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住在一起在法律上算什么,离婚后可以给对方设居住权吗

时间:2022-11-22 01:04: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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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首次!离婚住房“你所有我居住”,写入判决文书
  • 离婚协议可以给对方设置居住权吗?有什么好处和隐患?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 重庆首次!离婚住房“你所有我居住”,写入判决文书

    在离婚案件中,常面临双方僵持不下、共有房屋难以分割的囧境。4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居住权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在离婚纠纷共有房屋的分割中,为未取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设立居住权,既遵循了照顾女方的原则,又充分发挥了房屋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后,重庆法院首次以判决文书的形式设立居住权,为民法典居住权规定的实践应用提供了范例。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庭审现场

    从执子之手到起诉离婚

    张某(男)与李某(女)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相恋,并于1986年结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子。

    李某小时候父母离异,她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因继父家经济十分拮据,小小年纪的李某既要承担较多家务,又要经常遭受继父言语上的苛责。因此,李某非常渴望婚后丈夫的关爱。婚后前十年,张某对李某还算呵护有加。两人一起务工有稳定收入,一家人的小日子也算是过得美满。

    然而,随着孩子的成长,二人在育儿观念上的差异逐渐显现,并经常为此发生家庭矛盾。起初,二人还能一起商量寻找解决的办法,但到2000年孩子去外地上学后,两人矛盾愈发尖锐,偶尔还大打出手。

    2019年,李某开始经常怀疑张某有外遇和出轨的行为。在一次争吵后,双方发生了激烈打斗,虽然只是受了些皮外伤,但李某还是一气之下收拾了日常用品投奔到儿子家,从此夫妻二人彻底开始了分居,双方互不理睬,各自掌握自己的收入。最后,李某不愿忍受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起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二人婚姻期间购买的一套106平方米的房子。

    共有房屋成离婚争议焦点

    荣昌区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分居较长时间且双方均无挽回夫妻关系的意愿,符合感情破裂这一必要离婚条件。鉴于双方目前仅有一套住房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法院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也均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对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张某称,自己需要该房屋居住,因自己和老母亲目前就是住在该房屋里。李某表示她住在儿子家,主要任务是帮儿子照顾未成年的孙子,但是基于自己30多年对家庭的付出,她更想要该房屋的所有权。二人对房屋价格的协商僵持不下,均表示不愿意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且都称自己无存款,现在也都年事已高,缺乏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不愿意也无能力在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时,给对方经济补偿。

    一时之间,如何分割二人共有的住房变得十分棘手。

    你所有我居住双方满意

    夫妻双方都不想失去共有住房,且经济条件都不宽裕,用货币进行补偿也不现实,一方想要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想要继续居住在里面,怎样才能把两人的需求都照顾到呢?

    主审法官对案情进行了多次复盘,认为民法典物权编通则部分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的规定,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设立居住权留下了制度空间,而居住权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以作为获得所有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

    一人所有,一人居住,各得其利。案件的处理变得柳暗花明起来。剩下的问题就是,给李某找一个稳定的住处了。

    主审法官联系了张某和李某的儿子,他表示愿意尽赡养义务,母亲李某一直跟他居住,他还是希望母亲能够继续在自己家里居住。法官综合房屋的实际功能和价值、原告李某目前的居住状态、被告张某有老母亲需要房屋居住等相关情况,认为可以通过一方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享有居住权的分割方式以实现物尽其用。法院遂判决准许二人离婚,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二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5月4日,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解析

    创新离婚财产分割形式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我国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设立除规定了依合同和遗嘱两种形式,并未排除以其他形式设立居住权。为贯彻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目的,需对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从而赋予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为特定弱势群体设立居住权的权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肯定了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而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应当被囊括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可导致变动的物权之列。因此,在一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以判决文书的形式在具体个案中为特殊主体设立居住权具有正当性。

