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退彩礼怎么走法律程序,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最新司法解释

时间:2022-11-22 06:34: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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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释法|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 彩礼如何返还?
  • 最全面!离婚纠纷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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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丨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一般都会涉及到彩礼这个问题,彩礼是由男方给女方的,如果是在结婚之前给女方的话,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就与男方没有关系了,那么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下面糖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则案例,通过案例来告诉大家答案。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案例:

    原告(男)和被告(女)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双方认识之后半年就登记结婚了,男方是在结婚之前就给了彩礼,而结婚之后,双方因为各种问题产生了矛盾,争吵不休,有一次原告(男)跟踪被告(女),得知被告(女)出轨与他人同居,最后导致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无法再继续下去,原告提出了离婚,并起诉要求被告女返还彩礼。

    解析:

    被告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和他人同居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问题,还要视情况而定,比如说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之后是不是有共同在一起生活,以及原告给付彩礼之后是不是造成了自己生活上的困难等等。

    如果原告和被告登记结婚之后就没有共同在一起生活过,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或者原告因为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上的困难的,此时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是会被法院准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如何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又称彩礼返还纠纷,是民事案由之一。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权,但这种保护基于一定前提条件。什么情况下,给付彩礼当事人可以将彩礼要回来?


    下面将从1个前提,2个条件给出答案。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前提:这笔钱(物)是彩礼。


    彩礼是什么?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当地习惯做法。虽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不具有违法性。


    彩礼,原则上是婚约财产,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但实践中,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


    综上,彩礼的性质,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按照风俗习惯的,不具有违法性的,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的目的实现,赠与成立生效,当没有实现结婚的母的,赠与不成立,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彩礼的范围?

    彩礼的范围有大范围和小范围的区分。

    大范围,指区分谈情说爱和谈婚论嫁;

    小范围,指区分谈婚论嫁过程中,发生的首饰钱、办婚宴的钱、衣服钱、红包钱、见面礼、给付亲属的红包钱、拍摄婚纱照的钱等。


    谈情说爱or谈婚论嫁?

    谈情说爱,为表达感情心意,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付的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520,1314)等。


    法官一般会将“谈情说爱的钱”认定为普通的赠与行为,当事人主张返还的,法官一般不予支持。这种赠与行为适用于赠与合同纠纷相关的规则。


    三金、五金、见面礼、红包、衣服钱or彩礼钱?

    谈婚论嫁,为实现结婚目的,双方家长见面,商定婚事,会产生拍摄婚纱照的钱,给对方亲属的红包钱,见面礼,办婚宴的钱,衣服钱、首饰钱、彩礼钱等,不同法院的法官对上述种类的钱认定不一致。


    法官一般会把彩礼钱、首饰钱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是彩礼的组成部分;把给对方亲属的红包钱、见面礼等认定为普通的赠与;将办婚宴的钱、拍婚纱照的钱认定为消费,是酌情判断彩礼返还多少的考虑情节。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彩礼返还请求权的2个条件:

    1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是,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或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情况下的彩礼返还请求权诉讼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可以先进行离婚诉讼,再进行返还彩礼诉讼。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但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着共同生活的情形。

    法官一般会根据,同居的时间、女方是否有怀孕流产情形、彩礼的数额、彩礼款的使用酌情判决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例如:

    (2019)浙1125民初130号,双方举办婚礼后,同居1年,未登记结婚,法官判决彩礼返还80%,婚礼花费返还40%;

    (2018) 津民申2875号,女方为准备结婚花费了一定费用,例如消费购置的家具和部分电器在新房处,可以折抵部分彩礼。

    (2019)冀09民终5023号,因原、被告在交往过程中造成被告怀孕流产,给被告造成一定的伤害,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考虑。

    (2019)冀民申8204号,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多年,并且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彩礼数额不大,可不予返还。

    (2018) 宁01民终4410号,原告杨某丙与被告杨某甲虽已举办婚姻仪式,但两人均未成年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鉴于双方已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彩礼可酌情退还40000元。

    (2020)黔民申2560号,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近一年半、女方在同居期间两次怀孕并做人流手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产生共同经济支出以及彩礼数额等因素,认定涉案28000元彩礼无需返还,并无不当。

    (2016)黔民申92号,男方给付彩礼26800元,男方和女方未经登记结婚而同居生活,而后女方离家出走,双方并未实现结婚的目的,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六个月,且女方出走时怀有身孕,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酌情判令女方返还10000元彩礼并无不当。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指男女双方未长期的,履行夫妻义务、享受夫妻权益,履行相互间的扶助义务以及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等的过程。法官在认定是否共同生活的问题上,会综合考虑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时间的长短和彩礼的数额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018)川民再521号,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25天,彩礼68000元,男方主张未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女方主张共同生活,且为证明共同生活提供了医院的有妊娠反应的检验报告单。二审判决判决女方返还彩礼40700元,再审判决,女方无需返还彩礼。

    (2019)内04民终2448号,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姻时间3个月,彩礼98000元,男方主张未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结合保护妇女权益、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原则,判决对涉案彩礼款予以酌情返还,返还48000元。

    (2020)闽民申2号,法官认为共同生活不仅包括同居生活,还包括共同的精神生活,履行相互间的扶助义务以及共同承担家庭生活的责任等。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偶有过共同生活,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10天)、彩礼数额较大,酌定将收取的23.6万元及银元39个、足金手镯二个,酌定返还彩礼款15.5万元。

