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45: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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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针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父母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法院会尊重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是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在实践审理中,孩子的年龄以及目前跟随哪方共同生活,对抚养权的归属具有较大的影响。具体来说:(1) 两周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是归母亲的,除非母亲这边有极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2) 两周岁到八周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孩子更多,目前随哪方生活、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等因素综合考虑;(3)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属主要看孩子的意见,孩子表明愿意跟谁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会将抚养权判给谁。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地区,对于六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也会参考孩子的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导语: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孩子是上天给予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亲子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法官用典型案例向我们作出了说明。
基本案情
邓某与黄某于2009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生育女儿邓某A,于2016年生育儿子邓某B。邓某长期在外务工,很少回家。邓某A、邓某B出生后一直跟随黄某生活,并由黄某的父母协助照顾。
2017年,因黄某猜疑邓某与同事有暧昧关系而引发夫妻矛盾,双方于2017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邓某从2018年开始未承担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也未探望过两个孩子。2018年12月邓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与黄某有和好的可能,判决驳回了邓某要求离婚的诉请。判决后,邓某、黄某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2020年邓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离婚。
裁判结果
郴州中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子女长期随女方黄某及黄某的父母生活在老家县城,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女儿邓某A已在老家县城上小学,儿子邓某B年仅四岁多,尚属幼儿,还需要精心的照料。而邓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与孩子的相处时间甚少,且未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父子、父女感情。
相比之下,孩子继续随母亲黄某生活,由黄某直接抚养,明显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双方子女邓某A、邓某B由母亲黄某直接抚养,由邓某支付黄某相应的小孩抚养费。邓某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黄某应协助邓某探望子女。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婚生有两个子女的,一般由父母双方各直接抚养一个”的裁判做法,郴州中院严格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裁判原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孩子均判由父母一方(女方)直接抚养,彰显了依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裁判理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夫妻离婚,法官考虑孩子该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哪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时候,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参考案例
参考理由:考虑到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应由被告抚养为宜。理由如下:1.原告为乙××炎患者,具有传染性,自恋爱至结婚一直蓄意隐瞒,直至孩子出生时,医院要求孩子接种特××肝疫苗时,原告见无法隐瞒,才告知被告××肝小三阳具备传染性,与孩子朝夕相处,共同饮食,孩子患病的几率将大大增加。2.原告性格暴躁,敏感易怒,有暴力倾向,婚后多次砸坏家中物品,殴打抓挠被告,造成被告身体多处伤痕,该事实被告可以提供伤情照片和损坏物品照片为证。原告的上述行为具有持续性,并非偶发,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将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3.原告没有自己的房子,不具备孩子的基本生活条件。4.被告母亲病情经过治疗已经有所好转,被告父亲也退休在家,二位老人均曾当过老师,文化素质较高,愿意帮助被告照料婚生子,精心抚养,为其成长教育提供温馨的家庭环境。综上,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如果抚养权归被告,被告也要求原告支付每月900元抚养费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摘自某离婚纠纷)
三、总结
总之,一定要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考虑哪一方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当然也要看年龄,两岁以下随母亲生活为原则,两岁至八岁考虑环境,八岁以上重点考虑孩子的意愿。当然如果一方想要抚养权,一方不想要,那么大概率会判给想要抚养权的一方。也有极端的,父母都不想要抚养权,法院有可能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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