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53: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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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从老东家禅城法院的官方公众号上看到《禅城法院举行饶小聪同志荣誉退休仪式》的消息,不由感慨许久,怎么那么年轻的聪哥眨眼就到了退休年龄?
于是就一直想写点东西,怀念一下和聪哥一起的日子。但我现在的身份是律师,而聪哥是法官(已经是前法官了)。律师和法官身份上确实有所不便,而且容易让人联想到律师的不正当业务推广。但这世界上的事你考虑复杂了,就什么也做不成。
于是,干脆什么也不管,就写一下我熟悉的“聪哥”。
1 我第一次见到聪哥是在2005年9月5日。
这一天,我从工作了10年的山东青州法院经过选调进入了佛山禅城法院。当时禅城法院组建了知识产权和涉港澳台审判庭,于是我就有了一次得以实现孔雀东南飞的机会。
现在想来,大约是在当天下午,有个皮肤白皙、身形修长、儒雅文静的中年男子,胸前带着法院的工作牌,拎着个手提包一头闯进了我们的办公室,很自来熟地同我们打招呼,“大家好”。庭长彭宜现(和我同年同月同日生)站起来,“聪哥好!”或许觉得不对,他立即郑重改口,向我们介绍,“这是分管我们的饶小聪副院长”。那个男子笑笑,“我们大家以后就是老伙计了”。这是我第一次见到聪哥。
与聪哥的第一次见面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哪像个副院长的样子?这也是我第一次感受到南北机关的不同。
后来他一直称我“阿堂”,我有时“聪哥”有时“饶院长”有时“老领导”的乱称呼,他也就乱答应。这一晃17年了,因为疫情,因为我辞职,已经几年没有见到他,微信上他仍然如是称呼我,我有时就乱回应一痛,他不以为怪。
2
当年我调到佛山,举目无亲,因此就把禅城法院当成了自己的家。
年过半百,现在想来,我似乎把每个单位都当成家的感觉,青州法院、禅城法院、禅城区政府(法制办),包括我短暂任职的司法局,典型的“以单位为家”,真算是爱岗敬业了吧?毕竟这些单位都待我不薄,我也在这些单位付出了辛苦和汗水,付出了25年的青春年华(青州法院10年、禅城法院2年、禅城政府13年),这些单位也见证了我的成长与努力。
聪哥有一个特点,因为太清高不喜欢求人,我相信和他一起工作过的人都有这种感觉;但聪哥又是个热心帮助别人的人,为此他有时又不得不求人,矛盾吧?或许这正是大多数男人的特点,为自己的事不好开口,为别人的事鞍前马后。印象中他提任副院长后,行政职级仍然是副科,而他分管的人民法庭庭长是正科,这是典型的“倒挂”,他当然有看法,但组织上的事我也不懂,好像一年多后才解决了他的职级问题。
大约离第一次见面后不久,聪哥有一次又跑来办公室,“阿堂,你太太做什么工作?得尽快调过来才行,要不容易家庭出事的。你给我份她的简历,看看我能否帮忙”。后来,他真的帮忙联系了市卫生局的人事科长,太太也顺利调到佛山的医院工作。后来我也当过部门的领导,也帮助调动过单位的同事家属调动,才知道人事工作有多难。就因为他是分管你的领导,他竟然主动提出帮助你解决家属工作,现在想来我是何等幸运。
3 聪哥待我如兄弟。
