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7:42:03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澎湃新闻
25岁男子刘楠(化名)应聘旭川化学(苏州)有限公司的IT系统工程师职务,面试通过后,被以体检结果“脂肪肝倾向”和“尿常规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尽管体检报告明确指出,异常“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
刘楠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他称,体检时曾被要求签自愿检查乙肝五项的纸条,所以他怀疑,携带乙肝病毒才是自己被拒录的真正原因。
4月27日,刘楠以自己的人格权和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向江苏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受理。5月20日,刘楠的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将按程序进行立案前调解。
旭川化学人事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接到法院通知后,按法律程序解决,其他问题无法回复。
体检报告显示: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但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 。
入职体检,被“自愿”查乙肝五项
毕业三年来,刘楠一直从事IT工作,曾在物流、医疗等行业干过。刘楠说,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身体并无不适。而且,此前多次入职体检,从未被检查过乙肝五项。
3月20日上午,刘楠到旭川化学面试IT系统工程师职位,当场得到面试通过的答复。3月21日上午,他应旭川化学人事工作人员要求,到“太仓市浙健门诊部”入职体检。缴费后,门诊部工作人员给他一封“自愿”检查乙肝五项书,要求其签字。
刘楠质疑为何要检查乙肝五项,门诊部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招聘单位的要求。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楠咨询旭川化学人事工作人员,后者表示自己也不清楚为何要查乙肝五项,称是按标准入职体检进行的,并表示“明天看到体检报告,再确定入职时间”。
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刘楠签了字。
3月22日,刘楠接到该工作人员电话,以其有脂肪肝倾向、尿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取。
太仓市浙健门诊部所作太仓市职业健康检查表显示,职业有害因素种类为“二甲基甲酰胺”。检查结论为:【B超检查】脂肪肝倾向;【尿常规】隐血80(2+);【免疫学化验】HBsAg:阳性(编辑注: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检查表指出,“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其他疾病或异常,但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
“体检报告显示,我的肝功能各项指数都正常。而且。体检报告也写有(体检异常)与接触职业危害无关,为何说好的录用又不录用了?”3月22日,刘楠通过微信向工作人员追问正面回答,但未获回复。3月23日,无法接受该结果的刘楠致电该工作人员,并录音。录音中,该工作人员称,旭川化学是化工企业,会和化工原料接触,所以对身体指标要求比较严格。刘楠询问公司是否有书面规定,该工作人员表示“没有”。
刘楠告诉澎湃新闻,他曾咨询医生,说尿常规隐血,可能是炎症或肾结石,后来专门去医院进行了复查。4月17日的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验报告单和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显示,刘楠尿蛋白检查“弱阳性”,但“双肾、膀胱未见明显异常”。
“医生说这个根本不影响工作,药都没给我开。”刘楠说。
4月19日,刘楠通过微信追问前述工作人员“真实拒绝录用的原因”,并指出,旭川化学的入职体检检查乙肝五项,违反了国家规定。此后,其微信被对方拉黑。
旭川化学的招聘公告介绍,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5亿元,是一家专注聚氨酯研发、生产、销售一体的化工新材料企业,综合实力连续多年名列“中国化工500强”。
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当事人刘楠(化名)质疑自己是因乙肝被拒绝录用,微信被公司人事工作人员拉黑。
怀疑被拒录真实原因系乙肝,提起诉讼
“小时候,家里担心我因为乙肝无法读大学,好在后来国家出了许多防歧视政策,没想到毕业了,却遭遇这种事。”刘楠说。
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原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通知明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2011年1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当年2月,原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显示,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特警;民航招收飞行学生;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5月20日,太仓市浙健门诊部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要求做乙肝五项检查是旭川化学要求的,“(为什么做这个)要问他们”。
刘楠说,感觉受到歧视,很愤怒,后来通过公益组织联系到律师,决定要一个说法。
4月27日,以人格权和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刘楠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旭川化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赔礼道歉。
5月20日,刘楠的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将按程序进行立案前调解。
前述旭川化学人事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法院的通知,接到后,将按照法律程序解决。其他的问题,她不清楚,无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