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婚就要离婚法律怎么说,离婚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22-11-21 10:57:0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刚结婚就要离婚法律怎么说,离婚相关法律知识】,以下3个关于【刚结婚就要离婚法律怎么说,离婚相关法律知识】的信用卡逾期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信用卡逾期知识。

  • 结婚离婚50个法律知识(收藏)
  • 北京离婚律师:结婚不久后就离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你打算离婚,这4种情况可要求配偶净身出户了
  • 结婚离婚50个法律知识(收藏)

    无论结婚与否

    都要学习的法律知识

    Q1结婚的法定年龄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Q2同性之间可以登记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为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Q3哪些情形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Q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除《民法典》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无效情形以外,当事人能否以其他理由诉请婚姻无效?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Q6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Q7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可否撤诉?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Q8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可否调解?

    不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Q9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Q10父母能未经子女同意收取他人财物,强迫子女与他人结婚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Q11可以在谈婚论嫁时索要“天价彩礼”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嫁索取财物。

    Q12哪些情形下婚姻关系可以申请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Q13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14因受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父母可以诉请撤销婚姻吗?

    不能,必须是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Q15《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行使,有无时间限定?

    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间一般而言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者重算。

    Q1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一是身份关系的恢复,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通俗理解即为“根本未结婚”。双方此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为同居关系。

    二是财产关系的重置,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进行判决。

    三是同居期间所育子女适用法律不受影响,依旧适用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Q17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了,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

    会被人民法院收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Q18工作很忙,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结婚登记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Q19婚姻关系的建立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Q20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有瑕疵,诉请撤销结婚登记?

    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21何为“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Q22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哪些改变?

    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动。结婚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近亲属、家庭成员。二是财产关系的变动。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将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之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Q23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Q24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25夫妻可以就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吗?

    可以,但需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Q26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承诺将自己名下所有房屋赠与对方,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能撤销赠与吗?

    能,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Q27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人系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28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Q29配偶必须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吗?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配偶也需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Q30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与他人串通,虚构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31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吗?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Q32“全职太太”没有收入,依赖丈夫工资生活,是否“低人一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Q33丈夫可否要求“以夫之姓,冠妻之名”?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Q34丈夫不喜欢妻子“抛头露面”,能限制妻子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Q35一方收入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水平的,能要求另一方扶养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Q3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能,必须满足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Q37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Q38一方能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理由限制或者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Q39夫或妻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Q40“一夜情”“通奸”“嫖娼”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有“持续、稳定”的特征,“偶尔一次”或者不持续、稳定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等均不是法律意义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Q41结束同居关系,需通过法院诉讼吗?

    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但因同居期间财产或者子女抚养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42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43一方与他人重婚,涉及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能否参与诉讼?

    能,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44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该出资行为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该出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定。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45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婚生子女吗?

    是。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Q46子女可以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该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Q4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是否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父母仍需要支付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Q48何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49父母没有经济收入,应如何承担子女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Q50父或母经济拮据,子女因正当理由导致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能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吗?

    可以要求,但不一定得到支持。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一般应予支持,如果父或母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亦无法“强人所难”。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北京离婚律师:结婚不久后就离婚,彩礼需要退还吗?

    彩礼似乎是现在结婚前不可少的一道程序了,根据各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的不同,所要的彩礼数额也会有不同。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们不乏听到很多关于“天价彩礼”的消息,那么彩礼的给付合理吗?要是离婚了彩礼可以退还吗?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彩礼是什么

    彩礼,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是指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表示想与其缔结婚姻关系,从而按照当地风俗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放在现代法律层面来讲,就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这个条件就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说是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


    哪些东西能够作为彩礼来认定呢?

    1、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来给付的;

    2、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假如仅是为了确定恋爱关系,或者与女生发生关系等而给予女方的财物,都不属于彩礼;

    3、彩礼一般是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一些数额较小的金钱给付或者价值较小的饰品、衣物等,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彩礼。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彩礼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我们得知,想要退还彩礼就只有三种情况:没领结婚证;领了结婚证没同居生活;领了结婚证,但是男方家庭因为彩礼给付导致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况就能要回彩礼,但是后面两种情况必须是要以离婚为目的,才能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具体该如何返还呢?

    1、双方没领结婚证,也没在一起生活,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假如没领结婚证,但是在一起生活的,法院会根据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孩子、当地风俗习惯方面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金额。


    2、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因为工作或者学习等方面的原因分隔两地,没有一起生活的,或者结婚时间很短就离婚的,法院会根据彩礼的多少、结婚证领取时间的长短、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原因来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金额。


    3、双方领了结婚证并在一起生活,但是男方因给付彩礼而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需要部分返还。只要能维持基本生活就可以了,不一定需要全部退还。



    彩礼的多少并不与你所经营的婚姻效果成正比,并不是彩礼给的多就代表对方更爱你。有时现实是很残酷的,心灵的结合才是美好婚姻的决定因素,彩礼只是附属品,不是生活的全部。


    新婚姻法规定:如果你打算离婚,这4种情况可要求配偶净身出户了

    律师,我和我家先生很快要办理离婚手续了。

    我想问问您,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我们家情况是这样子的:

    我家先生常年累月对我有家庭暴力,我只住院就住了七八次了,每次都打得全身是伤,现在我真的过不下去了,我想和他离婚。

    我们家现有住房一套,存款不多,只这套房子。

    现在我和孩子两个人住,我先生不天天回家,只要回家他就暴力。

    我也有工作,他也有收入。

    我们这种情况离婚,他可不可以净身出户,因为我们离婚后,我想要孩子,我们娘俩需要有个住的地方,他平时不负责任,如果我带着孩子连房子都没了,那么今后的生活可就太艰难了。

    希望律师给我回复,我实在不想忍受他了,我想提出离婚,并且要求他净身出户,您看看,我这个要求是否可以实现?

    谢谢解答。


    我收到这样的求助,

    不管哪个年龄段,只要长大成人了,感情生活将是人类最重要的一部分。

    谁都希望结婚以后夫妻和睦,两个人能够白头偕老,恩爱相处,携手并肩,同甘共苦。

    可是事实并不是如此圆满,总有一些夫妻,在婚姻里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最

    终走向离婚的地步。

    一旦夫妻要离婚,在离婚大战中,就会有人关心一个问题:

    什么情况,可以让对方净身出户呢?

    尤其是现在经济社会,房价那么高,离婚时,谁都想留下房子,让另外一方走人。

    可财产分配是有法可依的,不是你想让对方净身出户,就可以实现的。

    接下来,我为您介绍新婚姻法,夫妻离婚时,有4类情况,将会净身出户。


    第1种情况就是重婚或者是与他人同居的

    在婚姻过程中如果一方长期出轨或者在外面有了私生子,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认定为是夫妻关系。

    重婚或者是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的,另一方提出离婚时,还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同时这个犯有重婚罪的一方还会被追究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第2种情况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家庭暴力现象的,也就是说家暴。

    家庭暴力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当然不排除极端情况下,女性也有可能对男方实施家暴。如果家暴的情节比较严重,导致了对方受到人身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夫妻离婚的,受害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第3种情况就是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中有规定,在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伪造债务企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其净身出户。

    第4个情况就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夫妻生活中,夫妻一方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另一方就对它就具有这个赡养和抚养这个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赡养抚养的义务,就可能认定为遗弃行为,在被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就可以要求他来承担净身出户的责任。

    同时也建议:不到万不得已,请您不要考虑离婚,需要心理援助,法律援助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刚结婚就要离婚法律怎么说,离婚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