就在这一年的11月份,我刚刚调入禅城法院工作2个月,法院举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我自然没有报名,毕竟才到一个单位,业务才刚刚展开,这样的竞争有笔试、面试,还有群众综合评议,我倒有自知之名。后来,聪哥找我谈话,“你应该报名!”“我刚来,人生地不熟悉,明显是要当分母,我不想!”他笑笑,“你应该支持院党组的改革!”话说到这儿,我就不能不报名了。结果是笔试考了第一名,以至于多年后区法院的高小明副院长见到我时还说,“你小子考试那是真行,竟然全院考第一”。要知道,禅城法院人才济济,我实属平庸之辈。说来,那或许是我的高光时刻,因为我后来从来没有考过第一,其实此前也没有过。面试加群众评议,综合成绩第10名,那一次共9个职位,尽管没有成功,但这个成绩两年内有效,理论上讲两年内单位有空缺我就可以自然晋升为副庭长。不过不到两年,我就有个机会调到了区政府法制局工作,这个候补成了我在禅城法院永远的骄傲。
4 工作当然不只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还记得当年因为一个知识产权案件,6个月内怕是审结不了,说实话我当时刚刚接触知产审判,主要还是知识储备不够,对下判决心理感觉不踏实,想再花点功夫把判决书搞的好一点。因为我个人是个完美主义者,这就不得不找分管院长批签《延长审限报告》。
没想到,平常很和气的聪哥这次很不给面,迅速从聪哥变成了“饶副院长”。“我是不主张延长审限的,这个案件我觉得可以(法定期限内)判出”。碰了一鼻子灰,我只好加班加点,泡制出了判决书。更为吃惊的是,这个判决书竟然得到了聪哥的好评,而且双方也没有上诉。
事后,聪哥说,“想延长审限就是偷懒的表现”。这话当然说的对,聪哥真是火眼金睛!
5 时光一晃到了2007年。
因为这年3月17日佛山日报周末版面的一则讲我写博客、传播法治的文章被时任区委宣传部长罗涧华看到,有了人生最大的一次职业驿动,从法院法官到政府公务员。
禅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一直是合署办公,当时罗部长分管区委区政府力,区政府法制局是区委区委政府办的代管正科级单位,单位当时正好有编缺人,于是有了我调动的机会。
还记得当时罗志明院长和我说,“你是我选调过来的,才给禅城法院干了两年,理论上我不允许你走,但区政府是个大平台,这个机会对你的发展有利,我同意你调走”。
聪哥对我说,“你小子这么快就不想跟着我混了?这有点不江湖。等你发达了,别忘记了关照你聪哥”。我答应“苟富贵莫相忘”,其实,就我这样的法律人,哪是从政的料,借用时下的“日后你惹祸,不把为师说出来就行?”就该千恩万谢了,谈何关照?
就这样离别了才工作不到2年的禅城法院。
这里是我第二个老东家,也有我终生不能忘记的怀恋。说到这里,还因现在的回避,我终生不能到禅城法院、青州法院从事律师业务,这更是我和老东家终生的约定。
一生法院人,一世法院情。
6
在区委区政府办(法制办)工作,有时需要和区法院沟通。我只要到法院,一定和聪哥打个招呼,因为这是一种感恩。
聪哥很关心我,特别是在我提拔副科后,他才如释重负。“你这个阿堂啊,真是让人担心。当年因为你(太耿直),人家要求退货。我说,那不行,我事前已经介绍过阿堂这个人,他去你们那儿工作,你们要看重他的法律知识,如果你们如果需要找一个四面圆滑的人,那就不要找他去。哈哈,多亏人家才没退货,你现在竟然提拔了,说明领导还是看重你的法律知识啊!”
