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05: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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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上午,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报告指出:
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提高人民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在全社会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育时代新风新貌。
为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贡献司法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
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报告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家事审判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取得新的扎实成效。
积极回应民生热点
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
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165万件增长至2021年的190万件,涨幅为15%,增长速度平稳,但始终保持高位运行。其中,离婚案件稳居首位,占所有家事案件的70%左右。
自2013年1月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569.1万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15%左右。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部分案件中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集中力量广泛深入调研,出台《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加大债权人举证责任,充分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该司法解释被民法典直接吸纳,上升为法律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制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确保法律适用新旧衔接平稳有序。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方便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和保护。同年6月,作出《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不需要提供担保、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等程序性问题。截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3498份,呈逐年增长态势,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6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针对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罚力度。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充分发挥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覆盖全社会的立体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深化家事审判改革
不断健全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
如何实现新时代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关键。
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建立跨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尽责、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社会关护、案后回访、离婚证明等一系列制度机制,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不断健全。
近年来,各地法院通过集中管辖家事案件、设立家事审判团队、培养专门家事法官等方式,着力强化机构人员配置;注重选任热爱家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经验阅历、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的法官,有效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各地法院积极建设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圆桌法庭”,配置家事调解室、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心理辅导室等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人性化特点,促进家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
2021年,“中国法院家事审判网”正式开通,网站的建立打破了家事审判的地域性壁垒,为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创造了直链全国的信息化实时路径,也为实现新时代家事审判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以案释法弘扬正气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如何在家事审判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特殊群体保护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注重在家事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2021年与中国残联首次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2021年、2022年,先后两次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依法制裁“强行啃老”、理财骗局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2020年,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首次与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再次表明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和坚决打击的态度,弘扬平等、和睦、文明的良好家风。
做好家事审判 守护万家灯火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
没有千千万万家庭幸福美满,就没有国家繁荣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服务家庭文明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做好家事审判工作,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将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家事审判工作水平,积极服务和保障家庭文明建设,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升家事审判水平,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更加健全。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确定118家中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正式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2018年,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伴随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全面深化,符合家事审判规律和特点的审判理念逐步确立,家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家事审判配套设施不断健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中国特色家事诉讼程序更加健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加大对特殊群体保护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家庭文明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为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群体保护力度,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家庭文明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推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建立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覆盖全社会的立体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正在形成。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其类型代字的通知》,方便当事人申请司法救济和保护;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6个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惩罚力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覆盖全社会的立体化反家暴工作格局正在形成。
家和万事兴。做好家事审判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全国法院要抓住家事审判的特点和难点,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深入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构建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着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研究家事法律前沿问题,为新时代家庭文明建设,为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来源:人民法院报
1.婚前协议除了可以约定财产,还可以约定婚后家务谁来干。
2.陪嫁要在领证前给,能给物的别给钱。
3.在一起几十年,办了酒席也生了孩子,但只要一天没领证,也不是夫妻关系。
4.彩礼一般领证前给,才是女生的婚前个人财产,领证后给的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有条件试婚的,一定要试婚,总比结婚再离婚的成本要低的多。
6.婚前婚后的财产千万别混同,记得有效隔离,否则你的婚前存款在离婚时也要均分。
7.结婚再久,婚前个人财产也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8.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这个概念,签协议时要具体落实到房车财产的分配上,光有「净身出户」几个大字的协议基本是无效的。
9.全职太太是最高危的职业,生了娃也要别忘了工作和赚钱。
10.不是只有被打才算家暴,另一半骂你也是家暴!
11.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会判归母亲抚养。
12.不管分居多少年,只要没领离婚证或到法院判决离婚,就是夫妻关系!分居期间你赚的钱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分居期间你跟别人登记结婚了,还可能会犯重婚罪,判3年!
13.除非有特殊条件,否则离婚时彩礼是不用返还的。
14.签了离婚协议并不算离婚。
15.另一半赠与小三的财物可以被追回,证据要充足。
16.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法院是不会判离的。
17.离婚不分真假,假离婚往往最后都会成真。
18.女性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性不能提离婚,女性可以。
19.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因为办完协议离婚后协议就生效了,再反悔会非常麻烦。
20.离婚时,不是谁更有钱孩子就会判给谁!
21.再婚的、双方贫富差距相差较大的,最好签订婚前协议。
22.一般双胞胎的情况,让一方同时抚养2个孩子的几率会更高。
23.一切不以财产惩罚为目的的保证书,都是耍流氓。
24.离婚前就要想清楚要不要孩子抚养权,因为后期变更很难。
25.出轨不一定会净身出户。
26.如果夫妻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比较麻烦,需要征得军人同意。
27.家务做的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28.孩子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支付方固定收入的20%-30%?
29.被另一半莫名大额举债时,采取不知道、不追认、不承担自保!
30.准备离婚前记得找专业律师。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出资首付款或者部分房款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无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参考案例一)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参考案例二,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包括出资部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三,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案例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5月20日,赖晓玲、何栋文与交通银行珠海分公司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总额为493000元,贷款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额为3173.49元。本院采纳赖晓玲在一审的陈述,即何栋文父母出资4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不管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者在谁名下,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赖晓玲主张是对双方的赠与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经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酌情多分了赖晓玲涉案房屋的权益。
案例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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