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0:3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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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信息时报消息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闹离婚时,
男方反悔,搞起了“小动作”,
致女方背上了巨额债务,
女方不得不为此四处奔波,终获“清白”。
随后女方又提起诉讼,
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天河法院介绍,小雨(女方化名)与小刚(男方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婆婆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儿子儿媳还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苏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及利息135万余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另案的被告。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外省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借贷案件中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妻子“后知后觉”,几经诉讼终获“清白”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外省法院的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当地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
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财产
据了解,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再提诉讼,索赔损失获支持
2020年7月,小雨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小雨认为,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护权益,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万余元。
苏某和小刚则认为,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退一步讲,在两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万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前夫“拦截”送达材料行为构成侵权
天河法院法官表示,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
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婆婆的既有诉讼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困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
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数额认定
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件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万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徐鸿
近日,倡信律所崔延玲律师收到当事人赠送的记载内容为“敬业正直金牌律师,正义使者律师楷模”的旌旗,当事人对崔律师认真负责的职业态度和优质的法律服务质量表示高度认可和衷心感谢。
图:崔延玲律师和当事人
2020年8月,王女士与张某男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屡次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女方多次向男方提出离婚的想法,均被男方拒绝。王女士迫于无奈,几经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的崔延玲律师,并委托崔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后经了解,王女士名下在某二线城市有多处房产,且婚后父母赠与自己的一套北京房产。王女士表示,外地房产是在婚前购买,北京房子是父母赠与自己的;而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因,除了不愿意分割其名下存款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男方执意认为自己对王女士名下的北京房子享有一半的份额。
崔律师经多方调查、收集证据,证实男方曾在王女士病危情况下,将王女士赶出家门;甚至在王女士需要专人护理的情况下,自己离家出走数十天,留王女士独自一人在家……男方的种种“冷暴力”行为,给王女士的精神和身体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随着庭审的不断进行,虽男方一开始坚决反对离婚,但面对崔律师举证、出示的王女士婚内遭受损害的事实、家庭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材料,以及女方父母与女方签订的用以证明房子属于女方独自所有的《房产赠与协议》,男方最终放弃对女方名下房屋所有权的主张,并同意离婚,接受调解,赔付女方相应的损失。
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离婚且男方支付王女士20万元的调解协议。王女士表示,崔律师的专业、优质服务,为自己争取到了超出意料之外的结果,也为自己尽快脱离这场枷锁的牢笼,提供了重要的帮助。
客户的信任是律师服务的动力,客户的认可是律师服务的目标。面对客户的褒奖,崔律师表示,这面锦旗不仅给自己带来了浓浓的暖意,更带来了沉甸甸的责任。今后将继续秉持专业、细致、尽心、尽责的服务理念,致力解决客户遇到的一切法律难题,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力量!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闹离婚时,
男方反悔,搞起了“小动作”,
致女方背上了巨额债务,
女方不得不为此四处奔波,终获“清白”。
随后女方又提起诉讼,
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天河法院介绍,小雨(女方化名)与小刚(男方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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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儿子儿媳还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苏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及利息135万余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另案的被告。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外省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借贷案件中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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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后知后觉”,几经诉讼终获“清白”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外省法院的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当地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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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财产
据了解,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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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提诉讼,索赔损失获支持
2020年7月,小雨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小雨认为,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护权益,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万余元。
苏某和小刚则认为,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退一步讲,在两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万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前夫“拦截”送达材料行为构成侵权
天河法院法官表示,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
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婆婆的既有诉讼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困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
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数额认定
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件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万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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