竟然差点被用人单位退货,这是我不知道的内情。
这也说明禅城区领导对我的包容,有人赏识是一个人最为重要的成功因素。
7 日月如流水,一去不复回。
一晃就是17年,没想到那么年轻英俊的聪哥都到了荣休的年龄。
想想也是,你王学堂也是过五的人了。尽管总觉得自己像个小孩一样没有长大,但看看满头日渐增多的白发,深知我们这代人已经步入了连自己都害怕的中老年阶段。
还记得当年的聪哥有个爱好,喜欢收藏小人书,据说他家里有好多珍藏。想想一个60岁的男人常常翻看着自己珍藏的小人书,想想这60年的人生故事,也是多么美好的回忆。
祝福我们的聪哥,人虽退休,心永不老。
2022年5月8日
《反家暴法》已实施2个多月,虽然已有人将之作为“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多个部门和机构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3月1日以来,他们接到的求助案例少之又少。知晓度不高或许是其中原因。据记者随机问卷调查显示,超7成人对《反家暴法》知之甚少或完全不知。
案例:婚后一年被打四次
“我一定要离婚!。”4月25日,王女士拨通佛山日报报料热线哭诉。因4月24日再次遭受家暴,家住南海平洲玉器街苏豪街的她四处求助。
王女士告诉记者,2013年10月,23岁的她与丈夫谢某通过微信“添加附近的陌生人”的方式相识,后怀孕,两人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他没有工作,还喜欢赌博,而且脾气很大,每次两人吵架,他就会动手打人。”对于这段婚姻,王女士坦言自己被蒙骗了,她直到领证当天才知道他曾结过婚,还与前妻育有一子。
包括4月24日被殴打在内,王女士说,其婚后一年就被丈夫殴打四次。前三次分别是2015年11月、今年1月及2月。这三次,她事后都拨打110报警,“但是,报警没用,因为警察每次过来,都说这是夫妻的私事,让我们自己解决,他们无法处理。”
王女士向记者展示了在市一医院CT后的检查结果。
4月24日被打,王女士又报了警,但是警察来了,仍然说是私事。王女士直言很绝望。
昨日,记者再次致电王女士,她称仍未有居委会等相关人员到家中调解。
王女士向记者展示了丈夫谢先生将其砸碎的手机残骸。
王女士称,自己并不知道有《反家暴法》的存在,除了报警和离婚,她不知道该怎么维权。记者向王女士介绍了《反家暴法》的维权内容后,5月1日,王女士通过微信告诉记者,她正在收集家暴证据,准备去法院起诉。
变化:已有妇女依法维权
《反家暴法》所针对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没达到《刑法》中的虐待罪、遗弃罪甚至连《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都够不上的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就是说,只要遭受轻微家暴就可以求助。
据不完全统计,“三八”维权周期间,全市各级妇联开展普法宣传活动300多场次。市妇联有关负责人透露,《反家暴法》出台后,部分家暴受害者开始向居(村)委会、妇联、公安、法院反映情况,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甚至已有妇女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例如,今年3月中旬,结婚5年、经常遭遇家暴的李女士(化名)求助,市妇联维权站依照《反家暴法》为其指引如何通过报警、申请伤情鉴定、收集家暴数据等方式申请人身保护令,以及如何申请离婚和争取子女抚养权。
3月以来,南海法院已向该区居民阿红(化名)发出了一张人身保护令。
阿红称自己多次遭受丈夫家暴。2015年11月11日,她遭受丈夫严重殴打,向警方报警求助,警方出警,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检验后出具《刑事技术检验受理回执》,载明其所受伤害是轻微伤。但是警方的这次干预并未能让她脱离家暴。今年2月2日,她再次被丈夫打伤。
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担心再次遭受家暴的阿红带着《报警回执》、《受理报警登记表》、《刑事技术检验受理回执》以及相关医院的检查报告,向南海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阿红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是向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丈夫对其继续实施家暴。
现状:维权求助者仍很少
然而,记者了解到,目前像李女士和阿红这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家暴受害者还是少数;多个部门和机构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自3月1日以来,他们接到的求助案例少之又少。“《反家暴法》实施以后,反家暴成了我们的法定职责,有居民遭受家暴,向我们居委会求助的话,我们会记录在案,定期跟进。我们一般都会先通过楼长、居民代表入户了解、劝导,实在解决不了,再求助妇联或警方。”塔坡社区居委会书记谭翠婵说。
3月1日以来,禅城区祖庙、石湾镇街道的多数社区居委会,几乎没有收到过家暴方面的求助。记者了解到,多数社区配置了咨询室,可以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保护隐私的沟通场所,《反家暴法》实施后,这些咨询室仍“无用武之地”。铁军社区居委会主任卢丽萍告诉记者,或许跟“家丑不外扬”等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有关。
经多方走访后,记者才了解到红棉社区居委会曾收到一起家暴咨询案例。咨询者杨英(化名)告诉红棉社区居委会人员,她长时间被家暴,曾四次报警,因伤也去过医院,但想离婚又没离成,所以一直默默忍受。
