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0:16: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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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男方给女方彩礼是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在这里我们不讨论该风俗的好坏,朋友们可以在评论区探讨,今天樊律师给大家科普如果夫妻离婚,那么彩礼能否要回来。
彩礼作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实际生活中引起了诸多纠纷,裁判文书网中输入彩礼二字,便能查出十几万条案例,在离婚诉讼中男方往往会要求女方退还彩礼,而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樊律师带你一探究竟。
首先,民法典颁布后,对于强行索要彩礼问题是明确不支持的态度,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提到:“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实际中大部分人虽非自愿,但也确实不得已而给付彩礼,尚达不到强行索取财物的程度,因此重点探讨合法彩礼如何分配的问题。
关于夫妻间的财产问题,一定要分结婚前与结婚后来判断,这也是樊律师经常提到的重点。彩礼给付也分为领取结婚证前与领取结婚证后。
如果是领取结婚证之前就给付了彩礼,离婚时如果要求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就是说,如果彩礼是在领证前给付的,如果想要追回彩礼,必须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才可以。
第二种情况就是领取结婚证以后给付了彩礼,这时彩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正常情况下就是一人一半。
当然,实际生活中涉及彩礼的案件大多十分复杂,而且牵扯到几个家庭,因此法院在裁判时也会依照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是否需要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金额。
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介绍到这里,欢迎点赞关注,各位认为彩礼制度是否合理,有什么意见欢迎在评论区讨论,樊律师后续将为大家分享更多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有哪些
1、双方未经过合法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共同生活的;一方婚前给付彩礼致使其生活困难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登记结婚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造成对方生活困难除外);虽未登记结婚但已经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彩礼。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
离婚彩礼钱属于女方吗
1、离婚彩礼钱一般属于女方所有。因为男方在婚前给付彩礼给女方的,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为成立条件。因此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彩礼,女方对彩礼享有所有权。但若该彩礼产生于结婚登记后,离婚登记前的,除另有月约定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谓彩礼,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物。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采取。但是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系心甘情愿,并不存在另一方主动索要彩礼,那么对于主动索取彩礼的行为当然要返还。如果不是主动索要彩礼的行为,而是双方均认可风俗习惯而自愿给付另一方财物的,作为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特别重要的一点,彩礼必须是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而不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如果是结婚登记之后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性质。婚后给付的,一方如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可能只能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来获取了。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婚约财产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文旨在对上述法定可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供大家参考借鉴。
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只要男女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满足该情形要求退还彩礼。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因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女方已经收取了彩礼,且双方也已经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在农村办理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的一方已经生育了小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以婚约财产纠纷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的,如果简单适用该情形,可能对另一方不太公平。
情形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确未共同生活的认定,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男女双方是否开始同居。
其次,男女双方同居的时间。
第三,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主要生活开支由谁承担。
第四,女方是否怀孕或者生育小孩。
第五,未能共同生活的过错方。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共同生活,男方一般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即便要返还彩礼,在一方举证证明彩礼已经消费完毕或者大部分已经使用的,那么彩礼也仍然比较难返还。
例如,在女方收取了彩礼之后,能够向法院举证证明其将该彩礼全部用于购买家具电器、操办酒席宴请双方宾客、双方生活开支消费等,那么男方再要求女方返还就比较困难。女方的举证材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酒宴费用收据或者发票、购买家用电器的付款记录或者发票、双方共同开支的付款记录等。
情形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对于情形(三),是否就意味着只要举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相关证据,就一定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彩礼呢?
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该条解释的本意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即对绝对生活困难进行规定的。
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或者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但是,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这些证据也不能证明当事人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
需要注意的是,不构成彩礼的赠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关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金饰的主张,男方在订婚前给付女方金饰,属双方交往过程中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故男方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男方向女方的转账数额为“520”、“521”、“1314”等,那么法院会认定这是为表达爱意以一些特殊寓意的数字给付的金钱,应当认定为是联络感情或者表达情谊的无偿赠与,男方不得要求返还。
对于一些没有转账意图的转账行为,因在转账中未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者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对该部分转账行为无法认定,且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如抗辩称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消费支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难以作为彩礼构成部分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于一方婚前赠与另一方的金器,存在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两种观点。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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