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0:02: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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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同居后,因琐事分手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了孩子,那么分手后非婚生子女该何去何从?近期,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
案情 非婚生子抚养起纷争
2017年,女子韦某与男子起某在元谋县打工期间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同居生活。2018年12月,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7月13日,两人生育了儿子。
后来,两人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双方曾多次沟通,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己抚养孩子,起某支付抚养费。
调解 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法官仔细研究案卷后,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化解两人之间的矛盾。
调解前,法官充分探寻双方矛盾症结的所在,逐步厘清调解思路,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抚养权和抚养费。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当事双方,孩子系非婚生子,且目前跟随韦某一起生活,韦某诉请起某支付抚养费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经过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由韦某抚养,起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今后孩子的教育费,培训机构的除外,凭借相关部门的正规收据或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医疗费超过1000元(含1000元),凭借正规发票报销过后部分,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起某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
释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成年人在选择婚姻时要冷静、理智,不因一时冲动而做下让人后悔莫及的决定。既然因为相爱而走到了一起,那双方就要尽职尽责,用心经营婚姻,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潘雨燕 来源:云南法制报
一大早,就有一名男子咨询彩礼问题。根据他的描述,他生活在农村,他的女儿与同村一男孩举行了婚礼,但没有领结婚证。两人共同生活了2年,并有不满1周的孩子。举行婚礼时,男方共计给了见面礼、聘礼、改口费等费用合计10万元。共同生活期间,因为他的女儿与男方母亲关系不和,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10万元。他说,女儿也确实不想跟这名男子一起过了,想问一下律师,这10万元要不要返还?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婚姻的缔结需要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形式要件,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仅按照风俗办理结婚仪式,算不上结婚,二人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换句话说,双方感情不和,一方提出解除分居关系,不能视为离婚。
再就是关于彩礼返还问题。需要从以下层面考虑:
所谓彩礼,是指意图结婚的一方(通常为男方),依据当地的风俗,给付的另一方(通常为女方)或其家庭成员金额较大的财物。
男女在恋爱期间以及结婚时,经常会伴有财物的馈赠,但并不是都属于彩礼。判断是否属于彩礼,一般考量以下标准:
1. 给付时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对方价值较小的物品,有特殊意义数额的金钱(例如521、1314),互相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礼物馈赠,一般应认定为赠与,给付方不得要求返还。
只有当双方为了缔结婚姻而支付的财物,才能视为彩礼。
2. 给付金额的大小
司法实践中,彩礼的金额往往比平常双方之间的馈赠金额要大。甚至有的法院以单次超过3000元或累计超过30000元为标准来判断,超出该标准,如果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才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
3. 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
当事人之所以给付彩礼,主要是依据当地的风俗。如果当地没有支付彩礼的风俗,男女双方之间的给付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彩礼。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也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一方提出解除分居,一般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种标准执行,往往对一方很不公平,特别是上面案例中所说的情形,女方已经跟男方同居两年并生育子女,完全要求退还彩礼,对女方显然不公。为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种没有领结婚证,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并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标准: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但超过六个月且因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返还不超过彩礼款总额的90%;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 对彩礼款总额超出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 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
回到刚才的问题,女方与男方已经共同生活超过1年且已经生育子女,可以不退还男方彩礼。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孩子却无处可去。近日,东丽法院针对监护人主观上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东丽法院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张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6年9月2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0月30日生育一女张某蕊,现婚生女张某蕊随张某生活。张某于 2022年8月9日向东丽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要求婚生女张某蕊由杨某抚养。2022年10月8日,在主审法官对双方进行询问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主张直接抚养婚生女张某蕊,而是要求对方抚养婚生女张某蕊。
东丽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 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不主张直接抚养婚生女张某蕊,而要求对方抚养婚生女张某蕊,张某、杨某主观上存在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双方离婚,客观上会影响婚生女张某蕊的全面健康成长。
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规定,东丽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张某、杨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张某、杨某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在双方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婚生女张某蕊的抚养、教育等事宜,关注婚生女张某蕊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情感需求,给予婚生女张某蕊更多的关爱,避免因双方离婚对婚生女张某蕊产生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东丽法院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是严格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探索。该令的出台,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构建“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促进家庭教育不断发展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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