针对杨英的情况,红棉居委会曾要求她带上老公一起到居委会调解,但杨英来过一次就没再来了。日前,居委会对其进行回访,杨英却表示她老公目前不打她了,所以不想被打扰,过去的遭遇也不想追究了。
居委会工作人员说,当事人不愿意维权,居委会即便想提供帮助也无从入手。
探因:防控联动机制未形成
《反家暴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可以出具告诫书,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等收到告诫书,应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但是,禅城区祖庙、石湾镇街道的多数社区居委会表示,他们暂时没有接到公安机关送交的告诫书。
《反家暴法》将防控家暴定位社区、学校、公安、妇联、法院等单位的法定职责,也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这个庞大的预防体系如何运转,各主体承担的预防责任如何落实?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蔺存宝等法律人士认为,需要地方对《反家暴法》提出的基本制度进行细化,制定实施细则。
除了上述公安机关与居委会之间的联动机制需要细化外,蔺存宝还举了人身保护令的例子。他说他在律师执业中发现,即便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一般也不会发出,症结在于缺乏明晰的防控家暴联动机制。
“简单点说,法院发出了人身保护令,但是法院只是居中裁判者,不能派人24小时保护你,公安、居委会虽然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但是,究竟怎样协助,没有具体规定。人身保护令发出后,还是靠被申请人自觉履行,收效就会不佳。”蔺存宝说,多数时候法院会选择以调解的方式去介入。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高明区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曾发出过一张人身保护令,但据反馈,收效确实不佳。该院也表示,要让人身保护令真正起到保护作用,还是得靠多部门形成联动。
延伸:超7成人对新法知之甚少
法律的知晓度不高也是目前的症结。
近日,记者发布“《反家暴法》知多少”问卷调查,进行线上线下的随机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该法的内容知晓度并不高。根据调查,身边曾发现有家暴案例的受访居民有近6成。但是,却有近5成佛山受访居民表示不知道“《反家暴法》3月1日开始实施”,超5成人对《反家暴法》具体内容表示“知之甚少”,还有近2成人称完全不了解。其中对于《反家暴法》中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规定,逾5成受访者表示不知道。
“其实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居委会工作人员,甚至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于《反家暴法》都需要有一个认知的过程,宣传普法任重道远。”蔺存宝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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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佛山日报见习记者周龙凤、黄晓晴、宋世伟 记者李护彬
图/佛山日报见习记者 宋世伟
编辑/佛山在线移动客户端 钟静文
一、没有共同财产离婚需要赔偿嘛?
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向他提起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违法行为可以提起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
转载于广东扬代律师网http://www.0757lawer.com/yaowen/1006.html
2、如果对方没有过错,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是判决离婚,只要你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房产,工资或经管收入等),你都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分到你该得到的那一部分.
3、他的财产如果是你们夫妻结婚后得到的,那就属你们夫妻共同所有,他没有经过你的同意是不能随便把财产给他家人的。
4、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那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这是夫妻双方谁都不能逃避的责任和义务,你也一样须对你的孩子尽抚养义务.
5、至于补偿问题,如能协商解决最好,但如协商不下,你也可以在诉讼时向法院提出,能补多少,只有等法院根据你们双方的情况通过调解或判决后才知道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得到离婚的赔偿与有没有共同财产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而且在普通的离婚案件中是不会涉及到赔偿的问题,但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的离婚,那么作为受害者的一方就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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