    (2019)川民申4282号,本案中,彩礼给付行为虽然发生在登记结婚后,但却发生在婚礼庆典当日,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可以认定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给付时间不影响彩礼的性质。双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双方结婚半年以上,确已形成共同生活的关系,二审认定不退还彩礼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14)吉民申字第764号,原审法院结合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后,举行了结婚典礼,在一起共同生活9天这一实际情况,对李西峰已给付刘元元的彩礼3.5万元,酌情判决返还彩礼2.5万元,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0965号,双方于201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又前后出国务工并于2011年11月19日回国,2012年2月23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依据上述事实,原审认定“双方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不当,应予纠正。“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是应当返还全部彩礼的情形,但并不代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则彩礼就不能予以部分返还。本案判决结果非将全部彩礼返还,而是考虑到本案存在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短、彩礼款系由男方父母出资并在婚前给付等情况,作出女方将5万元彩礼中的3万元予以返还的判项,在处理结果上是正确的,亦属自由裁量范围。

    (2016)黔民申43号,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一个多月,彩礼2.88万元,女方陈述将该礼金已用于购买结婚嫁妆为冰箱、洗衣机、沙发、饮水机、梳妆台、碗柜、鞋柜、床上用品等,总价值大约2.88万元左右,上述物品同意归男方所有;判决不予支持彩礼返还的诉讼请求。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指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结婚时间的长短和彩礼的数额仍然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2018)川民再521号,男方提交了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的困难证明及社区居委会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及自身的生活困难。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补强的情况下,男方提交的三份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生活困难,且三份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婚前给付导致了其本人的生活困难。

    (2019)甘民再3号,法院认为是否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的困难了。根据在案事实,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共同生活两年有余,从男方家庭实际情况看,其家庭成员均在城市工作、生活、学习,并无证据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也无证据证明离婚后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019)闽民申4014号,男方家庭提供的《证明》经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盖章确认,并有经办人签名,且经二审法院核实,该两个公章确系该两个单位所盖,故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明》认定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并结合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3万元,并无不当。

    (2018)甘民申93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和共同财产,不涉及分割处理;双方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离婚协议系当事人对各自财产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协议离婚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事实,亦无据证实男方由于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故男方在双方协议离婚后又提出女方应返还其婚前赠予钱、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甘民申94号,男方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给付女方彩礼49000元的事实。同时,同时男方提供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信用社出具证明,证实了其家庭属于贫困户及其家庭曾于2014年10月12日贷款4000元的事实。二审认定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并结合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不足3个月的事实,酌情判令董某、俞某返还50%的彩礼款24500元并无不当。

    (2016)湘民申121号,杨某与姚某男女双方自结婚至离婚时间较短且双方从未发生过性关系。男方母亲在2007年1月就已被确诊患有癌症且享受a类低保待遇,杨某婚前按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在客观上也确实给其造成了生活困难。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彩礼42000元、送席礼金10000元,酌情判决申请人姚某甲、姚某乙、刘某共同返还杨某部分彩礼30000元,并无不当。

    (2015)黔高民申字第1717号,男方提交的借条,欲证明其支付彩礼为借款的事实,但该借条与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故原审法院对该证词未予采纳。男方支付彩礼后,其与女方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支付彩礼,其彩礼支付目的已经实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生活困难,故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诉讼小贴士:

    1. 向哪个法院起诉?

    ① 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指户籍所在地。

    ② 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经常居住地,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诉讼主体?

    ① 对于婚约财产的给付人和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婚约财产诉讼的当事人。

    ② 诉讼方通常可以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诉讼方的当事人及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3. 诉讼法律依据?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第9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③ 《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该司法解释虽然被废止失效,但其相关精神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参考。

    最全面!离婚纠纷处理指南

    离婚纠纷处理指南

    A.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诉讼准予离婚的条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C.诉讼离婚的程序

    可分为起诉、审理、判决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起诉阶段需注意的问题有:

    一、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即必须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须明确,即必须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诉讼时效问题。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原告不可以再起诉离婚。除此以外,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起诉离婚。

    三、法院管辖问题。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四、提交的材料问题。诉讼离婚,原告需提供起诉状、婚姻关系证明、身份证、财产清单、证据等材料。

    审理阶段需注意的问题有:

    一、亲自到庭应诉。离婚案件,除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须当事人亲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会按撤诉处理;被告若不出庭,会缺席审理。

    二、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三、调解程序。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

    判决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一、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二、一审判决离婚后15日内,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结婚。需等15日后,上诉期已过,一审判决生效后,才可以再结婚。

    D.起诉离婚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起诉书

    起诉书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4、1寸照片一张

    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还应携带其它必要的证据材料。

    1、涉及给付子女抚养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5、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7、涉及其他争议财产分割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E.起诉离婚流程

    一、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离婚诉讼来说,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诉求即离婚,事实、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确已破裂的;受诉法院即有管辖权的法院(下面详述)。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的事实要简要概括,语言文明。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应证明。

    二、诉讼权利、义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三、举证范围

    1、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证明

    结婚证(如丢失应提供原登记机关的证明);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供同居的时间或者举行婚礼的时间;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居民身份证(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户口证明(应提供户口薄,如丢失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2、子女情况的证明

    子女的自然情况:若为养子女、继子女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加以说明;请求由自己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事实依据;请求给付抚育费数额的依据,如双方工资或者劳动收入的证明。

    3、财产情况的证明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情况证明;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者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证明;住房情况的证明。

    四、调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诉讼调解会出现的三种结果:一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二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三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五、判决

    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二、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在15日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达不成协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四、是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在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除了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G.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H.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I.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夫妻债务问题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J.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下面将详细介绍以上三种情况: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比如只在家里摆了酒席,宴请了宾客,却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男女双方反悔,不打算继续生活下去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离婚彩礼能要回来。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较长时间,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在事实上已是一家人,长时间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没有共同生活,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后、诉讼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同时,给付人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个人财产和婚后分得的财产难以维持当前生活的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离婚彩礼不能要回的情况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K.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条件

    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二、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L.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M.离婚诉讼所需证据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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