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4:36: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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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之举,破坏了数十年的兄弟情谊,更令两个家庭破碎,黄某没有一刻不在自责、后悔。最终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黄某收到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二审裁定书,获得了一个好好改造、重新做人的机会。
昔日发小反目成仇
2019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李渔大桥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小轿车冲向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司机薛某被撞后当场死亡。撞倒薛某的人,正是他的同村发小黄某。事发前不久,他们在银行激烈争吵后,不欢而散。
明明是好友,为何会产生这样激烈的冲突?原来,黄某数次借钱帮助薛某创业,频繁的经济往来为两人的关系埋下不少雷。两人因金钱及村里房屋建设纠纷,心生嫌隙,曾数次争吵。案发前,为了帮助薛某偿还房屋改造费用,黄某借来钱款,与薛某夫妻相约在银行办理一笔由黄某女儿担保的薛某名下贷款的还款业务,但因薛某不愿配合办理续贷手续,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升级。
“我当时脑子一热,都没有考虑后果。”黄某表示,因投资、经营不善,他已欠债300余万元,经济状况很差。这次又以女儿的名义帮薛某贷款,如果薛某不续贷,会导致黄某不能如期归还借款。
2020年3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黄某以自首和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邻里矛盾演化成刑事命案,失去顶梁柱的双方家庭自此交恶,摩擦不断,经济状况更是越来越差。
公开听证促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在仔细审查、实事求是认定案件争议情节之外,我们更要注重案件当事家庭的实际情况,确保案结事了。”作为该案的二审承办检察官,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璋在办案之初便明确,要在法律基础上实现矛盾化解,防止案件背后未化解的矛盾带来持续的负面影响。
经审阅案卷、提讯上诉人并听取其辩解意见,检察官发现黄某认罪悔罪态度明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庭损失。但由于经济状况等原因,双方迟迟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黄某未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检察官到黄某所在的村走访时了解到,黄某曾是村委会委员,工作能力强,在任期间给村里做了很多实事。综合研判后,浙江省检察院协调金华市检察院一同联系村委会参与协调,经过前后十余次当面、电话调解,黄某家人积极赔偿,双方家庭终于达成和解。
2021年9月,浙江省检察院针对该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了浙江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资深律师以及基层组织代表等参加,就案件争议情节、调解协议听取各方意见。
“我很后悔,给你们带来了伤害,请你们原谅我,给我一个机会,我愿意尽全力弥补。”听证过程中,黄某以视频方式向被害人家属郑重道歉。
“案发前,两家关系是好的。调解工作我也积极在做,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谅解,不要将仇恨延续下去。”全程参与调解的村支书说道。
经充分释法说理,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薛某家属出具谅解书。至此,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自首认定是关键
黄某到底构不构成自首?这是该案能否改判的核心所在。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交警抵达现场后才报警,并非自动投案。同时,在案证据显示,他报警时称交警未到现场及其辩称报警时未看到交警均不属实;其次,黄某在交警问询时仅告知自己撞人的行为,未告知主观故意,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审查过程中,浙江省检察院认为,案发后黄某一直留在现场,且拨打电话报警,具有将其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自愿性,属于自动投案;第一次正式讯问中,黄某即承认其故意开车撞人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及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黄某案发后的表现,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
“黄某通过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大大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办案工作量,也正是他从始至终如实供述,为之后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奠定了基础。”2021年10月,该案二审开庭,检察官孔璋发表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对案件没有认定自首情节不当,综合该案犯罪性质、情节和矛盾化解情况,建议依法改判。
最终,浙江省高级法院采纳出庭检察官意见,认定黄某自首,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改判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 检察日报
萧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张学光以满腔热忱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耐心接待每一位当事人,通过内挖潜外借力,以情拉动距离,全力做好、做专、做精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他于近日又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唐某某当场赔付申请人杜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各项损失费用65000元,申请人自愿撤诉,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21年6月23日,被告唐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在萧城某路口与欧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上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杜某某伤后先在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入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就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计8万余元。
调解员张学光接案后,认真审核了案件的经过,先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问话了解,找到了症结,打开了突破口,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案结事了。
作者:张学光
编审:萧县人民法院政治部
妻子驾驶摩托车撞上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妻子当场死亡,后座的丈夫受伤。事发后,丈夫认为是护栏管理方维护不当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向护栏管理方请求赔偿未果,后向山东省齐河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最终拿到了48万余元赔偿款。
事故发生后请求赔偿无果
时光回溯到2020年3月11日。齐河县农民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丈夫谢某宇由北向南沿齐河县某大桥非机动车道行驶时,车辆与道路西侧非隔离金属护栏发生刮撞。在这场事故中,刘某头部(戴头盔)与圆柱形护栏立柱顶部边沿相碰撞,致头盔破裂当场死亡,谢某宇受伤。随后,谢某宇住院治疗了12天,花费医疗费2.4万元。公安机关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谢某宇无事故责任。
据了解,大桥非隔离金属护栏由某大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维护。事发后,谢某宇认为大桥道路设施及维护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多次找某大桥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有结果。
“我们全家就靠我打工维持生计,父亲残疾,母亲常年患病,家中还有个3岁多的孩子无人照料,家庭生活困难,这笔医疗费对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没办法,我只能向检察官求助了,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2020年9月1日,谢某宇向齐河县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经审查后,齐河县检察院予以受理。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获赔
针对谢某宇反映的情况,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取监控录像、调阅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材料等,发现事发现场系道路拐弯处,路面突然由宽变窄,且该路段未设置明显交通警示标志,隔离护栏防护帽缺失。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谢某宇等人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确实存在路面突然由宽变窄、路段未设置明显交通警示标志、隔离护栏防护帽缺失等事实,某大桥管理公司对事故发生地段日常管理维护不当,上述过错与事故发生、损害结果加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已于2020年12月修正)第16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某大桥管理公司对大桥负有管理维护职责,对于刘某死亡及谢某宇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2日,谢某宇等人(包括刘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齐河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大桥管理公司管理的某大桥护栏顶端缺少防护帽。根据物理碰撞原理分析,没有防护帽造成的损害比有防护帽造成的损害严重。刘某的交通事故虽然是单方交通事故,但是刘某死亡及谢某宇受伤与某大桥的上述缺陷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遂酌情认定某大桥管理公司承担谢某宇等损失总额35%的赔偿责任。
2020年9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大桥管理公司一次性给付谢某宇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8.08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某大桥管理公司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谢谢检察官为我们老百姓撑腰!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我的困难。”拿到赔付款后,谢某宇情绪十分激动。
不断健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
案结但事未了。针对大桥道路及交通设施存在的缺陷,齐河县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某大桥管理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定期对某大桥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并建议某大桥管理公司在涉案事故发生地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为隔离设施加装防撞装置。2021年3月12日,某大桥管理公司书面回函表示,已建立日常维护档案,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实施动态检测,对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道路及附属设施开展集中排查等。
据了解,近年来,德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在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提高社会治理效能、促进社会发展进步、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2021年以来,全市民事检察部门共计支持起诉233件,其中涉及农民工群体159件,为农民工追索报酬450余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的价值作用,健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不断规范支持起诉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常态化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以‘我管’促‘都管’,积极主动与市12345热线办、人社部门联系,与本院12309热线、群众工作岗配合,摸排梳理信访、来信来电等线索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尤其是针对农民工、残疾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等弱势民事主体维权困难的情况,加大支持起诉力度,着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书坤说。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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