    从本案的案涉房屋情况来看,平均分割的话,虽然其内部可以分出多个单元,但这些小的单元彼此之间如果孤立便会严重影响其使用功能,且被告张某居住该房屋的目的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只有各个部分结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才能更好发挥其使用价值,实物分割的方式不利于发挥案涉房屋的最大价值实现物尽其用,可行度较低。相较而言,由一方获得房屋并给予另一方补偿是一种更为妥当的分割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第(二)项“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的表述,循文义解释,获得房屋的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补偿方式并不限于货币,由此在补偿的具体方式上应当具有开放性。在案涉房屋上作这样的权利义务安排,从性质上进行分析,不论是原告李某还是被告张某都获得了该房屋的一部分价值,一方面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在财产分割中应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充分发挥了案涉房屋的使用价值,实现物尽其用,在具体操作上也更为便利。

    栏目主编:张武 文字编辑:董思韵 题图来源:笪曦 摄影 图片编辑:朱瓅

    来源:作者:重庆长安网

    离婚协议可以给对方设置居住权吗?有什么好处和隐患?

    一、离婚协议可以给对方设置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到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强制性要求只有一个,那就是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设置居住权。离婚协议属于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有效书面文件,自然可以设置居住权。

    二、设置居住权的好处

    1. 可以尽快促成离婚。离婚时婚内房产分割一般是一方拿到房,给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但在北京地区,房产的价值一般比较高,离婚时很有可能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几百万的折价款,于是设置居住权就是一种好的“房产分割”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归一方,但约定直到另一方去世时他/她都对这间房屋享有居住权。也可以为孩子设立居住权,这样即使对方再婚了孩子仍然对房屋享有永久的居住权。

    2. 可以更好的照顾孩子。现实中有很多夫妻为了孩子会选择“离婚不离家”,先办理离婚手续但不公布,等到孩子成家立业再对外宣布两人已经离婚的消息。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经常出现十几年后没分到财产的一方被扫地出门的情况,因为同居的这十几年内对方的财产与你无关。设置居住权后双方就有了正当理由共同居住,“离婚不离家”中没有分到财产的一方享有居住权,即使有一天对方翻脸不认人,你也仍然有地方可以居住。

    三、离婚设立居住权的隐患

    1. 居住权一经设立就不能反悔,对方可以诉讼要求登记居住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需要在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那么对方在离婚后完全可以诉讼要求你配合办理房屋居住权的登记。

    并且,结合(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可以总结出:居住权并不会因为对方有了自己可以居住的房屋而消失。比如对方家里突然拆迁了三套房,有了充足的地方可以居住,但是这也不代表离婚协议中双方设置的居住权消失,对方仍然享有对你房屋的居住权。

    同时,一套房屋有确切的居住权登记,在出售时很难出售。

    2. 居住权如果不办理登记,对方可以不经过你将房卖掉,居住权会受损。从(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居住权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偷偷将房屋卖掉,如果另一方认为自己的居住权受损,只能起诉前夫/前妻要求赔偿损失,又要走一次诉讼流程。所以,如果双方设置了居住权,一定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整体来说,要不要设立居住权、设立多久、怎么设立要结合各自的离婚情况来分析,所以欢迎大家私信我们进行咨询。

    如遇法律问题或其他生活上的法律相关难题,请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提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在城固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代某辩称婚后购买的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该房产系原、被告双方于婚后购买,购买该房屋时,被告父母曾出资十多万元帮助二人购置房产。本院认为,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婚后购买,被告父母出资部分并未明确约定赠予被告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且房产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该房产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婚姻制度进行了调整。财产作为维系个人和家庭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夫妻财产更是每段婚姻关系中都需要面对的问题。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今天,我们一起来说说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事。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被告父母出资的十多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被告父母在赠予时,明确表示赠予的是被告个人,否则就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每个人都想得到幸福,和爱人白头到老。但婚姻及人性的复杂就在于它的未知和善变,而法律的存在,保护着我们每个人的权益。学习《民法典》,了解婚姻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吕佳宸

    编辑:王晨伟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离婚了住在一起在法律上算什么,离婚后可以给对方设居住权吗】,是否是您想找的信用卡逾期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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