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1:40: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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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时,双方自愿平等签订履行权利义务的条约,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有一方没有履行,另一方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有哪些?而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下文由河南焕廷律所专业离婚律师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需要承担对方起诉的后果
离婚协议书有一方不履行的情况,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离婚协议书部分无效/被撤销
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1、离婚协议不履行向法院提出诉讼
离婚后一方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离婚协议不履行诉讼驳回的情况
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判决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就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离婚协议不履行,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进行民事诉讼。而且离婚协议不履行的诉讼请求是可以被驳回的。
文章参考来源:http://www.huantinglaw.com/pinpai/changshi/2635.html
协议离婚必须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要对婚内的财产作出处理,写明白哪些财产归你,哪些财产归他。实践中常出现一个问题: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比如不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不进行房屋、车辆的过户,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呢?从法律上说,可以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下面将以案例形式为大家讲解如何在法律上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案情简介:宋女士和李先生2015年在北京市东城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车归宋女士所有,并且李先生要在2020年6月之前支付宋女士58万元。但李先生离婚后一直未将车辆过户至宋女士名下,也没有如期支付58万元。2021年宋女士向东城区法院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李先生,要求李先生履行《离婚协议》。
双方主张:原告宋女士主张履行协议,李先生应当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并支付58万元;被告李先生主张车辆已卖给他人抵债,无法履行。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离婚时订立了离婚协议,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将涉案车辆售于他人,在客观上不能履行过户义务,故本院考虑被告的过错、涉案车辆使用年限、车牌使用价值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折价款10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宋女士车辆折价款10万元和原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8万元。
秦嘉泽律师认为:离婚时的承诺与离婚后能否履行承诺是两码事。本案从诉讼角度不算复杂,因为双方的《离婚协议》明确了车辆、钱款的支付时间,在我们办案过程中,经常见到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只写男方要支付女方多少钱,却不写何时支付结果败诉。所以说在《离婚协议》中针对给钱的问题,男女双方协商的尽可能明确并写在协议中,比如什么时候给、是一次性给还是分期给等等,避免在离婚后还要产生更多的纠缠。
【原告杨某诉称】:
原、被告于2021年4月27日离婚。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被告需还200000元,于2021年5月起被告每月30日前向原告还款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
被告于2021年6月2日微信转账5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微信转账2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微信转账3000元,三笔微信转账共10000元。根据离婚协议,被告超过30天没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余下欠款190000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共同债务余下欠款190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丘某未作答辩。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2021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摘要如下:“四、债务债权的处理:1、男女双方结婚后,因信用卡借款、平台借款及朋友借款等原因导致发生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现双方共同确认,由男方承担250000元,女方承担200000元,女方先转给男方,再由男方进行还款。
自2021年5月起,女方每月30号之前向男方还款人民币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女方不得拖延,超过30天视为女方违约,男方有权直接起诉女方,要求女方一次性返还剩余欠款,女方应承担男方为实现本条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费等;2、除夫妻共同债务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3、婚后无共同债权。”
原、被告在该《离婚协议书》签名捺印,该《离婚协议书》经广州市白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
原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6月2日、7月30日、8月31日分别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5000元、2000元、3000元;后再无转款。
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夫妻共同债务450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00元,被告承担200000元。
离婚协议中也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进行了约定,即自2021年5月起,被告每月30号之前向原告还款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可知被告一共向原告支付款项10000元,被告既未到庭抗辩,亦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故本院予以认定。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超过30天视为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剩余欠款,被告于2021年8月开始未向原告支付款项,故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19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丘某向原告杨某支付夫妻共同债务欠款19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丘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050元,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中的20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中的205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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