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45: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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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问题,如果双方能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但,杭州离婚律师在实务中会遇到这样的案件:有的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并签好离婚协议,准备办理离婚手续时,其中一方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如果想离婚的,只能向法院诉讼离婚。那么这个时候,可以请求法院以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来分割财产吗?
如果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的约定,但最终双方最终未能完成协议离婚。然后,其中一方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的,法院不会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6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从该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实际没有完成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的条款,视为未生效,法院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结束婚姻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在于尽快协议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且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做出约定。
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能排除为了尽快达成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做出了妥协和让步,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协议离婚。
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时反悔,双方最终没有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就只能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法院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只能依据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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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离婚; 已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的一套商品房归男方所有。 从2007年1月到2012年12月,女性每月给男性1000元。 2007年3月,原告起诉姜堰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据原报道,原告和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 2006年8月,被告要求与原告分手,并与原告签订了离婚协议。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请求判决: 1。 与原被告离婚; 2 .已婚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 .根据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为分割。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坚持想和他结婚,生育由被告抚养。 离婚协议是在原告的胁迫下签订的,所以根据离婚协议他不同意分割的财产。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原被告与被告分割的财产是否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被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或者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在婚姻登记处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原被告和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此外,根据该协定,分割财产也违背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因此,原告基于协议的财产分割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被告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以起诉为由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和被告经调解达成一致。
婚姻离婚协议是一男一女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基本目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协议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 2005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召开苏北地区婚姻家庭案件疑难法律适用研讨会。 在这次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结婚离婚协议的基础是双方同意离婚,一方面双方可以在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双方未在婚姻登记处签订离婚协议的,协议不生效,对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分割子女抚养和财产协议》当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1、协商内容的复杂性。
离婚协议内容不单一、复杂,涉及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
一般来说,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在双方达成一致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可以分为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特殊。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解除婚姻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诉讼离婚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因此,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除双方自愿离婚外,男女双方都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者以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的形式生效。 否则,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不会产生解除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内离婚协议内容复杂,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但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基本目的,其他内容均附带。 基本目的是否达到,会影响内容所伴随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不解除,附带的内容就没有效果。 有观点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内容有效。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违反法理。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2根据以上原则,夫妻关系存在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共享协议无效。 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看,夫妻共同生活,不需要由谁直接解决抚养子女问题的赡养费,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但分割出每个人的份额或哪些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因此,在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生效之前,分割的财产和子女抚养费不会生效。
本案的原被告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 从协议内容看,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选择了协议离婚。 分析原被告人意图应当包括两个内容。 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通过登记解除婚姻。 所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不仅是当事人选择的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也是离婚协议生效的唯一途径。 但本案原告最终选择诉讼离婚方式,与双方签订协议时选择的离婚方式及法律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方式不一致,无法启动双方离婚协议的效力。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不成,法院就不能根据双方尚未生效的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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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图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4、离婚协议表示双方自愿的离婚表达方式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置等事项的一致意见。5、签署离婚协议后,需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届时,提交离婚协议一并建立并生效。
双方私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图是真实的;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四)离婚协议陈述双方自愿离婚的表达方式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置等事项的共识意见。
首先,离婚协议签署后,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即可成立;
其次,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因为离婚和结婚都需要程序,离婚协议是必不可少的契约;
最后,签完离婚协议后,还要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届时,提交离婚协议一并建立并生效。离婚只能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
离婚协议一本书一旦通过公证,它的真正合法性就被法律承认了。在离婚协议book公证之后,如果一方回去想改变离婚协议的内容,如果对方同意改变,双方应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将在公证生效,并遵循与第一个公证到公证相同的程序。
自行更改或重新协商的离婚协议书籍不能反对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公证书籍。但是,一方不同意修改,反悔方坚持修改公证所写的离婚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是否修改它。法院判决。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文件只是对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检验公证表单确认,并没有直接执行。离婚协议书籍在离婚生效之前不得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不将公证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离婚协议双方都经过离婚注册程序后生效,所以说经过离婚注册程序,收到离婚双方证书离婚协议生效要求。即使双方都对离婚协议执行了公证,但还没有经过离婚程序并收到离婚证书,协议不会生效。因此,只要双方都收到了离婚证书,并且双方就离婚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就具有合法性双方效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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