婚证
2015年3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将自己名下一套“满五不唯一”的住房出售,但在缴纳税款时,买房人孙女士仅缴纳了契税,并未缴纳近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心怀疑虑的张先生发现,交易税费的档案中竟然有自己的离婚证和唯一住房承诺表,这与自己已婚且不是唯一住房的情况不符,但孙女士对此表示不知情,并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张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孙女士和中介公司提出各26.9万元和280万元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张先生退还5万元定金,二人均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今天上午,此案二审开庭。
案情
满五不唯一
竟免缴个人所得税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然居客公司),将其名下一套位于昌平区东小口镇约48平方米的房屋,以134.5万元的总价售与买房人孙女士,之后孙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
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房屋性质为“满五不唯一”,孙女士承担全部税费。合同还约定,因房屋为“满五不唯一”,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差额的20%或全额的1%计征。
张先生称,根据当时中介的计算,孙女士要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为18万元。
2015年4月,孙女士只缴纳了契税1.22万元,对于孙女士免征个人所得税,张先生深感疑惑,向孙女士及中介公司追问原因,但未得到明确答复。后张先生查询了交易档案,竟发现其中有自己的离婚证复印件及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上有自己的签字。
张先生认为怡然居客公司与孙女士中的一方或者两方串通伪造了离婚证及承诺表,逃税这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甚至会引来刑事责任,而孙女士对此表示不知情,并把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之外,提出违约金的赔偿请求,张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外,还要求孙女士赔偿违约金26.9万,第三人怡然居客公司先行赔偿自己置换房屋交易成本等损失280万元。
一审
买家中介都称
不存在违约情况
一审庭审中,昌平地方税务局出具了一份说明,经其核算,此次交易少缴税款共计19万多元。因涉嫌伪造离婚证这一情况,该局已于2015年8月报案,但截至一审庭审时,并未有进展。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了一份中介公司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介公司承认张先生当时并未提交离婚证。关于签字问题,张先生称当时他人只将一沓材料的右下角逐页翻起让他签字,其在未能仔细阅读材料内容的情况下被骗所签。
孙女士在一审答辩中称,自己是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的手续缴纳,不存在违约情况。第三人怡然居客公司称,同意孙女士的诉求,不同意张先生的反诉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的另一份证据显示,涉案交易的中介公司员工白某,曾为孙女士介绍了一位自称有办法避税的朋友,但要收取避税金额的一半作为报酬。“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错误,不应该做出这样的事情。”证据中白某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和张先生各有过错:孙女士对税费数额不知情的辩称,不合常理;张先生在唯一住房承诺表上签字,未尽到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张先生返还5万元定金,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二审
买卖双方诉苦
房价大涨损失大
今天上午的庭审,孙女士一方请求法庭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求。张先生一方称,请求法庭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中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即退还5万元定金和驳回其赔偿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张先生一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是不正确的,合同的解除是孙女士故意偷逃税款导致,张先生在签订过户手续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交易大厅人员众多,加之对方设计欺骗,我很难察觉。”
另外,张先生提到,自己要置换的房屋价格已经从当时的500多万涨到了现在的1000多万。
孙女士一方称,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自己均按照合同的要求,办理税费手续,履约不存在过错。针对一审中白某的证言,孙女士称,上面既没有白某的签字,也没有中介公司的盖章,“另外,白某目前是公安机关通缉的嫌疑人,其证言的效力值得怀疑。”
孙女士也提到房屋涨价,“涉案房屋已经涨价一倍,我们最后却只收到5万元定金。”
第三人怡然居客公司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白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应为其买单。
截至记者发稿,本案还在审理中。
记者 张宇 J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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